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404-023
姚某某受賄案
——國際追逃追贓案件中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準確適用
關鍵詞:刑事 受賄罪 追逃追贓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量刑
基本案情
1991年至2005年,被告人姚某某分別利用擔任新昌縣長詔水庫管理局黨委 書記、局長,中共新昌縣委常委、副縣長等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 業(yè)轉制、資金周轉、項目開發(fā)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相 關人員所送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5221.054萬元。
后被告人姚某某潛逃境外。2005年12月,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對姚某某受賄 案立案偵查。2018年10月3日,國際刑警組織對其發(fā)布紅色通報,同年10月17日 ,保加利亞警方在該國首都索非亞市抓獲姚某某,并于同月19日根據(jù)我國國家 監(jiān)察委員會提出的請求將其臨時羈押。隨后,姚某某在我國駐保加利亞大使館 對其領事探視時書面表達了回國投案意愿,并主動配合完成簡易引渡,后于同 年11月30日被引渡回國。歸案后,姚某某除如實供述已被掌握的142.5萬元受賄 犯罪事實外,還坦白了其余受賄犯罪事實。
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 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扣押在案的贓物、贓款轉化物、贓款孳息、 被告人家屬代為退繳的款項、被告人姚某某的個人財產(chǎn)等分別予以沒收或折抵 罰金。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姚某某未上訴,檢察機關未抗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 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被告人姚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為他人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姚某某在《國家監(jiān)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 院、公安部、外交部關于敦促職務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員投案自首的公告》期 間自愿回國接受調(diào)查,積極配合完成引渡,如實交代全案受賄事實,可視為自 首;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經(jīng)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xiàn);受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已 被全部追繳或由親屬代為退繳,故依法對其減輕處罰。
裁判要旨
1.回國受審案件中自首的認定具有特殊性。即使在一國已經(jīng)申請他國對犯罪嫌疑人予以羈押并啟動引渡司法程序后,被告人仍有自動投案的空間。對于在引渡程序中主動回國的被告人,可以認定其屬于“自動投案”,從而有利于節(jié)約司法資源、順利開展國際追逃追贓。而在“如實供述”的問題上,國際追 逃追贓案件與普通刑事案件沒有區(qū)別,應當統(tǒng)一標準,甚至比國內(nèi)普通刑事案 件更嚴。比如,如果被告人只是如實供述了罪行,但退贓不積極,甚至將贓款 藏匿在境外,一般不予大幅度的從輕,嚴格適用甚至不適用減輕處罰,明確體 現(xiàn)追逃追贓并舉的政策導向。
2.對于響應國家刑事政策感召回國的被告人,在量刑時應依法給予從寬處 理。在審理回國受審案件時,要在懲治犯罪的同時充分體現(xiàn)政策兌現(xiàn),使量刑 結果符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做到罪責刑相適應,以實現(xiàn)案件審判政治效果、 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職務犯罪人員逃至境外后往往會陷入極度的 矛盾和失落之中,如果我們通過司法判決體現(xiàn)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就很容易擊 潰逃犯的心理防線,收到事半功倍的追逃追贓效果。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5條第1款,第386條,第383條第1款第3項、 第2款、第3款,第67條第1款,第68條,第52條,第53條第1款,第64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 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第1款、第18條、第19條
一審: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浙06刑初10號刑事判決 (2020年8月27日)
蘇義飛:刑事審判參考收錄本案,請看《[第1466號]姚某某受賄案-國際追逃追贓案件中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準確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