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發(fā)布時間:2017-05-09 11:48:47
一、邵某1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
非法出售戶籍信息、手機定位、住宿記錄等個人信息,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基本案情】
2016年初,被告人邵某1、康某2、王某3、陸某4分別以“大叔調查公司”的名義向他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被告人倪某5不久后參與。五被告人通過在微信朋友圈發(fā)布出售個人戶籍、車輛檔案、手機定位、個人征信、旅館住宿等各類公民個人信息的廣告的方式尋找客戶,接單后通過微信向上家購買信息或讓其他被告人幫忙向上家購買信息后加價出售,每單收取10元至1000余元不等的費用。經查,被告人邵某1獲利人民幣26000元,被告人康某2獲利人民幣8000元,被告人倪某5、王某3、陸某4各獲利人民幣5000元。
【裁判結果】
浙江省東陽市人民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邵某1、康某2、倪某5、王某3、陸某4單獨或伙同他人,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他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綜合考慮被告人的坦白、退贓等情節(jié),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被告人邵某1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被告人康某2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被告人倪某5、王某3、陸某4各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該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二、韓某6、曠某7、韓某8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
非法查詢征信信息牟利,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3日至4日,被告人韓某6、曠某7、韓某8利用連光輝(湖北省巴東縣農村商業(yè)銀行沿渡河支行征信查詢員)的征信查詢ID號、密碼及被告人李某13、耿某14(洛陽銀行鄭州東風路支行客戶經理)提供的洛陽銀行鄭州東風路支行的銀行專用網絡,在該行附近使用電腦非法查詢公民個人銀行征信信息3萬余條。
2015年9月5日至6日,被告人韓某6、曠某7、韓某8利用連光輝的征信查詢ID號、密碼及被告人李某9、盧某10(德州銀行濱州金廷支行行長)提供的德州銀行濱州分行的銀行專用網絡,在該行南面的停車場內,使用電腦分兩次非法查詢公民個人銀行征信信息2萬余條。
2015年9月8日,被告人韓某6、曠某7、韓某8利用李濤(江蘇省淮安市農村商業(yè)銀行徐溜支行職工)的銀行征信查詢ID號及密碼及被告人李某9、盧某10提供的德州銀行濱州分行專用網絡,在該行南面的停車場內,使用電腦非法查詢公民個人銀行征信信息近3萬條。
被告人韓某11、鄧某12獲得征信查詢ID號、密碼并非法提供給被告人韓某6等人使用,雙方通過被告人陳某13中轉租金、傳遞密碼。被告人韓某6、曠某7、韓某8將查詢獲得的上述公民個人銀行征信信息出售給他人,向被告人韓某11、李某13、李某9支付了相關費用。
【裁判結果】
湖北省巴東縣人民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韓某6、曠某7、韓某8、韓某11、鄧某12、李某9、陳某13、盧某10、李某13、耿某14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出售牟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綜合考慮被告人自首、坦白、積極退贓等情節(jié),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被告人韓某6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曠某7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韓某8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韓某11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以及其他各被告人相應有期徒刑、拘役和罰金。該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三、周某15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
非法購買學生信息出售牟利,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被告人周某15向他人購買浙江省學生信息193萬余條。后被告人周某15將其中100萬余條嘉興、紹興地區(qū)的學生信息以6萬余元的價格出售給被告人陳某16,將45655條嘉興地區(qū)的學生信息以3500元的價格出售給被告人劉某17、陳某18、周某19,將7214條平湖地區(qū)的學生信息以1400元的價格出售,將2320條平湖地區(qū)的學生信息以500元的價格出售,共計非法獲利65400元。此外,2016年4月,被告人劉某17、陳某18、周某19以3000元的價格向他人購買嘉興地區(qū)學生信息25068條。
【裁判結果】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周某15、陳某16、劉某17、陳某18、周某19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他人出售或者以購買的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數量分別為193萬余條、100萬余條、7萬余條、7萬余條、7萬余條,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綜合考慮被告人自首、坦白等情節(jié),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被告人周某15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被告人陳某16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劉某17、陳某18、周某19有期徒刑九個月至七個月不等、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至四千元不等。該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四、夏某20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
非法買賣網購訂單信息,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夏某20買賣大量含有公民姓名、收貨地址、手機號碼等內容的網購訂單信息,非法獲利約5萬元。被告人夏某20在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裁判結果】
浙江省紹興市柯橋區(qū)人民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夏某20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綜合考慮全案情節(jié),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被告人夏某20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該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五、肖某21、周某22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
利用黑客手段竊取公民個人信息出售牟利,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肖某21、周某22預謀竊取郵局內部的公民個人信息進行出售牟利,共同出資購買了黑客軟件。2016年5月至2016年6月,二人通過黑客軟件侵入郵局內網,在郵局內網竊取郵局內部的公民個人信息103257條,并將竊取的公民個人信息全部出售給被告人李某23。后李某23將購買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給被告人王某2440000條,王某24又將購買到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給被告人宋某2530000條。
【裁判結果】
內蒙古自治區(qū)赤峰市紅山區(qū)人民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肖某21、周某22通過黑客手段竊取公民個人信息并非法出售,李某23、王某24、宋某25通過購買方式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據此,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被告人肖某21、周某22、李某23各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王某24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被告人宋某25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該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六、杜某26、杜某27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
通過互聯網非法購買、交換、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杜某26、杜某27加入涉及個人信息交換買賣的QQ群,通過購買、交換等方式獲取大量公民個人信息,再在群里發(fā)布廣告招攬買家。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杜某26向他人購買或者交換車主信息等公民個人信息28萬余條,向他人出售關于期貨、基金、車主、信用卡等公民個人信息42萬余條;杜某27向他人購買杭州地區(qū)新生兒及其父母信息等公民個人信息3萬余條,向他人出售車主信息、小區(qū)業(yè)主信息等公民個人信息近40萬條。
【裁判結果】
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qū)人民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杜某26、杜某27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他人出售或者以非法方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綜合考慮被告人坦白、退贓等情節(jié),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被告人杜某26、杜某27各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該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七、丁某28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
非法提供近二千萬條住宿記錄供他人查詢牟利,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
【基本案情】
2013年底,一家為全國4500多家酒店提供網絡服務的公司因系統存在安全漏洞,致使全國高達2000萬條賓館住宿記錄泄露。2015年初至2016年6月,被告人丁某28通過在不法網站下載的方式,非法獲取賓館住宿記錄等公民個人信息,并上傳至自己開辦的“嗅密碼”網站。該網站除了能夠查詢住宿記錄外,還提供用戶QQ、部分論壇賬號及密碼找回功能。其中住宿記錄共有將近二千萬條,用戶經注冊成為會員后,可以在網頁“開房查詢”欄目項下,以輸入關鍵字姓名或身份證號的方式查詢網站數據庫中賓館住宿記錄(顯示姓名、身份證號、手機號碼、地址、住宿時間等信息)。丁某28自2015年5月份左右開始對該網站采取注冊會員方式收取費用60元/人,到2016年1月份上調到120元/人。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6月23日,“嗅密碼”網站共有查詢記錄49698條,收取會員費191440.92元。
【裁判結果】
浙江省樂清市人民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丁某28非法獲取住宿記錄等公民個人信息后通過網站提供查詢服務牟利,供查詢的公民個人信息近二千萬條,其行為已經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且屬于“情節(jié)特別嚴重”。綜合考慮退贓等情節(jié),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被告人丁某28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該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