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參考(2019.12 總第118輯)
劉某某受賄、濫用職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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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理由
(一)關于劉某某指使他人疏通關系行為的定性
本案審理中,被告人劉某某受賄事實部分存在爭議的主要是劉某某指示他人疏通關系行為的定性問題。2007年12月,鐵道部政治部原主任何洪達(另案處理)因涉嫌嚴重違紀被調查,劉某某擔心自己收受何洪達賄賂的事情暴露,指使丁某2疏通關系幫助何洪達逃避查處。為此,丁某2支付給謊稱有能力運作此事的劉琳、于振永(均另案處理)錢款共計4900萬元。被告人劉某某及辯護人提出本起事實應定性為劉某某與丁某2共同行賄未遂。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更賄罪。該起受賄事實中,丁某2與被告人劉某某行、受賄的方式,與傳統(tǒng)行、受賄案件直接收取財物的行為方式有較為明顯的差異。審查認為,劉某某本人及其特定關系人并未直接占有涉案財物,但劉某某明知丁某2按其要求運作相關事項(防止何洪達案牽連自己及為自己職務調整創(chuàng)造條件)需要花費巨資,仍指使丁某2為其運作上述事項,丁某2根據(jù)劉某某的要求將涉案財物直接支付給第三人,事后丁某2亦將花費數(shù)千萬元的情況告知劉某某。因而,劉某某雖未直接占有該款,但該款是根據(jù)劉某某的意志、為劉某某的利益而支付。同時,在案證據(jù)證實,劉某某利用職務便利,為丁某2及其與親屬實際控制的公司獲取巨額經濟利益提供了幫助,丁某2的證言亦證實,其花巨資為劉某某辦事,是對劉某某幫助其獲取巨額經濟利益的回報。故劉某某的行為具有權錢交易的本質特征,符合受賄罪的構成要件。故人民法院依法認定該起受賄事實是正確的。
(二)職務犯罪案件中死刑的適用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和“保留死刑,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的死刑政策是職務犯罪案件死刑適用的指導原則。在非暴力犯罪,尤其是經濟、職務犯罪領域,慎重適用乃至逐步減少死刑的適用也符合社會文明的發(fā)展及對犯罪規(guī)律的客觀認知。近年來以刑法修正案為代表的我國刑事立法中死刑罪名的減少情況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這個特點。但貪污賄賂犯罪的高發(fā)態(tài)勢決定了刑法對此類犯罪的打擊不能放松,所以立法上對貪污受賄犯罪仍然保留死刑,但刑法規(guī)定死刑只適用數(shù)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情形。
本案中,被告人劉某某受賄金額達到6400余萬元。對比同類案件,這一數(shù)額在當時來是非常大的,而且被告人在為丁某2等人以承攬工程、獲取鐵路運輸計劃的方式謀取利益過程中,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特別重大的損失。人民法院認為劉某某的受賄行為嚴重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敗壞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聲譽,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但同時,劉某某還具有一些從寬的情節(jié),如其在被有關機關調查期間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且案發(fā)后贓款已大部分被追繳,并在關聯(lián)案件中予以處理。人民法院考慮上述情節(jié),對劉某某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zhí)行。
【編后語】
鐵道部原部長劉某某受賄、濫用職權案是一起發(fā)生于特殊歷史時期、發(fā)生在國計民生重大領域的嚴重職務犯罪案件。為了應對20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機,國家于2008年11月出臺了進一步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平穩(wěn)較快增長的十項措施,到2010年年底,累計投入4萬億元資金。其中很大一部分投入到基礎設施建設領域,我國的高速鐵路建設得益于這次經濟刺激計劃,迎來了快速發(fā)展的時機,為穩(wěn)定經濟、改善民生、發(fā)展高速鐵路相關技術作出了積極貢獻,取得了良好效果,也樹立了良好的國際形象,為我國相關產業(yè)走出國門打下了良好的基礎。但伴隨著巨量資金的投入和高鐵事業(yè)的快速發(fā)展,一系列問題隨之產生。高速鐵路建設招投標市場失序,招投標程序被架空,部分高速鐵路建設施工企業(yè)通過中介買賣高速鐵路建設工程項目,不法商人和鐵道部內部人員相互勾結,大發(fā)橫財,給我國高速鐵路發(fā)展造成嚴重影響,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2011年“7·23”甬溫線特別重大鐵路交通事故造成40人死亡、17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9371.65萬元的特別嚴重后果,給我國高速鐵路事業(yè)的來之不易的國際形象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事故調查組認定劉某某等對事故的發(fā)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
對鐵道部原部長劉某某及相關人員的依法、及時處理,糾正了高速鐵路發(fā)展這一關系國計民生、關系“中國制造”國際形象的重點行業(yè)發(fā)展中出現(xiàn)的偏差,為保證高速鐵路的安全可靠,保證高速鐵路建設的穩(wěn)步發(fā)展,保證國家財政資金的安全和積極財政政策的貫徹落實保駕護航。劉某某案是十八大前查處的一件有重大影響的省部級領導犯罪,隨著十八大后國家反腐力度的不斷加大,陸續(xù)查處了相當一部分省部級領導甚至更高級別領導的違法犯罪行為,這一系列案件的處理彰顯了黨中央反腐敗的一貫態(tài)度和決心,揭開了我國反腐敗斗爭新的篇章,在我國反腐敗斗爭史上留下了濃墨重彩的一筆。
(撰稿∶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 朱洪范審編∶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韓維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