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林貴等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行賄
駱梅、劉康素銷售偽劣產品
朱偉全、曾偉中生產、銷售偽劣產品
黎達文等人受賄、食品監(jiān)管瀆職案
(檢例第15號)
【關鍵詞】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食品監(jiān)管瀆職罪 受賄罪 行賄罪
【要旨】
實施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為逃避查處向負有食品安全監(jiān)管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應當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行賄罪實行數罪并罰。
負有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向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分子通風報信,幫助逃避處罰的,應當認定為食品監(jiān)管瀆職罪;在瀆職過程中受賄的,應當以食品監(jiān)管瀆職罪和受賄罪實行數罪并罰。
【相關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第一百四十條 第四百零八條之一 第三百八十五條 第三百八十九條
【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林貴,男,1968年出生,重慶市人,原系廣東省東莞市渝湘臘味食品有限公司股東。
被告人劉康清,男,1964年出生,重慶市人,原系廣東省東莞市渝湘臘味食品有限公司股東。
被告人葉在均,男,1954年出生,重慶市人,原系廣東省東莞市渝湘臘味食品有限公司股東。
被告人劉國富,男,1976年出生,重慶市人,原系廣東省東莞市渝湘臘味食品有限公司股東。
被告人張永富,男,1969年出生,重慶市人,原系廣東省東莞市渝湘臘味食品有限公司股東。
被告人葉世科,男,1979年出生,重慶市人,原系廣東省東莞市渝湘臘味食品有限公司駕駛員。
被告人駱梅,女,1977年出生,重慶市人,原系廣東省東莞市大嶺山鎮(zhèn)信立農產品批發(fā)市場銷售人員。
被告人劉康素,女,1971年出生,重慶市人,原系廣東省東莞市中堂鎮(zhèn)江南農產品批發(fā)市場銷售人員。
被告人朱偉全,男,1958年出生,廣東省人,無業(yè)。
被告人曾偉中,男,1971年出生,廣東省人,無業(yè)。
被告人黎達文,男,1973年出生,廣東省人,原系廣東省東莞市中堂鎮(zhèn)人民政府經濟貿易辦公室(簡稱經貿辦)副主任、中堂鎮(zhèn)食品藥品監(jiān)督站站長,兼任中堂鎮(zhèn)食品安全委員會(簡稱食安委)副主任及辦公室主任。
被告人王偉昌,男,1965年出生,廣東省人,原系廣東省東莞市中堂中心屠場稽查隊隊長。
被告人陳偉基,男,1982年出生,廣東省人,原系廣東省東莞市中堂中心屠場稽查隊隊員。
被告人余忠東,男,1963年出生,湖南省人,原系廣東省東莞市江南市場經營管理有限公司倉儲加工管理部主管。
?。ㄒ唬┍桓嫒撕仲F、劉康清、葉在均、劉國富、張永富等人于2011年6月以每人出資2萬元,在未取得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和衛(wèi)生許可證的情況下,在東莞市中堂鎮(zhèn)江南農產品批發(fā)市場租賃加工區(qū)建立加工廠,利用病、死、殘豬豬肉為原料,加入亞硝酸鈉、工業(yè)用鹽等調料,生產臘腸、臘肉。并將生產出來的臘腸、臘肉運至該市農產品批發(fā)市場固定鋪位進行銷售,平均每天銷售約500公斤。該工廠主要由胡林貴負責采購病、死、殘豬豬肉,劉康清負責銷售,劉國富等人負責加工生產,張永富、葉在均等人負責打雜及協(xié)作,該加工廠還聘請了被告人葉世科等人負責運輸,聘請了駱梅、劉康素等人負責銷售上述加工廠生產出的臘腸、臘肉,其中駱梅于2011年8月初開始受聘擔任銷售,劉康素于2011年9月初開始受聘擔任銷售。
2011年10月17日,經群眾舉報,執(zhí)法部門查處了該加工廠,當場繳獲臘腸500公斤、臘肉500公斤、未檢驗的臘肉半成品2噸、工業(yè)用鹽24包(每包50公斤)、敵百蟲8支、亞硝酸鈉11支等物品;10月25日,公安機關在農產品批發(fā)市場固定鋪位繳獲胡林貴等人存放的半成品豬肉7980公斤,經廣東省質量監(jiān)督檢測中心抽樣檢測,該半成品含敵百蟲等有害物質嚴重超標。
?。ǘ┳?010年12月至2011年6月份期間,被告人朱偉全、曾偉中等人收購病、死、殘豬后私自屠宰,每月運行20天,并將每天生產出的約500公斤豬肉銷售給被告人胡林貴、劉康清等人。后曾偉中退出經營,朱偉全等人于2011年9月份開始至案發(fā)期間,繼續(xù)每天向胡林貴等人合伙經營的臘肉加工廠出售病、死、殘豬豬肉約500公斤。
?。ㄈ┍桓嫒死柽_文于2008年起先后兼任中堂鎮(zhèn)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成員、經貿辦副主任、中堂食安委副主任兼辦公室主任、食品藥品監(jiān)督站站長,負責對中堂鎮(zhèn)全鎮(zhèn)食品安全的監(jiān)督管理,包括中堂鎮(zhèn)內食品安全綜合協(xié)調職能和依法組織各執(zhí)法部門查處食品安全方面的舉報等工作。被告人余忠東于2005年起在東莞市江南市場經營管理有限公司任倉儲加工管理部的主管。
2010年至2011年期間,黎達文在組織執(zhí)法人員查處江南農產品批發(fā)市場的無證照臘肉、臘腸加工窩點過程中,收受被告人劉康清、胡林貴、余忠東等人賄款共十一次,每次5000元,合計55000元,其中胡林貴參與行賄十一次,計55000元,劉康清參與行賄十次,計50000元,余忠東參與行賄六次,計30000元。
被告人黎達文在收受被告人劉康清、胡林貴、余忠東等人的賄款之后,濫用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職權,多次在組織執(zhí)法人員檢查江南農產品批發(fā)市場之前打電話通知余忠東或胡林貴,讓胡林貴等人做好準備,把加工場內的病、死、殘豬豬肉等生產原料和臘肉、臘腸藏好,逃避查處,導致胡林貴等人在一年多時間內持續(xù)非法利用病、死、殘豬豬肉生產敵百蟲和亞硝酸鹽成分嚴重超標的臘腸、臘肉,銷往東莞市及周邊城市的食堂和餐館。
被告人王偉昌自2007年起任中堂中心屠場稽查隊隊長,被告人陳偉基自2009年2月起任中堂中心屠場稽查隊隊員,二人所在單位受中堂鎮(zhèn)政府委托負責中堂鎮(zhèn)內私宰豬肉的稽查工作。2009年7月至2011年10月間,王偉昌、陳偉基在執(zhí)法過程中收受劉康清、劉國富等人賄款,其中王偉昌、陳偉基共同收受賄款13100元,王偉昌單獨受賄3000元。
王偉昌、陳偉基受賄后,濫用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職權,多次在帶隊稽查過程中,明知劉康清和劉國富等人非法銷售死豬豬肉、排骨而不履行查處職責,王偉昌還多次在參與中堂鎮(zhèn)食安委組織的聯(lián)合執(zhí)法行動前打電話給劉康清通風報信,讓劉康清等人逃避查處。
【訴訟過程】
2011年10月22日,胡林貴、劉康清因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刑事拘留,11月24日被逮捕。2011年10月23日,葉在均、劉國富、張永富、葉世科、駱梅、劉康素因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刑事拘留,11月24日被逮捕。2011年10月28日,朱偉全、曾偉中因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刑事拘留,11月24日被逮捕。2012年3月6日,黎達文因涉嫌受賄罪被刑事拘留,3月20日被逮捕。2012年4月26日,王偉昌、陳偉基因涉嫌受賄罪被刑事拘留,5月10日被逮捕。2012年3月6日,余忠東因涉嫌受賄罪被刑事拘留,3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胡林貴、劉康清、葉在均、劉國富、張永富、葉世科、駱梅、劉康素、曾偉中、朱偉全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由廣東省東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移送東莞市第一市區(qū)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被告人黎達文、王偉昌、陳偉基涉嫌受賄、食品監(jiān)管瀆職罪,被告人胡林貴、劉康清、余忠東涉嫌行賄罪一案,由東莞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移送東莞市第一市區(qū)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因上述兩個案件系關聯(lián)案件,東莞市第一市區(qū)人民檢察院決定并案審查。東莞市第一市區(qū)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被告人胡林貴、劉康清、葉在均、劉國富、張永富、葉世科無視國法,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胡林貴、劉康清還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多次向被告人黎達文、王偉昌、陳偉基等人行賄,胡林貴、劉康清的行為均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葉在均、劉國富、張永富、葉世科的行為均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被告人駱梅、劉康素在銷售中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其中駱梅銷售的金額五十萬元以上,劉康素銷售的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二人的行為均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之規(guī)定;被告人朱偉全、曾偉中在生產、銷售中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生產、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二人的行為均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之規(guī)定;被告人黎達文、王偉昌、陳偉基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多次收受賄款,同時黎達文、王偉昌、陳偉基身為負有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為劉康清等人謀取非法利益,造成惡劣社會影響,三人的行為已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四百零八條之一之規(guī)定;被告人余忠東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多次向被告人黎達文、王偉昌、陳偉基等人行賄,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2012年5月29日,東莞市第一市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胡林貴、劉康清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行賄罪,葉在均、劉國富、張永富、葉世科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駱梅、劉康素犯銷售偽劣產品罪,朱偉全、曾偉中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黎達文、王偉昌、陳偉基犯受賄罪、食品監(jiān)管瀆職罪,余忠東犯行賄罪,向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12年7月9日,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胡林貴、劉康清、葉在均、劉國富、張永富、葉世科無視國法,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屬情節(jié)嚴重;被告人駱梅、劉康素作為產品銷售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其中被告人駱梅銷售金額為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被告人劉康素銷售金額為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其二人的行為已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告人朱偉全、曾偉中在生產、銷售中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涉案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其二人的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告人黎達文身為國家工作人員,被告人王偉昌、陳偉基身為受國家機關委托從事公務的人員,均利用職務之便,多次收受賄款,同時,被告人黎達文、王偉昌、陳偉基還違背所負的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責,濫用職權為劉康清等人謀取非法利益,造成嚴重后果,被告人黎達文、王偉昌、陳偉基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食品監(jiān)管瀆職罪;被告人胡林貴、劉康清、余忠東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多次向黎達文、王偉昌、陳偉基等人行賄,其三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行賄罪。對上述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依法均應懲處,對被告人胡林貴、劉康清、黎達文、王偉昌、陳偉基依法予以數罪并罰。被告人劉康清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劉康清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其行賄行為,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劉康清還舉報了胡林貴向黎達文行賄5000元的事實,并經查證屬實,是立功,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黎達文、王偉昌、陳偉基歸案后已向偵查機關退出全部贓款,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胡林貴、劉康清、張永富、葉世科、余忠東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均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黎達文在法庭上認罪態(tài)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刑法相關條款規(guī)定,判決:
?。ㄒ唬┍桓嫒撕仲F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行賄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劉康清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行賄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九萬元。被告人葉在均、劉國富、張永富、葉世科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有期徒刑八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有期徒刑七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駱梅、劉康素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ǘ┍桓嫒酥靷ト?、曾偉中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ㄈ┍桓嫒死柽_文犯受賄罪和食品監(jiān)管瀆職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王偉昌犯受賄罪和食品監(jiān)管瀆職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被告人陳偉基犯受賄罪和食品監(jiān)管瀆職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被告人余忠東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胡林貴、劉康清、葉在均、劉國富、張永富、葉世科、駱梅、劉康素、曾偉中、黎達文、王偉昌、陳偉基提出上訴。
2012年8月21日,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