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云侵害英烈名譽案
(檢例第51號)
【關鍵詞】
民事公益訴訟?英烈名譽?社會公共利益
【要旨】
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人,英雄烈士近親屬不提起民事訴訟的,檢察機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12日下午,江蘇省淮安市消防支隊水上大隊城南中隊副班長謝勇在實施滅火救援行動中不幸犧牲。5月13日,公安部批準謝勇同志為烈士并頒發(fā)獻身國防金質紀念章;5月14日,中共江蘇省公安廳委員會追認謝勇同志為中國共產黨黨員,追記一等功;淮安市人民政府追授謝勇同志“滅火救援勇士”榮譽稱號。
2018年5月14日,曾云因就職受挫、生活不順等原因,飲酒后看到其他網友發(fā)表悼念謝勇烈士的消息,為發(fā)泄自己的不滿,在微信群公開發(fā)表一系列侮辱性言論,歪曲謝勇烈士英勇犧牲的事實。該微信群共有成員131人,多人閱看了曾云的言論,有多人轉發(fā)。曾云歪曲事實、侮辱英烈的行為,侵害了烈士的名譽,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訴前程序】
2018年5月17日,江蘇省淮安市人民檢察院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譽對曾云作出立案決定。
檢察機關圍繞曾云是否應當承擔侵害英烈名譽的責任開展調查取證。經調查核實,曾云主觀上明知其行為可能造成侵害烈士名譽的后果,客觀上實施了侵害烈士名譽的違法行為,在社會上產生較大負面影響,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民事公益訴訟訴前程序,指派檢察官赴謝勇烈士家鄉(xiāng)湖南衡陽,就是否對曾云侵害烈士名譽的行為提起民事訴訟當面征求了謝勇烈士父母、祖父母及其弟的意見(謝勇烈士的外祖父母均已去世)。烈士近親屬聲明不提起民事訴訟,并簽署支持檢察機關追究曾云侵權責任的書面意見。
【訴訟過程】
2018年5月21日,淮安市人民檢察院就曾云侵害謝勇烈士名譽案向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6月12日,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本案。
(一)法庭調查
淮安市人民檢察院派員以公益訴訟起訴人的身份出庭,并宣讀起訴書,認為曾云發(fā)表的侮辱性語言和不實言論侵害了謝勇烈士的名譽,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公益訴訟起訴人出示了相關證據材料:一是批準謝勇同志烈士稱號的批文、追授謝勇同志“滅火救援勇士”榮譽稱號的文件等,證明謝勇同志被批準為英雄烈士和被授予榮譽稱號。二是曾云微信群的聊天記錄截圖、證人證言等,證明曾云實施侵害謝勇烈士名譽的行為,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三是檢察機關向謝勇烈士近親屬發(fā)出的征求意見函、謝勇烈士近親屬出具的書面聲明等,證明檢察機關履行了訴前程序。
曾云表示對檢察機關起訴書載明的事實和理由沒有異議。
(二)法庭辯論
公益訴訟起訴人發(fā)表出庭意見:
一是曾云公開發(fā)表侮辱性言論,歪曲英雄被追認為烈士的相關事實,侵害了謝勇烈士的名譽。證據充分證明曾云發(fā)表的不當言論被眾多網友知曉并轉發(fā),在社會上產生了負面影響,侵害了謝勇烈士的名譽。
二是曾云的行為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英雄事跡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民族精神的體現。曾云的行為置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于不顧,嚴重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三是檢察機關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意義重大。檢察機關對侵害英烈名譽的行為提起公益訴訟,旨在對全社會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形成崇尚英雄、學習英雄、傳承英雄精神的社會風尚。
曾云承認在微信群發(fā)表不當言論對烈士親屬造成了傷害,愿意通過媒體公開賠禮道歉,并當庭宣讀了道歉信。
(三)審理結果
2018年6月12日,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曾云的行為侵害了謝勇烈士名譽并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當庭作出判決,判令曾云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在本地市級報紙上公開賠禮道歉。
一審宣判后,曾云當庭表示不上訴并愿意積極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2018年6月16日,曾云在《淮安日報》公開刊登道歉信,消除因其不當言論造成的不良社會影響。
【指導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英雄烈士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提起訴訟的,檢察機關依法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庇⑿哿沂康男蜗笫敲褡寰竦捏w現,是引領社會風尚的標桿。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和榮譽等不僅屬于英雄烈士本人及其近親屬,更是社會正義的重要組成內容,承載著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社會公益性質。侵害英雄烈士名譽就是對公共利益的損害。對于侵害英雄烈士名譽的行為,英雄烈士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提起訴訟時,檢察機關應依法提起公益訴訟,捍衛(wèi)社會公共利益。
檢察機關履行這類公益訴訟職責,要在提起訴訟前確認英雄烈士是否有近親屬以及其近親屬是否提起訴訟,區(qū)分情況處理。對于英雄烈士有近親屬的,檢察機關應當當面征詢英雄烈士近親屬是否提起訴訟;對于英雄烈士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下落不明的,檢察機關可以通過公告的方式履行告知程序。
檢察機關辦理該類案件,除圍繞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收集、固定證據外,還要就侵權行為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這一結果要件進行調查取證。對于在微信群內發(fā)表侮辱、誹謗英雄烈士言論的行為,要重點收集微信群成員數量、微信群組的私密性、進群驗證方式、不當言論被閱讀數、轉發(fā)量等方面的證據,證明侵權行為產生的不良社會影響及其嚴重性。檢察機關在決定是否提起公益訴訟時,還應當考慮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程度、社會公共利益受損程度等,充分履行職責,實現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
【相關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