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劍等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案-利用“偽基站”群發(fā)短信行為的定罪處罰問題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3-05-1-258-001
關鍵詞
刑事/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偽基站”/群發(fā)短信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2日,被告人李某劍以每天工資200元受雇用,利用“偽基站”設備,冒充工商銀行的95588號發(fā)送虛假的兌換積分短信,以及招聘司機短信。后李某劍邀約被告人謝某光、王某飛駕駛牌照為湘K****0的尼桑軒逸小汽車,在湖北省咸寧市、仙桃市、武漢市的鬧市區(qū),非法利用移動公司頻段,強行向有效范圍內(nèi)的46,109名用戶發(fā)送短信,迫使用戶與移動通信網(wǎng)絡中斷。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2016)鄂9004刑初566號刑事裁判,分別以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判處被告人李某劍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判處被告人謝某光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判處被告人王某飛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李某劍提出上訴稱,原判認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證據(jù)不足,其行為構成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請求二審依法改判。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日作出(2017)鄂96刑終6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對李某劍、謝某光、王某飛的定罪量刑。對上訴人李某劍以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對原審被告人謝某光以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對原審被告人王某飛以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關于李某劍提出的原判認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證據(jù)不足的上訴理由,經(jīng)查,被告人謝某光、王某飛均供述,二人參與犯罪系受李某劍邀約,且在作案過程中,李某劍負責開車、復制短信、操作設備,李某劍對上述情節(jié)亦供認不諱,故證明李某劍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證據(jù)充分,足以認定。關于李某劍提出的其行為構成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的上訴理由,經(jīng)查,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是指故意破壞正在使用中的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其具體表現(xiàn)為,采用截斷通信線路、損毀通信設備或者刪除、修改、增加電信網(wǎng)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shù)臄?shù)據(jù)和應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壞正在使用的公用電信設施,系直接針對公用電信設施的故意破壞行為。而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表現(xiàn)為違反國家規(guī)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其并非直接針對公用電信設施本身進行破壞,其主要破壞無線電通訊網(wǎng)絡秩序,對公用電信設施本身并不會產(chǎn)生損害。而上訴人李某劍等三人使用“偽基站”發(fā)送虛假短信的行為,使公眾接收了大量虛假短信,嚴重擾亂了正常的無線電通訊秩序。因此,李某劍等三人的行為特征,符合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的犯罪構成。對李某劍所提該項上訴理由,予以支持。李某劍、謝某光、王某飛違反國家規(guī)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信號發(fā)射臺,截斷正常的移動通信網(wǎng)絡聯(lián)網(wǎng),造成46,109名用戶手機接收虛假信息,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劍起主要作用,謝某光、王某飛起輔助作用,對謝某光、王某飛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但定罪量刑不當。故二審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使用“偽基站”行為通常難以構成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應當以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定罪處罰。首先,使用“偽基站”的行為不構成“破壞”行為。第一,以“偽基站”作為工具占用移動等合法基站的頻率的行為并沒有截斷通信線路。第二,利用“偽基站”占用移動等正規(guī)基站的頻率也不符合“刪除、修改、增加電信網(wǎng)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shù)臄?shù)據(jù)和應用程序”這一行為特征。其次,從侵害的法益看,使用“偽基站”行為對相關法益是干擾而非破壞。一方面,大多數(shù)“偽基站”發(fā)送的信息內(nèi)容涉及房產(chǎn)、股票推銷等商業(yè)推廣,更多的是對無線電通訊秩序和居民的生活安定造成了一定的干擾,達不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另一方面,此類案件中對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認定和取證也存在一定的困難。根據(jù)“偽基站”的工作原理,雖然發(fā)送垃圾短信等確實可以造成正常通信的中斷,但是這種截斷的時間往往很短且有地域局限性。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88條,第25條第1款,第67條第3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
一審: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4刑初566號刑事判決(2016年11月29日)
二審: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2017)鄂96刑終6號刑事判決(2017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