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參考》(2013年第4輯,總第93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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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5】郭某1合同詐騙案-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誘騙二手車賣家過戶車輛并出具收款憑據的行為如何
二、主要問題
1. 通過趕集網騙取賣家的二手車的行為構成詐騙罪還是合同詐騙罪?
2. 被騙車輛登記已變更,但實際未轉移占有的,是犯罪既遂還是未遂?
3. 私車牌照的競買價格能否計入被騙車輛的數額?
三、裁判理由
(一)通過趕集網騙取賣家的二手車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
本案中,被告人郭某1通過趕集網誘騙二手車賣家辦理過戶手續(xù)及出具車款收條,再持上述材料向公安機關謊稱已付款,借機非法占有被騙車輛。其間, 郭某1與王某3沒有簽訂書面協議;雖與李某2簽訂了二手車交易合同,但合同記載的價款是 750 元而非真實的 52 萬元,全案的書面合同材料不全。為此,在審理過程中,對本案郭某1的行為定性存在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郭某1以謊稱付款方式誘騙他人將車輛過戶,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郭某1利用合同實施詐騙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
雖然本案的書面合同材料不全,但綜合從合同關系、交易環(huán)境以及法益侵害等方面分析,應當認定郭某1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一是郭某1與王某3、李某2之間存在合同關系。郭某1與李某2簽訂二手車交易合同,雖然價款僅為 750元,但雙方當事人另就交易價格實際約定為52萬元。結合書面協議及相關口頭約定判斷,郭某1與李某2之間存在合同關系。郭某1與王某3之間雖無書面協議,但雙方亦就二手車買賣的標的、價款、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等意思表示一致,達成了內容明確的口頭合同。郭某1利用買賣合同誘騙王某3及李某2率先履行變更車輛登記、出具收條等約定義務,實施詐騙活動。二是郭某1的詐騙行為發(fā)生在經濟活動之中。趕集網內部設立了集中的二手物品交易平臺,不特定的交易主體可以自由買賣各類物品,在網絡上形成了一個公開市場。王某3及李某2通過趕集網面向不特定的買家出售二手車,而郭某1亦隨機選擇賣家并實施詐騙。三是郭某1的詐騙行為不僅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利,同時破壞了市場交易秩序。趕集網的交易主體多是出售自有物品的普通公民而非職業(yè)經營者,主要憑借自身的社會經驗直接交換款物。上述市場相對缺乏統一和規(guī)范的交易規(guī)則,其正常運行更加依賴交易各方的誠實守信。郭某1在趕集網上利用合同實施詐騙活動,侵犯了二手市場的交易秩序及合同詐騙罪的法益。
(二)被騙車輛已過戶但未交付的犯罪停止形態(tài)應當認定為未遂
在本案第二節(jié)犯罪中,被騙車輛雖當場被公安機關扣押,但郭某1已經誘騙李某2辦理了過戶手續(xù)并取得了車輛登記。對郭某1的犯罪行為是認定為既遂還是未遂,存在不同認識。
一種意見認為,被騙車輛已經變更登記,郭某1取得了車輛所有權并實現了犯罪既遂。
另一種意見認為,被騙車輛雖已變更登記, 但郭某1未能實際占有車輛并止于犯罪未遂。
我們贊同第二種意見。
本案中,從客觀方面來看,被告人郭某1誘騙被害人李某2變更車輛登記, 后因郭某1一直沒有支付購車款,該車并未被李某2實際交付,在報警后又被公安機關扣押。郭某1一直未能實際控制和支配被騙車輛,未能實現占有轉移。從主觀方面看,郭某1意欲欺詐李某2,使之辦理車輛過戶手續(xù)及出具收條,再向公安機關出示上述材料并借助國家權力非法占有車輛。在郭某1實施犯罪計劃的過程中,因公安機關懷疑郭某1有詐騙嫌疑并將被騙車輛扣押,郭某1未能實現預謀的犯罪目的。
本案中,被騙車輛已經登記在郭某1名下,其所有權有可能發(fā)生轉移,但郭某1未能實際控制、支配被騙車輛,亦未給李某2造成實際的經濟損失,故不成立犯罪既遂。
(三)牌照競買價格不應計入犯罪數額
綜上所述,雖然本案中書面合同材料有所欠缺,但是并不妨礙郭某1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在第二節(jié)犯罪中,郭某1雖已取得車輛登記,但未實際控制、支配該車輛,不構成犯罪既遂;滬牌競買價格不是車牌本身的價值,不能計入犯罪數額。二審法院依法對一審法院的判決所作出的改判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