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1-349-002
楊某勇、李某非法采礦案
——違法所得的認定與追繳
關鍵詞:刑事 非法采礦罪 追繳違法所得
基本案情
2015年1月28日,王某甲以實際控制的石家莊某佳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競得了河北省新樂市沙河河道一標段采砂經(jīng)營權。2015年2月13日,王某甲成立新樂某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又稱某佳砂場)在一標段采砂、銷售。某佳砂場經(jīng)營期間僅獲得了2015年4月16日至2015年6月30日、2015年8月15日至2016年6月 30日、2018年4月18日至2018年6月30日三次采砂許可。2015年2月至2019年2月,王某甲組織焦某波(另案處理)等人非法采砂。
2016年12月,被告人楊某勇承包了某佳砂場的11號砂坑,雙方約定,楊某勇負責開采砂子,砂子銷售金額的70%歸某佳砂場所有,30%歸楊某勇所有,售砂款由某佳砂場統(tǒng)一收取,再和楊某勇結算。焦某波、陳某在該砂坑入股。2016年12月至2017年7月,楊某勇等人在無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采砂,非法開采的礦產(chǎn)品價值為4732890.62元,非法獲利1385227.8元。
2018年七八月份,被告人楊某勇伙同焦某波等人清理新樂市大趙村河道垃圾時,在未取得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采砂,楊某勇、焦某波非法獲利各40000元。
2016年6月至2018年8月,王某乙(另案處理)等人在承包某佳砂場5號砂坑、5.5號砂坑、2號石子廠期間,以每月5000元的工資雇傭被告人李某負責現(xiàn)場管理工作。2016年7月、2017年7月,李某明知是禁采期仍非法采砂,非法開采的礦產(chǎn)品價值為1592702元,李某從中獲利9000元。2021年9月10日,李某主動到保定市滿城區(qū)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2022年9月7日,李某退繳違法所得9000元,繳納罰金35000元。
河北省保定市滿城區(qū)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7日作出(2022)冀0607刑初 221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楊某勇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二、被告人李某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三、被告人李某退繳的違法所得9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四、依法追繳被告人楊某勇的違法所得1425227.8元,上繳國庫。宣判后,被告人楊某勇提出上訴。
河北雄安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1日作出(2022)冀96刑終74號刑事判決:一、維持河北省保定市滿城區(qū)人民法院(2022)冀0607刑初221號刑事判決的第一、二、三項,即被告人楊某勇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李某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被告人李某退繳的違法所得9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二、撤銷河北省保定市滿城區(qū)人民法院
(2022)冀0607刑初221號刑事判決第四項,即依法追繳被告人楊某勇的違法所得1425227.8元,上繳國庫;三、依法追繳上訴人楊某勇的違法所得 1095227.8元,上繳國庫。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楊某勇、李某違反國家礦產(chǎn)資源法律,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采礦銷售謀利,情節(jié)特別嚴重,均構成非法采礦罪。與衡平財產(chǎn)損失、彌補被害人損失、恢復原有財產(chǎn)秩序的退賠不同,追繳設立的目的在于令任何人不得因犯罪而獲利,故需要對行為人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但這種追繳應當以其實際所得為限,就11號砂坑采砂利潤分配而言,楊某勇及焦某波、陳某的供述可相互印證,足以證明焦某波、陳某二人至少已分得非法采砂利潤33萬元,考慮到犯罪分子的刑罰輕重應當與其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匹配,故一審判決追繳楊某勇違法所得1425227.8元確已超出其實際所得,系適用法律錯誤,焦某波、陳某分得的33萬元非法采砂利潤應予扣除。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在非法采礦犯罪案件中,判決追繳違法所得時,應當按照各被告人實際違法所得,分別確定追繳數(shù)額,既不留下獲利空間,亦不剝奪合法財產(chǎn)。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3條第1款、第64條
一審:河北省保定市滿城區(qū)人民法院(2022)冀0607刑初221號刑事判決(2022年10月27日)
二審:河北雄安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2022)冀96刑終74號刑事判決(2023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