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富故意傷害案-人民檢察院量刑建議明顯不當且不調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2021)粵0605刑初453號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02-1-179-006
關鍵詞
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故意傷害/認罪認罰/量刑建議/明顯不當/依法判決
基本案情
2012年7月1日19時許,李某輝(另案處理)伙同張某聯(lián)(另案處理)在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qū)獅山鎮(zhèn)某停車場與被害人鄒某航、黎某等人發(fā)生爭執(zhí),公安人員出警后將李某輝和鄒某航帶回派出所進行調解。當日22時許,因調解無效,雙方各自離開派出所。途中,李某輝指使他人開車截停鄒某航所乘車輛,混亂中有人下令開槍,被告人周某富在車內持槍向鄒某航所乘汽車后排座開了一槍,造成鄒某航和黎某眼部中槍受傷。經(jīng)鑒定,黎某系受散彈槍槍擊作用致顏面部軟組織損傷及右眼球破裂傷,屬重傷,傷殘等級為七級;鄒某航系受散彈槍槍擊作用致右眼軟組織損傷、角膜裂傷、前房積血及視力下降,屬輕傷。2020年11月5日,周某富被抓獲。
被告人周某富在審查起訴階段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具結書。公訴機關認為周某富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qū)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日以(2021)粵0605刑初453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周某富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周某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周某富在公共場所持槍實施故意傷害行為,造成嚴重后果,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即使被告人認罪認罰,也應綜合考慮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慎重把握能否從寬及從寬幅度。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明顯不當,且明確表示不調整量刑建議,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存在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除外。經(jīng)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人民檢察院不調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年修正)第201條
一審: 廣東省 佛山市南海區(qū)人民法院 (2021)粵0605刑初453號 刑事判決(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