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某、劉某某等十二人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買賣身份證件準許撤回起訴案-對于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和買賣身份證件行為入罪的綜合裁量
(2023)吉0303刑初162號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18-1-237-001
關鍵詞
刑事/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買賣身份證件罪/入罪/綜合裁量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因被告人田某某需要補辦離婚證,被告人趙某某以人民幣720元(幣種下同)為田某某購得偽造的戶口本及離婚證各一本。
2022年10月,因被告人李某某及石某甲(未起訴)外出務工需要,經李某某及石某甲授意,被告人石某乙以600元購得兩本偽造的戶口本。
2022年11月,被告人王某甲為出具虛假證明,以400元購得偽造的縣人民武裝部公章、縣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公章各一枚。
2023年2月,因王某乙(未起訴)外出務工需要,被告人王甲以240元為王某乙購得年齡改小的偽造的身份證一張,并收取王某乙1500元。
2023年3月,被告人楊某某為從事電焊工作,以300元購得一張偽造的特種行業(yè)操作證,用于工作應聘。
2023年4月,為消除戶口本上的刑事處罰信息,被告人劉某某以300元購得一本偽造的戶口本。
2023年4月,被告人王某丙因擔心打工超齡想辦理改小年齡的假身份證, 以220元購得一張偽造的居民身份證。后王某丙明知被告人師某某、賀某某也要辦理改小年齡的假身份證,將賣證人員電話提供給賀某某,由師某某聯系購得兩張偽造的身份證。
2023年12月,因被告人孫某某需要辦理出入境手續(xù),被告人王乙經孫某某授意,以400元購得偽造的派出所戶籍章、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章各一枚。
2023年7月11日,吉林省四平市鐵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某、趙某某犯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買賣身份證件罪;被告人王乙、孫某某、楊某某、王某甲犯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被告人劉某某、王某丙、師某某、李某某、王甲、石某乙犯買賣身份證件罪,向吉林省四平市鐵東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4年7月15日,四平市鐵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為由,提出撤回對上述十二名被告人的起訴。四平市鐵東區(qū)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18日作出(2023)吉0303刑初162號刑事裁定,準許撤回起訴。2024年7月18 日,四平市鐵東區(qū)人民檢察院對該十二名被告人作出不起訴決定。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根據刑法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guī)定,對于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經綜合考量認為,田某某、劉某某等十二名被告人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買賣身份證件的行為,涉案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并未用于犯罪,且涉案數量多為一、二本(張/個),認定犯罪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作為犯罪處理。故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九十六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回起訴。
裁判要旨
1.對于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買賣身份證件的行為,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及如何裁量刑罰時,不僅應當考慮數量,還應當綜合考慮所涉公文、證件、印章的重要程度、具體用途、造成后果、違法所得及前科情況等情節(jié),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堅持主客觀相統(tǒng)一,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2.對于檢察機關要求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撤回起訴的理由,作出是否準許的裁定。對于所涉行為系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依法準許撤回起訴。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80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6條、第177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96條
一審:吉林省四平市鐵東區(qū)人民法院 (2023)吉0303刑初162號刑事裁定(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