李某山等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將化工原料更換商標后冒充食品原料銷售給食品生產(chǎn)企業(yè)行為的認定
(2017)陜01刑初273號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03-1-072-002
關鍵詞
刑事/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化工原料/貼標/食品原料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期間,被告人李某山租用陜西省西安市某村的房屋作為庫房,雇用被告人王某珍從某慶公司購買價值共計人民幣35.72萬元的工業(yè)冰醋酸。李某山伙同王某珍,將私自印制的某帝公司、某陽公司食用冰醋酸商標,貼在購買的桶裝工業(yè)冰醋酸上,冒充食用冰醋酸銷往某威公司、某漢公司等生產(chǎn)食醋的廠家,任由上述廠家將工業(yè)冰醋酸勾兌成食醋后向市場銷售。二被告人還將上述工業(yè)冰醋酸中的極少部分銷售給其他不知名的散戶。案發(fā)當日在李某山庫房查扣的無標醋酸135桶。
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日作出(2017)陜01刑初273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李某山犯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二、被告人王某珍犯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其他判項略)。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被告人李某山為了牟取暴利,伙同被告人王某珍將購買的工業(yè)冰醋酸貼標后冒充食用冰醋酸對外銷售給生產(chǎn)食醋的廠家,導致下游廠家在生產(chǎn)、銷售的食品中摻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使得下游廠家所生產(chǎn)的食醋最終流入市場供人食用,情節(jié)嚴重,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李某山系主犯,具有部分未遂情節(jié),在其家屬帶領偵查人員前來抓捕時無拒捕行為,歸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積極繳納部分罰金,可對其從輕處罰;王某珍系從犯,具有部分未遂情節(jié),歸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可對其減輕處罰。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裁判結果
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日作出(2017)陜01刑初273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李某山犯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二、被告人王某珍犯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其他判項略)。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行為人明知是有毒、有害化工原料,不能用于食用,仍將化工原料更換商標后冒充食品原料,銷售給下游食品生產(chǎn)廠家的,應當依法以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責任。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4條
一審: 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7)陜01刑初273號 刑事判決(2018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