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建亮等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檢例第14號)
【關鍵詞】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共犯
【要旨】
明知鹽酸克倫特羅(俗稱“瘦肉精”)是國家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而用以養(yǎng)殖供人食用的動物并出售的,應當認定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明知鹽酸克倫特羅是國家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而買賣和代買鹽酸克倫特羅片,供他人用以養(yǎng)殖供人食用的動物的,應當認定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
【相關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孫建亮,男,天津市人,1958年出生,農民。
被告人陳林,男,天津市人,1964年出生,農民。
被告人郝云旺,男,天津市人,1973年出生,農民。
被告人唐連慶,男,天津市人,1946年出生,農民。
被告人唐民,男,天津市人,1971年出生,農民。
2011年5月,被告人陳林、郝云旺、唐連慶、唐民明知鹽酸克倫特羅(俗稱“瘦肉精”)屬于國家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而進行買賣,郝云旺從唐連慶、唐民處購買三箱鹽酸克倫特羅片(每箱100袋,每袋1000片),后陳林從郝云旺處為自己購買一箱該藥品,同時幫助被告人孫建亮購買一箱該藥品。孫建亮在自己的養(yǎng)殖場內,使用陳林從郝云旺處購買的鹽酸克倫特羅片喂養(yǎng)肉牛。2011年12月3日,孫建亮將喂養(yǎng)過鹽酸克倫特羅片的9頭肉牛出售,被天津市寶坻區(qū)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所查獲。經檢測,其中4頭肉牛尿液樣品中所含鹽酸克倫特羅超過國家規(guī)定標準。郝云旺、唐連慶、唐民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訴訟過程】
2011年12月14日,孫建亮因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9日被取保候審,10月25日被逮捕。2011年12月21日,陳林因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9日被取保候審,10月25日被逮捕。2011年12月20日,郝云旺因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取保候審,2012年10月25日被逮捕。2011年12月28日,唐連慶、唐民因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取保候審。
該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寶坻分局偵查終結后,移送天津市寶坻區(qū)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天津市寶坻區(qū)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被告人孫建亮使用違禁藥品鹽酸克倫特羅飼養(yǎng)肉牛并將使用該藥品飼養(yǎng)的肉牛出售,被告人陳林、郝云旺、唐連慶、唐民明知鹽酸克倫特羅是禁止用于飼養(yǎng)供人食用的動物的藥品而進行買賣,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責任。2012年8月15日,天津市寶坻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孫建亮、陳林、郝云旺、唐連慶、唐民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寶坻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12年10月29日,寶坻區(qū)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孫建亮使用違禁藥品鹽酸克倫特羅飼養(yǎng)肉牛并將肉牛出售,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陳林、郝云旺、唐連慶、唐民明知鹽酸克倫特羅是禁止用于飼養(yǎng)供人食用的動物藥品而代購或賣給他人,供他人用于飼養(yǎng)供人食用的肉牛,屬于共同犯罪,應依法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予以處罰。在共同犯罪中,孫建亮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陳林、郝云旺、唐連慶、唐民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郝云旺、唐連慶、唐民在案發(fā)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孫建亮、陳林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依照刑法相關條款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孫建亮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五千元;被告人陳林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郝云旺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唐連慶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唐民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一審宣判后,郝云旺提出上訴。
2012年12月12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