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某超故意殺人案-在押的犯罪分子違反監(jiān)規(guī)獲取線索并檢舉揭發(fā)的,不能認定為立功表現(xiàn)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3-02-1-179-012
關鍵詞
刑事/故意傷害罪/在押/違反監(jiān)規(guī)/犯罪線索/檢舉揭發(fā)/立功
基本案情
2007年2月11日18時許,同案被告人萬某在湖北省應城市某酒店就餐時,看見被害人田某某也在此就餐,因田某某曾經(jīng)毆打萬某的手下人員,萬某起意報復田某某,遂當眾打田某某一耳光。被他人勸止后,萬某又指使被告人吳某超、同案被告人楊某偉等人圍堵酒店門口,意欲繼續(xù)毆打田某某。當田某某走出酒店大門時,楊某偉首先上前擊打田某某頭部一拳,吳某超等人也上前對田某某拳打腳踢。其間,吳某超持隨身攜帶的彈簧刀向田某某頭部擊打數(shù)下,又將彈簧刀刀刃彈開,向田某某捅刺兩刀,致田某某急性循環(huán)功能障礙死亡。
另查明,上訴期間,被告人吳某超被羈押在看守所,通過違規(guī)會見親屬獲悉同案犯楊某偉的電話后提供給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據(jù)此線索將批捕在逃的楊某偉抓獲歸案。
此外,被告人吳某超的親屬主動賠償被害人田某某親屬的經(jīng)濟損失7萬元,被害人親屬出具書面諒解書,對吳某超表示諒解。
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0日作出(2007)孝感法刑初字第25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吳某超犯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吳某超提出上訴。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7日作出(2010)鄂刑一終字第034號刑事判決,以故意傷害罪改判上訴人吳某超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上訴人吳某超受人指使,伙同他人參與毆打被害人田某某并致其死亡的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吳某超直接致人死亡,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在上訴期間,吳某超親屬通過在看守所的熟人關系,私自會見吳某超,并向吳某超提供在逃同案犯的電話線索,吳某超將該線索提供給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據(jù)此將在逃同案犯抓獲。因吳某超系通過違反監(jiān)規(guī)私自會見親屬獲得立功線索,其行為不具有正當性,依法不能認定為立功,也不能據(jù)此對其從輕處罰。但鑒于吳某超系在他人指使下臨時起意實施傷害行為,犯罪后能認罪、悔罪,其親屬能積極代為賠償被害人親屬的經(jīng)濟損失,得到被害人親屬的諒解,故對吳某超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zhí)行。據(jù)此,一、二審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第4條第1款的規(guī)定,犯罪分子被羈押后與律師、親友會見過程中違反監(jiān)管規(guī)定,獲取他人犯罪線索并“檢舉揭發(fā)”的,不能認定為有立功表現(xiàn)。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8條、第234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第4條第1款
一審: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孝感法刑初字第25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2007年9月10日)
二審: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0)鄂刑一終字第034號刑事判決(201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