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參考》(2016 年 9 月·總第 104 集 )
[第1094號]沈某1、朱某2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罪行較輕又具有自首情節(jié)的可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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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問題
如何掌握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從輕處罰條件?
二、裁判理由
本案審理中,對被告人沈某1、朱某2的行為定性沒有爭議,但在量刑時能否適用緩刑, 則有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沈某1、朱某2明知是贓物而介紹買賣和收購,該行為幫助盜竊行為人實現(xiàn)了獲利目的,并妨害到司法機關的正常追訴活動,侵害了雙重法益,應從嚴打擊。 被告人雖有自首及幫助追繳贓物行為,但不能適用緩刑。
另一種意見認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行為危害性小于上游犯罪,其刑期不能高于上 游犯罪。沈某1具有自首情節(jié)、朱某2歸案后如實供述,主觀惡性相對較?。还矙C關根據(jù)被 告人的供述追回被盜車輛返還被害人,被犯罪破壞的社會關系得以修復,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故可以適用緩刑。
我們同意第二種意見,被告人沈某1、朱某2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行為社會危害性不大, 二人具有自首或坦白情節(jié),公安機關根據(jù)二人供述追回贓物,依法可從輕處罰。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 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該罪以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 其收益為犯罪對象,上游犯罪是原生罪,本罪系派生罪,只有在上游犯罪成立的前提下才能討論本罪的定罪量刑問題。從刑法評價角度來講,上游犯罪是打擊重點,打擊下游犯罪的主要目的是切斷上游犯罪的后續(xù)延伸,掃除司法追訴的障礙,以便及時有效地懲治上游犯罪, 故在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行為人的主觀惡性方面,下游犯罪均要小于上游犯罪,通常下游犯罪的刑期不能高于上游犯罪。另外,因上下游犯罪間具有事實狀態(tài)上密切相關的聯(lián)系,下游犯罪人通常不僅明知處理的對象系犯罪所得,而且還可能掌握上游犯罪人的犯罪過程,故從刑事政策角度來講,對于主動自首、立功的下游犯罪人予以從輕處罰,有利于分化瓦解其與上游犯罪人形成的攻守聯(lián)盟,從而獲取重要證據(jù),實現(xiàn)打擊上游犯罪的目的,并能有效節(jié)約司法資源,降低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基于刑法的謙抑性要求和實現(xiàn)有效追訴的目的,對于本罪的從寬處罰條件作出明確規(guī)定?!督忉尅返诙l第一款規(guī)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符合本解釋第一條的規(guī)定,認罪、悔罪并退贓、退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jié)輕微,免予刑事處罰:(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jié)的;(二)為近親屬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三)有其他情節(jié)輕微情形的?!备鶕?jù)上述規(guī)定,對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為適用免予刑事處罰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第一個條件是“行為人認罪、悔罪并退贓、退賠”,反映出行為人主觀惡性較小,事后恢復性措施到位,挽回了被害人的損失,基本修復了被上游犯罪破壞的社會關系。第二 個條件規(guī)定了三種情形,具體到本案就是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jié),包括自首、立功、未成年 人犯罪、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從犯等。當然,適用免予刑事處罰,只能針對本罪情節(jié)一般 的行為,對于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一般情況下不宜適用。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沈某1、朱某2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摩托車而予以介紹買賣和收購, 其行為均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沈某1實施 4 起犯罪,涉案金額為 16 430 元,朱某2實施 3 起犯罪,涉案金額為 9 800 元,二人的罪行均屬于本罪情節(jié)一般的行為。案發(fā)后, 二人或積極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行為,構成自首;或被抓獲后如實供述犯罪行為,構成坦白,均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二人在如實供述自己犯罪事實的同時,對于證實同案犯朱震峰的盜竊行為也有一定作用;此外,根據(jù)二人的供述,公安機關才能順利將贓物追回并返還被害人,減少了被害人的損失。依據(jù)《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對二人免予刑事處罰是完全可以的。盡管本案審判時《解釋》尚未出臺,但原審法院對二被告人判處緩刑的考慮與《解釋》上述規(guī)定的出發(fā)點是一致的。
綜上,在《解釋》出臺前,湖南省慈利縣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沈某1、朱某2的行為構成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并對二人判處緩刑是適當?shù)摹?nbsp;
(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 杜軍燕審編: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 陸建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