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參考》(2001年第10輯,總第21輯)
【第133號】蘇某才故意傷害案-互毆中的故意傷害行為是否具有防衛(wèi)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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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問題
互毆中的故意傷害行為是否具有防衛(wèi)性質?
三、裁判理由
在因互毆致人死亡的案件中,行為人往往以防衛(wèi)過當為由進行辯解,要求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但根據(jù)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防衛(wèi)過當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者所實施的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也就是說,防衛(wèi)過當以正當防衛(wèi)為前提條件,即要求行為人的行為具有防衛(wèi)性和目的的正當性。在客觀上,要求有不法侵害的發(fā)生;主觀上,行為人的動機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即主觀上不具有危害社會的意圖,是無犯罪目的的。只是由于行為人在實施防衛(wèi)過程中針對不法侵害所采取的防衛(wèi)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才造成重大的損害。防衛(wèi)過當?shù)男袨?,雖然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行為人的動機是出于正當防衛(wèi),其主觀上惡性較小,社會危害性也小于其他故意犯罪行為,因此,刑法明確規(guī)定:“正當防衛(wèi)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而在打架斗毆中,一般情況下,雙方都是出于主動的,雙方都有侵害對方的故意,雙方的行為都是不法侵害行為,因此,雙方的行為都不屬于正當防衛(wèi)的范疇。
本案中,被告人蘇某才第一次被張某3叫出門時,與張某3產生爭執(zhí),被張的同伙尤某偉踢了一腳。事后蘇某才不能冷靜處置,而心懷不滿,回至宿舍向同學要了一把折疊式水果刀,并張開刀刃藏于褲袋內出門,說明此時蘇某才主觀上已產生毆斗的故意。在張某3的言語挑釁下,蘇某才聲言“打就打”,并在斗毆中持刀刺死幫助其兄斗毆的被害人。蘇某才無論在主觀方面還是客觀方面,都具有對對方進行不法侵害的故意和行為。也就是說,蘇某才并非不愿斗毆,退避不予還手,在無路可退的情況下,被迫進行自衛(wèi)反擊,且對方手中并未持有任何兇器。顯然,蘇某才的行為是為了逞能,目的在于顯示自己不懼怕對方,甚至故意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是一種有目的的直接故意犯罪行為,主觀上具有危害社會的犯罪目的,不具有防衛(wèi)過當所應具有的防衛(wèi)性和目的的正當性,不符合正當防衛(wèi)中防衛(wèi)過當?shù)谋举|特征。因此,一、二審法院依法對蘇某才的行為不認定為防衛(wèi)過當,并以故意傷害罪定罪判刑,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