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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711刑初104號林某、胡某等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5-02-21   閱讀:

林某、胡某等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2023)皖0711刑初104號

案件概述

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皖07刑終75號刑事裁定書以原判決部分事實不清,撤銷本院(2023)皖0711刑初4號刑事判決,發(fā)回本院重審。本院受理后適用普通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在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余金輝、蘇某、陳錦惺在取保候審期間脫逃,經(jīng)通知,無故均未到庭,本院依法對上述三被告人裁定中止審理。2023年11月24日,本院依法對十四名被告人涉嫌犯罪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郊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張慧、書記員張瑩出庭支持公訴,十四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分別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銅陵市郊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2月至2019年5月期間,林金忠(綽號:“猴子”,未到案)提供詐騙設備、話術本等物品,招攬被告人陳錦惺(脫逃)、蘇亞紳、陳德福、陳碧毅等人在緬甸果敢老街玉合酒店五樓一房間內(nèi)從事貸款詐騙。林金忠負責總體指揮,陳錦惺、蘇亞紳、陳德福、陳碧毅具體從事詐騙工作,人員分工明確,形成了以林金忠為首要分子的境外詐騙犯罪團伙。

2019年8月至2021年8月期間,林金忠出資,組織人員在緬甸××街××層從事“360借條APP”“百度有錢花APP”等貸款詐騙活動,樓層內(nèi)用木板隔出多個房間,分設一個財務組和多個詐騙組。財務組業(yè)務員有被告人林鐵東、胡建華、黃江平(未到案)、林小真(未到案)等人,負責購買用于詐騙的設備、轉移非法資金、統(tǒng)計非法資金、發(fā)放工資給詐騙業(yè)務組長等。每個詐騙組有組長(含副組長)和業(yè)務員,組長負責管理業(yè)務員、發(fā)放工資給業(yè)務員、控制“360借條APP”“百度有錢花APP”后臺等,其中,以被告人余金輝(脫逃)為組長的詐騙組,業(yè)務員有被告人蘇某(脫逃)、蘇志豪、蘇耀宏、陳某2(另案處理);以被告人陳錦惺為組長的詐騙組,業(yè)務員有被告人陳碧毅、陳德福等人;以何榮華(另案處理)、被告人王培藝、陳家裕為組長的詐騙組,業(yè)務員有被告人王巧梅等人;以許亞輝(未到案)為組長的詐騙組,業(yè)務員有被告人上官遠貴等人。上述人員分工明確,由林金忠統(tǒng)一管理,形成了以林金忠為首要分子,被告人林鐵東、余金輝、陳錦惺、何榮華、王培藝、陳家裕、許亞輝為骨干成員,被告人胡建華、蘇某、蘇志豪、蘇耀宏、陳某2、陳碧毅、陳德福、上官遠貴、王巧梅等人為一般參加者的境外詐騙犯罪集團。

被告人林鐵東、胡建華、蘇志豪、蘇耀宏、鐘阿華、林新武、陳德福、陳碧毅、蘇亞紳、上官遠貴、王培藝、陳家裕、王巧梅、許曉明違反國境管理法規(guī),多次偷越國境,情節(jié)嚴重。

公訴機關認為,

被告人林鐵東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一年內(nèi)出境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累計時間30日以上,非法獲利100000余元,情節(jié)嚴重;違反國境管理法規(guī),先后4次偷越國境,其中1次結伙偷越國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應當以詐騙罪、偷越國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林鐵東在詐騙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林鐵東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胡建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一年內(nèi)出境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累計時間30日以上,非法獲利10000余元,情節(jié)嚴重;違反國境管理法規(guī),先后16次偷越國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應當以詐騙罪、偷越國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胡建華在詐騙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胡建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蘇志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一年內(nèi)出境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累計時間30日以上,非法獲利5000元,情節(jié)嚴重;違反國境管理法規(guī),先后2次結伙偷越國境,其行為應當以詐騙罪、偷越國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蘇志豪在詐騙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蘇志豪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蘇耀宏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一年內(nèi)出境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累計時間30日以上,非法獲利2200余元,情節(jié)嚴重;違反國境管理法規(guī),先后2次結伙偷越國境,其行為應當以詐騙罪、偷越國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蘇耀宏在詐騙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蘇耀宏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鐘阿華違反國境管理法規(guī),先后2次偷越國境,其中1次結伙偷越國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應當以偷越國境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鐘阿華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鐘阿華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被告人林新武違反國境管理法規(guī),先后2次偷越國境,其中1次結伙偷越國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應當以偷越國境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林新武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林新武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被告人陳德福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一年內(nèi)出境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累計時間30日以上,非法獲利6500余元,情節(jié)嚴重;違反國境管理法規(guī),先后4次偷越國境,其中3次結伙偷越國境,其行為應當以詐騙罪、偷越國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德福在詐騙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陳德福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陳碧毅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一年內(nèi)出境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累計時間30日以上,非法獲利1500余元,情節(jié)嚴重;違反國境管理法規(guī),先后6次偷越國境,其中5次結伙偷越國境,其行為應當以詐騙罪、偷越國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碧毅在詐騙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陳碧毅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蘇亞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一年內(nèi)出境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累計時間30日以上,非法獲利1500余元,情節(jié)嚴重;違反國境管理法規(guī),先后2次偷越國境,其中1次結伙偷越國境,其行為應當以詐騙罪、偷越國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蘇亞紳在詐騙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蘇亞紳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上官遠貴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一年內(nèi)出境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累計時間30日以上,非法獲利8000余元,情節(jié)嚴重;違反國境管理法規(guī),先后3次偷越國境,其行為應當以詐騙罪、偷越國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上官遠貴在詐騙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上官遠貴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王培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一年內(nèi)出境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累計時間30日以上,非法獲利6000余元,情節(jié)嚴重;違反國境管理法規(guī),先后8次偷越國境,其中6次結伙偷越國境,其行為應當以詐騙罪、偷越國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培藝在詐騙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王培藝規(guī)勸被告人王巧梅自首,系立功,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王培藝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培藝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犯詐騙罪,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犯偷越國境罪,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千元。

被告人陳家裕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一年內(nèi)出境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累計時間30日以上,非法獲利10000余元,情節(jié)嚴重;違反國境管理法規(guī),先后2次結伙偷越國境,其行為應當以詐騙罪、偷越國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家裕在詐騙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陳家裕在有期徒刑執(zhí)行完畢以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陳家裕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王巧梅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內(nèi)出境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累計時間30日以上,非法獲利2600余元,情節(jié)嚴重;違反國境管理法規(guī),先后4次偷越國境,其中3次結伙偷越國境,其行為應當以詐騙罪、偷越國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巧梅在詐騙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王巧梅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巧梅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犯詐騙罪,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犯偷越國境罪,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被告人許曉明違反國境管理法規(guī),先后3次偷越國境,其行為應當以偷越國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許曉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許曉明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人當庭訊問了各被告人,宣讀了被害人陳述,出示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情況說明、戶籍信息、人員基本信息出入境記錄查詢結果、航班信息、銀行流水、刑事判決書,以及證人林某1等人的證言,14名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辨認筆錄等證據(jù)。

被告人林鐵東及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與主要事實均無異議,被告人當庭認罪認罰。其辯稱自己受林金忠安排記賬對賬轉賬、提供QQ微信號、送電話卡、送錢,沒有提供話術本和詐騙設備,沒有直接參與詐騙工作。至于指控非法獲利10萬元,還了林金忠家人6萬元,實際只有4萬元非法獲利。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被告人林鐵東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系初犯、偶犯,全額退贓,并向法庭提交了林鐵東的銀行流水,證明林鐵東返還了林金忠家人6萬元,實際獲利為4萬元,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胡建華及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與主要事實均無異議,當庭認罪認罰,胡建華提出自己作用較小,只記錄數(shù)據(jù)。其辯護人提出:胡建華在窩點時間較短,不是財務組固定成員,他是緬甸做生意,不是以詐騙為牟利工作,區(qū)別于其他被告人的犯罪作用,請求法庭綜合減輕處罰。

被告人陳家裕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與主要事實均無異議,被告人當庭認罪認罰。其辯稱自己是聽從王培藝和何榮華的,王培藝給他發(fā)放工資,11月中旬被王培藝安排當上組長,有提交檢舉材料,請求對其減輕處罰。

其辯護人提出:1、被告人陳家裕所在組有三個組長,其實際所負責的還是業(yè)務員的活,聽命于王培藝,作用相比其他兩個人較輕,應認定為詐騙罪從犯;2、被告人陳家裕不構成偷越國境罪,其2019年8月28日偷越國境是受蘇清煌的安排見了何榮華、王培藝等人,并不互相認識,不應認定為伙同他人偷越國境,2019年12月30日偷越國境回國是受余金輝安排,不是陳家?;锿耍渲挥袃纱瓮翟絿承袨椴粯嫵煞缸?。3、被告人當庭自愿認罪認罰,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退贓,社會危害性小,請求對其從輕、減輕處罰。

被告人王培藝、王巧梅、鐘阿華、林新武、許曉明及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與事實均無異議,且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王巧梅的辯護人提出王巧梅系從犯,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的從輕、減輕情節(jié),愿意退贓退罰,請求適用緩刑。

被告人上官遠貴、蘇志豪、蘇耀宏、陳碧毅、陳德福、蘇亞紳及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與事實均無異議,當庭認罪認罰,上述被告人的辯護人均提出被告人系從犯,認罪認罰,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社會危險性較小,請求適用緩刑。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依法審理查明:

一、詐騙事實

2019年2月至2019年5月期間,林金忠(綽號:猴子,未到案)提供詐騙設備、話術本等物品,招攬被告人陳錦惺(脫逃未到案)、蘇亞紳、陳德福、陳碧毅等人在緬甸果敢老街玉合酒店五樓一房間內(nèi),針對我國境內(nèi)居民實施貸款詐騙。林金忠負責總體指揮,陳錦惺、蘇亞紳、陳德福、陳碧毅具體從事詐騙工作,人員分工明確,形成了以林金忠為首要分子的境外詐騙犯罪團伙。

2019年8月至2021年8月期間,林金忠出資,組織人員在緬甸××街××層實施針對境內(nèi)居民的“360借條APP”、“百度有錢花APP”等貸款詐騙活動,樓層內(nèi)用木板隔出多個房間,分設一個財務組和多個詐騙組。財務組業(yè)務員有被告人林鐵東、胡建華等人,負責購買用于詐騙的設備、轉移非法資金、統(tǒng)計非法資金、發(fā)放工資給詐騙業(yè)務組長等。每個詐騙組有組長(含副組長)和業(yè)務員,組長負責管理業(yè)務員、發(fā)放工資給業(yè)務員、控制“360借條APP”“百度有錢花APP”后臺等,其中,以被告人余金輝(脫逃未到案)為組長的詐騙組,業(yè)務員有被告人蘇志豪、蘇耀宏等人;以被告人陳錦惺(脫逃未到案)為組長的詐騙組,業(yè)務員有被告人陳碧毅、陳德福等人;以何榮華(另案處理)、被告人王培藝、陳家裕為組長、副組長的詐騙組,業(yè)務員有被告人王巧梅等人;以許亞輝(未到案)為組長的詐騙組,業(yè)務員有被告人上官遠貴等人。上述人員分工明確,由林金忠統(tǒng)一管理,形成了以林金忠為首要分子,被告人林鐵東、王培藝、陳家裕等人為骨干成員,被告人胡建華、蘇志豪、蘇耀宏、陳碧毅、陳德福、上官遠貴、王巧梅等人為一般參加者的境外詐騙犯罪集團。

具體事實如下:

1.2019年9月16日至2019年12月27日期間,被告人林鐵東在以林金忠為首的境外詐騙窩點內(nèi)從事詐騙活動,非法獲利人民幣60000余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

2.2019年8月28日至2019年12月30日期間,被告人陳家裕在以林金忠為首的境外詐騙窩點內(nèi)從事詐騙活動,非法獲利10000余元。

3.2019年8月28日至2019年10月11日、2019年10月19日至2019年12月29日期間,被告人王培藝在以林金忠為首的境外詐騙窩點內(nèi)從事詐騙活動,非法獲利6000余元。

4.2020年3月12日至2020年10月底期間,被告人上官遠貴在在以林金忠為首的境外詐騙窩點內(nèi)從事詐騙活動,非法獲利8000余元。

5.2019年2月18日至2019年5月1日、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13日期間,被告人陳德福在以林金忠為首的境外詐騙犯罪集團里從事詐騙活動,非法獲利6500余元。

6.2019年2月18日至2019年3月18日、2019年4月3日至2019年5月20日、2019年11月份至2020年1月16日期間,被告人陳碧毅在以林金忠為首的境外詐騙犯罪集團里從事詐騙活動,非法獲利1500余元。

7.2019年11月8日至2020年1月19日期間,被告人胡建華在在以林金忠為首的境外詐騙窩點內(nèi)從事詐騙活動,非法獲利10000余元。

8.2019年10月24日至2019年12月30日期間,被告人蘇耀宏在以林金忠為首的境外詐騙窩點內(nèi)從事詐騙活動,非法獲利2200余元。

9.2019年2月18日至2019年4月27日期間,被告人蘇亞坤在以林金忠為首的境外詐騙犯罪團伙里從事詐騙活動,非法獲利1500余元。

10.2019年10月24日至2019年12月27日期間,被告人蘇志豪在以林金忠為首的境外詐騙窩點內(nèi)從事詐騙活動,非法獲利5000余元。

11.2019年10月19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被告人王巧梅在在以林金忠為首的境外詐騙窩點內(nèi)從事詐騙活動,非法獲利2600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蘇志豪、鐘阿華、林新武、王巧梅系自動投案;被告人王培藝到案后規(guī)勸被告人王巧梅自首。在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林鐵東、王培藝、陳家裕、上官遠貴、胡建華、蘇志豪、蘇耀宏、陳碧毅、陳德福、蘇亞紳、王巧梅退繳全部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予以確認的以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情況說明等書證,證明本案案發(fā)、立案經(jīng)過,以及各被告人到案情況;

2、人口戶籍信息資料證明,各被告人作案時均達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3、刑事判決書等前科材料證明,被告人蘇志豪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的刑事犯罪前科、陳家裕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刑事犯罪前科(系累犯)、陳碧毅因偷越國境被行政處罰;

4、銀行卡主體詳情及交易流水、支付寶主體詳情及交易流水、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等證明,被告人支付寶賬戶、各自名下開設的銀行卡,以及支付寶賬戶綁定所開設銀行卡的事實;林鐵東2021.5.30和2021.1.30按照林連鳳的指示轉賬給分別向陳金幼轉賬2萬元合計4萬元,該4萬元是林鐵東的非法獲利返還,結合公訴機關出具的2萬元轉賬憑證證明林鐵東非法獲利為4萬元。

5、被害人陳某1、賴某、劉某、王某、楊某等人的陳述以及XX機關立案材料證明,有被害人在“360借條APP”、“百度有錢花APP”被電信詐騙的事實經(jīng)過,無法對應明確被告人的犯罪數(shù)額。

6、證人馬某、鞏某、牛某等人的證言以及被采取強制措施材料等證明,本案受詐騙被害人的錢財已被下游洗錢團伙用不同人的銀行卡跑分洗走,混入資金池,無法一一對應追查。

7、證人林某1的證言證明,“阿東”這個洗錢的窩點老板是“猴子”,“阿東”是窩點的主管,負責記賬。窩點里面當時只有其、林小真和“阿東”三個人。房間里面每個人都有一臺電腦?!鞍|”給QQ號,QQ號的昵稱都是叫“chen先生1”、chen先生2”,“chen先生3”這樣的名字。具體的操作都是“阿東”教的?!捌翁锢蠌垺睂y行卡號通過QQ提供給“阿東”,“阿東”再將卡號發(fā)到QQ群里面,在QQ群里面有許多搞詐騙的人,這些人拿到卡號后就用這些銀行卡騙受害人轉賬。每天QQ群里洗錢結束后,“阿東”就會和“莆田老張”對賬,對好帳后,“莆田老張”就會將大筆的現(xiàn)金送到“阿東”的這個窩點里來?!鞍|”收到錢后就會通知QQ群里的騙子們來領錢,隔壁詐騙窩點的老板也來“阿東”這里領過錢。

被告人林鐵東辨認出林某1就是外號“小玲”的女子。

8、同案人陳某2的供述與辯解證明,其在表哥余金輝的組織下于2019年10月24日左右偷渡到緬甸搞貸款詐騙,所在房間有余金輝、余金輝老婆蘇某、“小源”、“小白”等7、8個人;在緬甸待了2個月左右,于2019年12月27日與鐘阿華、林新武一起偷渡回國。

9、同案人余金輝的供述和辯解證明,錦湖酒店一樓主要做貸款網(wǎng)絡詐騙,老板是“猴子”,一樓的房間都是木板隔成了八個房間,其中有一個房間里面有個套間,這個套間是“阿東”在上班,套間外面是茶水間,還有一個房間是倉庫,剩下的六個房間是六個詐騙組,每個組都有組長,有的組不止一個組長,其就是7號房間組長。使用的是“360借條”、“百度有錢花”兩個虛假APP進行網(wǎng)絡貸款詐騙,業(yè)務員使用微信和被害人聯(lián)系,用于詐騙的話術本是“猴子”給的,用紙打印出來,“三陪”和“小起”培訓怎么用話術搞詐騙,用于詐騙的微信號和客戶信息是“阿東”提供。我們詐騙來的錢是通過“阿東”組建的一個QQ群來洗的,所有的組長都在里面,“阿東”也在里面,“阿東”在QQ群里面昵稱是“陳先生”,“阿東”會在群里發(fā)卡號以及卡號的卡主名字,以及開戶行,組長將這些信息報給業(yè)務員,后來改成了易信群。財務室林鐵東通過現(xiàn)金的方式把錢給其,其再把現(xiàn)金分給業(yè)務員,其所在7號房間業(yè)務員有其老婆蘇某、“小白”、“小源”、“瘋狗”、“阿華”和“老馬”。

10、同案人蘇某的供述和辯解證明,在緬甸搞的小額貸款類的詐騙,使用的假APP有:“360借條”、“百度有錢花”,這些假APP都在業(yè)務員使用的手機里。余金輝是我們這個辦公室的負責人,陳某2、“小白”、“小源”、陳某2的姑姑“阿華”、“阿華”的男朋友“老林”是業(yè)務員。工資是按月結算,余金輝就會把業(yè)務員提供的支付寶賬號或銀行卡號交到財務那里,然后財務安排轉賬將工資發(fā)到業(yè)務員提供的支付寶賬號或銀行卡里。

11、同案人陳錦惺的供述與辯解證明,2019年經(jīng)與林金忠聯(lián)系,其三次前往緬甸在窩點搞詐騙,年后2月聯(lián)系“阿?!保ㄠ従樱?、姐夫蘇亞紳、“小黑”等人去了搞貸款詐騙。2019年4月3日,又帶人去果敢老街“江灣酒店”對面的樓上五樓詐騙窩點,還是都當話務員,干了幾天就偷渡回去了。2019年10月,帶陳德福、陳碧毅、“小黑”等8人在林金忠窩點使用假的“百度有錢花、360借條”APP搞詐騙,其當組長,一直干到2020年1月中旬。旁邊房間的主管還有“阿輝”、“上官遠貴”、“大胖子”、“鐘江湖”、“小古”、“鐘四任”和“胖金中”,都是做貸款詐騙。其每十天到財務“阿東”那里對賬結算錢,結算的方式都是現(xiàn)金,都是在“阿東”手中拿的。

12、被告人林鐵東的供述和辯解證明,林金忠聯(lián)系其去緬甸幫詐騙分子洗錢,自取外號“大成”。2019年9月,林金忠?guī)R至錦湖酒店洗錢窩點,其中一層四個工作間,其占一個,有兩間是“李總”的,一間是“阿輝”的。林金忠將保險柜的鑰匙給了其,還教其怎么操作洗錢。通過電腦QQ登錄賬號“陳先生1”與提供銀行卡人聯(lián)系,將卡號提供給詐騙的人。開始一起做的有“小玲”、“小琳”,晚上9點左右,其通知所有的搞詐騙的停止進賬,然后其負責做賬核對。后“莆田老張”會將總詐騙金額的百分之九十的現(xiàn)金送來,收到后在易信上通知搞詐騙的人過來領錢。搞詐騙的人過來核對賬,確認沒錯后,再按照詐騙金額的百分之八十七給他們分現(xiàn)金。每一個對接的詐騙的人就是一個詐騙團伙。2019年10月份開始,“莆田老張”說現(xiàn)金不夠,提出讓詐騙分子給銀行卡號,然后他安排人在國內(nèi)向銀行卡內(nèi)現(xiàn)金存錢,詐騙分子會到窩點來和其確認詐騙款已經(jīng)收到。除洗錢外還給錦湖酒店一層的詐騙分子提供用于詐騙的微信號和手機卡。

每個詐騙房間都有負責人,主管分別有“阿星”、“阿輝”、“大胖”、“三陪”、“起子”、“胖金中”等,大組長有“小古”和“小輝”。都是通過詐騙平臺“百度有錢花”和“360借條”進行詐騙的。林金忠答應林鐵東一個月給3至5萬元工資,去了之后沒有按月發(fā)工資。2019年10月份,林金忠讓父親林某3帶給10萬元現(xiàn)金給其老婆,總共只獲利10萬元。12月份其與“小白”一起偷渡回國。

余金輝、蘇志豪、蘇耀宏、林某1分別辨認出被告人林鐵東即是“阿東”。

13、被告人王培藝的供述與辯解證明,其兩次偷渡到細北果敢從事網(wǎng)絡小額貸款詐騙。2019年8月,其和“胖子”何榮華、陳家裕(外號“起子”、“小起”)、張某、“小雅”等7人偷渡到緬北果敢老街,跟在“猴子”錦江酒店那里干網(wǎng)絡詐騙,所有電話卡、手機、聊天賬號、虛假APP軟件、話術本等都是“猴子”提供,“胖子”是主管,他不在時,房間由其和“小起”負責。2019年10月其偷渡回去,一個星期后,又和女朋友張某、姐姐王巧梅等人偷渡到緬北果敢,還是在“胖子”所在辦公室干網(wǎng)絡詐騙,12月底偷渡回家過年,“胖子”一共給了其六千元錢。

一直住在“錦湖酒店”,同房間的還有三個人,這三個人都是外省的我不認識,他們綽號叫“小胖”、“小古”、“小凱”,其外號“三陪”。這個詐騙團伙總負責是“大胖”,有“小啟”、“小胖”、“小龍”、“小林”、“老張”、“老陳”、“小古”、“財務”、“小金”、“啊龍”、“啊大”這些人,這些人在那邊是都是綽號,真正的名字不知道?!鞍|”回國后是一個外號叫“小古”的人接替了財務的位置。

陳家裕、林鐵東辨認筆錄中辨認出被告人王培藝就是“三陪”。

14、被告人陳家裕的供述與辯解證明,2019年8月其跟著朋友到緬甸掙錢,到了之后跟在外號叫“阿俊”的男子后面學習怎么搞詐騙,后來到“猴子”緬甸果敢老街的錦湖酒店一層那里搞詐騙,一起偷渡過去的人都在一個組,其所在組是“大胖”和“三陪”負責?!按笈帧彪m然是組長,但是很少來組里?!叭恪币彩墙M長,一直在組里,一開始我是業(yè)務員,就按照“三陪”給的話術本上的內(nèi)容騙客戶,后來“三陪”讓我也做組長。做了組長之后,其主要是控制詐騙平臺A**后臺,審批客戶在平臺上注冊,修改客戶注冊的銀行卡號,刪除客戶的信息,給業(yè)務員結算工資等等。一共呆了三個月左右,其做業(yè)務員期間,一共掙了2萬元左右。做組長期間,一共掙了4萬元左右,不過就給了1萬元,剩下的3萬找“大胖”“三陪”要了好長時間都沒有要到。

余金輝、蘇耀宏、王培藝、王巧梅、林鐵東的辨認筆錄均辨認出被告人陳家裕就是“起子”、“小起”。

15、被告人胡建華的供述與辯解證明,2019年2月12日,其坐火車到昆明,其偷渡到了緬北老街跟在姐夫林金忠后面,林金忠在緬甸老街搞貸款詐騙窩點,其主要負責給他接錢送錢。2019年11月1日,其從成都飛滄源機場,這次偷渡去緬北時找姐夫林金忠。到了緬北后林金忠讓其去窩點學習怎樣詐騙,被林金忠安排在了阿輝的房間里,學怎樣做貸款詐騙,后來阿輝有事回國了,臨走的時候讓其代管這個詐騙房間。后來林金忠窩點里管財務的阿東和林金忠因為賬目不清吵了起來,林金忠就安排其和阿東對接算賬,等阿東回國后林金忠就讓其負責管理賬目。這次出境到了2020年1月19日其偷渡回國了。林金忠在緬北老街主要搞貸款詐騙的,他是大老板,他在緬甸××街××樓,隔了七間辦公室搞貸款詐騙,其中有一間辦公室是財務,就是阿東的辦公室,另外六間都是搞詐騙的,每間辦公室都有主管帶著業(yè)務員在搞貸款詐騙。其被稱呼為“小古”,一共從林金忠拿了26萬元,其中1萬元是其給他干事掙得,25萬元是因為要結婚找林金忠借的,后來用其在緬甸的診所抵給林金忠了,相當于用診所抵其找他借的25萬元的債。

詐騙的過程就是主管會給業(yè)務員發(fā)一張記著客戶姓名、電話號碼的名單,業(yè)務員就按照上面的信息打電話給客戶,問他們需不需要貸款,如果需要貸款就會給他們發(fā)送一個假的鏈接讓他們下載借款APP,主要是360借條和百度有錢花APP??蛻粝螺d后就由主管打電話給客戶讓匯款。開始是讓客戶交一筆錢是包裝費,后面讓客戶交驗資的錢,還有就是在后臺故意將客戶填寫的銀行卡寫錯一個數(shù)字,說客戶提供的銀行卡錯誤,放款的資金被凍結了,讓客戶交納解凍保證金,最后還會騙客戶說交納利息。

林鐵東、余金輝、陳錦惺、王培藝辨認出被告人胡建華就是“小古”。

16、被告人蘇志豪的供述和辯解證明,錦湖酒店一層所有人都是猴子在管理搞詐騙,他才是所有人的總老板。其外號“小白”,所在組組長是“金中”,他給業(yè)務員話術本,內(nèi)容就是做貸款詐騙,其就是充當“360借條”、“百度有錢花”假的APP鏈接的客服和話務員。其在詐騙窩點一個共就干了2個月左右時間,一共就掙了5、6千元,沒有保底工資,就是按詐騙到的錢提成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的比例拿錢。同組成員有“金中”及其表弟、耀宏、蘇某等七個人。

17、被告人蘇耀宏的供述和辯解證明,其外號“小源”,酒店一樓用木板隔起來五六間,我們在其中一間房間內(nèi)工作,主要使用的是“360借條”這個虛假APP進行網(wǎng)絡貸款詐騙,業(yè)務員使用微信和被害人聯(lián)系,業(yè)務員都有“話術本”,這是“金中”拿來給我們的,“金中”交代跟著“話術本”的內(nèi)容和被害人溝通。業(yè)務員就是:我、“瘋狗”、“小白”、“阿華”。工資就提成,一般是按詐騙金額除去其他的洗錢費用后,剩余金額的13%、15%。其搞詐騙掙了2200余元,2019年11月底在緬甸待不下去了,騙不到人,賺不到錢,其房間6個人就回來了。

余金輝、蘇某、蘇志豪、陳某2辨認出蘇耀宏就是“小源”。

18、被告人陳德福的供述與辯解證明,2019年上半年和11月,其跟著“阿星”兩次偷渡到緬北在‘猴子’后面搞貸款詐騙,做話務員兩三個月,一共掙了6千5百元左右。組長是“阿星”,組員有“小吳”、“碧毅”、“小黑”等人,兩次去阿東,小玉,小古都在。

余金輝、陳碧毅、蘇亞紳辨認出被告人陳德福是從事詐騙的“阿?!薄?/p>

19、被告人陳碧毅的供述與辯解證明,2019年2月,其第一次跟著陳錦惺和阿福、蘇亞紳偷渡到緬甸,跟著“猴子”在果敢老街玉合酒店五樓搞貸款詐騙,充當話務員,干了一個多月。2019年11月,跟陳錦惺在錦湖酒店一樓辦公室里搞貸款詐騙,利用假的“百度有錢花”APP,組長還是陳錦惺,老板是“猴子”,業(yè)務員有其、陳德福、“小黑”等人。其在緬甸實施詐騙一共掙了5千元,陳錦惺只給了一千五百元。

余金輝、陳錦惺、陳德福、蘇亞紳辨認出被告人陳碧毅就是所述詐騙業(yè)務員“阿毅”、“碧毅”。

20、被告人蘇亞紳的供述與辯解證明,2019年2月,小舅子陳錦惺聯(lián)系其到緬甸果敢老街搞網(wǎng)絡貸款詐騙,其是業(yè)務員,按照話術本充當客服假冒貸款辦理騙取保證金,業(yè)務員按照詐騙金額的15%提成。其干了一個多月,掙了1500元,老板是猴子,業(yè)務員有陳錦惺、“阿?!?、“碧毅”、“胖哥”、“小陳”、“貴州”、還有三個云南人。

陳德福辨認出被告人蘇亞紳就是業(yè)務員“阿紳”。

21、被告人上官遠貴的供述與辯解證明,2020年3月,其和陳錦惺等人偷渡到緬甸,在錦湖酒店詐騙窩點搞貸款APP詐騙,老板是“猴子”,“阿輝”是主管,“阿星”安排的人對其進行培訓,怎么搞詐騙,使用“百度有錢花”和“安逸花”兩個虛假AP進行詐騙。其主要的任務就和客戶打電話,加微信,接著就是對客戶實施詐騙。其一開始是和“阿星”在一個組,然后到了“阿輝”組,在2020年10月底離開這個詐騙窩點的,一共掙了2500元。

陳錦惺辨認出被告人上官遠貴就是“阿貴”。

22、被告人王巧梅的供述與辯解證明,2019年10月份我和我弟弟王培藝、張某(王培藝的女朋友)等人偷渡到緬北果敢“錦湖酒店”,其和王培藝、張某在一個辦公室,負責人是“胖子”。其負責打電話和受害人聯(lián)系,按照“話術本”上的內(nèi)容一步一步去做的,介紹虛假貸款“360借條”、“百度有錢花”APP業(yè)務,讓受害人轉錢。每天開工的時候,受害人的電話號碼是“小起”打印出來給我們業(yè)務員的,他和我弟弟王培藝都是小組長,后臺是他們在電腦控制。在錦湖酒店工作期間總共拿到了2600元,這些錢是王培藝給的。其到的第二天就開始干網(wǎng)絡貸款詐騙了,中途沒有離開過,到2019年12月底偷渡回來的。

陳家裕的辨認筆錄辨認出被告人王巧梅和其在同一組。

23、被告人鐘阿華的供述與辯解證明,2019年下半年,其跟著侄子陳某2偷渡到緬甸錦湖酒店一樓搞電信網(wǎng)絡詐騙,所在房間有余金輝、余金輝的老婆菊蘭、陳某2、林新武、“小白”、“小源”六七個人,余金輝是組長,其不太會詐騙,很快就和男友林新武、陳某2偷渡回國了。

24、被告人林新武的供述與辯解證明,2019年下半年,女友鐘阿華通過微信聯(lián)系,她說她在緬甸從事電信網(wǎng)絡詐騙,因為業(yè)務不會做,問其能不能到緬甸去接她回國。其去了之后干了幾天詐騙,所在房間有七八個人,后來就和鐘阿華、陳某2三個人偷渡回國了。

25、被告人許曉明的供述與辯解證明,2019年9月23日、2020年3月2號,其和許亞輝偷渡到緬北錦湖酒店,許亞輝搞電信網(wǎng)絡詐騙,負責管理一批人大概有十幾個,他們在其中一個房間搞詐騙,他們打電話,聊微信讓別人投資、賭博,就是“殺豬盤”詐騙。其主要在那邊做飯,2020年1月偷渡回家過年。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本院對言詞證據(jù)中相互印證的部分予以確認。各證據(jù)間能相互印證,足以認定。

二、偷越國境事實

1.被告人林鐵東共偷越國境4次,具體事實如下:

2019年2月25日,從廈門乘坐航班到云南臨滄,后偷越國境至緬甸;

2019年6月20日,從緬甸偷越國境回國;

2019年9月16日,乘坐航班至云南省,后偷越國境至緬甸;

2019年12月27日,伙同蘇志豪從緬甸偷越國境回國。

2.被告人王培藝共偷越國境8次,具體事實如下:

2019年6月18日,乘坐航班至云南省,后偷越國境至緬甸;

2019年7月18日,從緬甸偷越國境回國;

2019年8月28日,乘坐航班至云南省,后伙同陳家裕、何榮華、張某(另案處理)、傅小婷(另案處理)、黃世發(fā)(未到案)、黃種士(未到案)偷越國境至緬甸;

2019年10月11日,伙同張某從緬甸偷越國境回國;

2019年10月19日,乘坐航班、蛇頭車輛至云南省,后伙同王巧梅、張某、汪某(未到案)、汪海杰(另案處理)偷越國境至緬甸;

2019年12月29日,伙同汪某從緬甸偷越國境回國;

2020年2月29日,乘坐航班至云南省,后伙同王巧梅、林某2(未到案)偷越國境至緬甸;

2020年8月21日,伙同張某、林某2從緬甸偷越國境回國。

3.被告人陳家裕共偷越國境2次,具體事實如下:

2019年8月28日,乘坐航班至云南省,后伙同王培藝、何榮華、張某、傅小婷、黃世發(fā)、黃種土從云南省偷越國境至緬甸;

2019年12月30日,伙同余金輝、蘇某、蘇耀宏從緬甸偷越國境回國。

4.被告人胡建華共偷越國境16次,具體事實如下:

2018年1月8日,乘坐航班至云南省,后偷越國境至緬甸;

2018年3月28日,從緬甸偷越國境回國;

2018年4月1日,乘坐航班至云南省,后從云南省偷越國境至緬甸;

2018年8月5日,從緬甸偷越國境回國;

2018年8月21日,乘坐航班至云南省,后從云南省偷越國境至緬甸;

2018年9月21日,從緬甸偷越國境回國;

2018年11月17日,乘坐航班至云南省,后從云南省偷越國境至緬甸;

2019年1月31日,從緬甸偷越國境回國;

2019年2月12日,乘坐高鐵至云南省,后從云南省偷越國境至緬甸;

2019年4月1日,從緬甸偷越國境回國;

2019年9月30日,乘坐航班至云南省,后從云南省偷越國境至緬甸;

2019年10月27日,從緬甸偷越國境回國;

2019年11月1日,乘坐航班至云南省,后從云南省偷越國境至緬甸;

2020年1月19日,從緬甸偷越國境回國;

2020年1月29日,乘坐航班至云南省,后從云南省偷越國境至緬甸;

2020年5月15日,從緬甸偷越國境回國。

5.被告人蘇志豪共偷越國境2次,具體事實如下:

2019年10月24日,乘坐航班、蛇頭車輛至云南省,后伙同余金輝、蘇某、陳某2、蘇耀宏從云南省偷越國境至緬甸;

2019年12月27日,伙同林鐵東從緬甸偷越國境回國。

6.被告人蘇耀宏共偷越國境2次,具體事實如下:

2019年10月24日,乘坐航班、蛇頭車輛至云南省,后伙同余金輝、蘇某、蘇志豪、陳某2從云南省偷越國境至緬甸;

2019年12月30日,伙同余金輝、蘇某、陳家裕從緬甸偷越國境回國。

7.被告人陳德福共偷越國境4次,具體事實如下:

2019年2月18日,乘坐航班至云南省,后伙同陳錦惺、陳碧毅、蘇亞坤、余靖逸從云南省偷越國境至緬甸;

2019年5月1日,伙同陳錦惺從緬甸偷越國境回國;

2019年11月,伙同陳碧毅從云南省偷越國境至緬甸;

2020年1月13日,從緬甸偷越國境回國。

8.被告人陳碧毅共偷越國境6次,具體事實如下:

2019年2月18日,乘坐航班至云南省,后伙同陳錦惺、陳德福、蘇亞坤、余靖逸從云南省偷越國境至緬甸;

2019年3月18日,伙同陳錦惺從緬甸偷越國境回國;

2019年4月3日,乘坐航班至云南省,后伙同陳錦惺從云南省偷越國境至緬甸;

2019年5月20日,從緬甸偷越國境回國;

2019年11月,伙同陳德福從云南省偷越國境至緬甸;

2020年1月16日,伙同陳錦惺從緬甸偷越國境回國。

9.被告人上官遠貴共偷越國境3次,具體事實如下:

2019年3月22日,乘坐航班至云南省,后從云南省偷越國境至緬甸;

2019年6月2日,從緬甸偷越國境回國;

2020年3月12日,乘車至云南省,后從云南省偷越國境至緬甸。

10.被告人蘇亞紳共偷越國境2次,具體事實如下:

2019年2月18日,乘坐航班至云南省,后伙同陳錦惺、陳碧毅、陳德福、余靖逸從云南省偷越國境至緬甸;

2019年4月27日,從緬甸偷越國境回國。

11.被告人王巧梅共偷越國境4次,具體事實如下:

2019年10月19日,乘坐航班、蛇頭車輛至云南省,后伙同王培藝、張某、汪某、汪海杰從云南偷越國境至緬甸;

2019年12月14日,伙同何榮華、張某從緬甸偷越國境回國;

2020年2月29日,乘坐航班至云南省,后伙同王培藝、林某2從云南偷越國境至緬甸;

2020年8月16日,從緬甸偷越國境回國。

12.被告人鐘阿華共偷越國境2次,具體事實如下:

2019年11月7日,乘坐航班、蛇頭車輛至云南省,后從云南省偷越國境至緬甸;

2019年12月28日,伙同林新武、陳某2從緬甸偷越國境回國。

13.被告人林新武共偷越國境2次,具體事實如下:

2019年11月26日,乘坐航班至云南省,后從云南省偷越國境至緬甸;

2019年12月28日,伙同鐘阿華、陳某2從緬甸偷越國境回國。

14.被告人許曉明共偷越國境3次,具體事實如下:

2019年9月23日,乘坐高鐵至云南省,伙同許亞輝從云南偷越國境至緬甸;

2020年1月5日,從緬甸偷越國境回國;

2020年3月2日,乘坐航班至云南省,后伙同許亞輝從云南省偷越國境至緬甸。

上述事實,14名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并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予以確認的并有立案登記表、調(diào)取證據(jù)清單、民航鐵路記錄及住宿記錄、出入境查詢記錄、戶籍資料等書證;14名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同案人余金輝、蘇某、陳錦惺的供述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針對各被告人的辯解及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綜合評判如下:

1.關于被告人林鐵東是否構成詐騙罪及非法獲利的辯護意見

經(jīng)查,結合林鐵東本人以及林某1、余金輝、蘇志豪、陳憬惺、王培藝、陳家裕等人的供述,以林金忠為首的境外電信詐騙集團具有多個層級多個部門,包括詐騙組和財務組,每一組都有主管(組長)和業(yè)務員,林鐵東2019年9月開始進入林金忠窩點財務辦公室,直接與林金忠聯(lián)系,負責管理保險柜、給詐騙組人員提供銀行卡號、記賬對賬、收款結算等財務行為,雖然其不直接參與詐騙被害人的行為,但是相互配合,屬于整個詐騙—轉賬—取款—分贓的流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環(huán)節(jié),應當認定行為人在犯罪前已通過意思聯(lián)絡達成合意,離開了供卡、轉賬、取款行為人的幫助,電信詐騙難以迅速取款獲利,實現(xiàn)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故林鐵東的行為屬于詐騙罪的共犯,且其直接聽命于林金忠管理財務,應當認定為犯罪集團的骨干成員。對于林鐵東當庭提出指控非法獲利10萬元系向林金忠的借款,已還款林金忠父親6萬元的意見,結合其本人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及相關銀行轉賬記錄,可以認定林鐵東的非法獲利為4萬元,本院予以采納。

2.關于被告人胡建華是否是脅從犯的問題

經(jīng)查,綜合其本人供述、出入境記錄、航班查詢記錄,以及同案余金輝、陳錦惺、王培藝、林鐵東、蘇亞紳等人的供述,被告人胡建華多次自愿偷越國境至緬北,跟在其姐夫林金忠后面,明知林金忠搞貸款電信詐騙,仍多次在窩點駐留。2019年11月份,其受林金忠安排在窩點許亞輝小組里面學習電信詐騙,在許亞輝回國期間代管其詐騙小組,后在林鐵東走后經(jīng)林金忠安排接管財務工作,和另外兩名財務人員共同負責記賬結算,其還負責取詐騙款。2020年1月19日,胡建華偷渡回國。從其行為來看,主觀上早已明知貸款詐騙犯罪活動,仍學習并實施,明知自己提供銀行卡號及記賬轉賬等行為是為詐騙集團洗錢變現(xiàn),仍未終止犯罪行為;且2020年1月29日繼續(xù)偷越國境至緬甸,足以證明其未被限制人身自由,更未有證據(jù)證明有足以抑制其意志自由的脅迫,對辯解是脅從犯的意見不予采納。對于被告人胡建華當庭辯解指控非法獲利1萬元系林金忠給其訂飯錢,不屬于贓款的意見,結合其本人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自認從林金忠處拿了26萬元,其中1萬元系給他干事掙得,25萬元系向他借的。當庭否認獲利,并未有任何證據(jù)予以證明,本院不予采納。

3.關于被告人陳家裕是否認定為詐騙罪主犯的問題。

經(jīng)查,結合其本人以及王培藝、林鐵東、余金輝、王巧梅等人的供述,陳家裕自2019年8月28日偷渡至緬甸后學習并實施網(wǎng)絡貸款詐騙活動,其在何榮華為主管、王培藝為組長的組里,一開始是業(yè)務員,后來王培藝讓他也做了組長,主要負責控制詐騙平臺A**后臺,審批客戶在平臺上注冊,修改客戶注冊的銀行卡號,刪除客戶的信息,給業(yè)務員結算工資等等。2019年12月底陳家裕偷渡回國,根據(jù)其本人供述,其在做業(yè)務員期間掙了2萬元左右,在做組長期間掙了4萬元左右,實際只收到1萬元。上述事實足以證明陳家裕系該電信詐騙組的組長,在窩點時間較長,且在該組詐騙犯罪活動中起到主要作用,應當認定為詐騙罪的主犯,構成涉案犯罪集團的骨干成員。故對辯護人提出陳家裕系從犯的意見,不予采納。至于陳家裕的犯罪行為相較其他主犯行為較輕的意見,本院在量刑時會予以考量。

4.關于八名詐騙罪從犯是否適用緩刑的意見。

本院認為,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嚴重干擾電信網(wǎng)絡秩序,破壞社會誠信,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和社會和諧穩(wěn)定,社會危害性大,依法應從嚴懲處。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XX部關于辦理電信網(wǎng)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之規(guī)定,對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的被告人,應當嚴格控制適用緩刑;且在境外實施電信詐騙,屬于從重處罰情形。綜合八名被告人犯罪事實、情節(jié)、危害性,以及數(shù)罪并罰情況,本院認為均不宜適用緩刑,故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適用緩刑的意見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在以林金忠為首的境外詐騙犯罪集團,本案被告人林鐵東、王培藝、陳家裕為骨干成員,被告人胡建華、蘇志豪、陳碧毅、陳德福、上官遠貴、蘇耀宏、蘇亞紳、王巧梅為一般參加者,在境外針對境內(nèi)居民實施電信詐騙犯罪活動,一年內(nèi)出境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累計時間30日以上,屬其他嚴重情節(jié),均已構成詐騙罪;且違反國境管理法規(guī),三次以上或具有三人以上結伙偷越國境行為,情節(jié)嚴重,該十一名被告人行為均已構成偷越國境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依法應當數(shù)罪并罰。該十一名被告人在境外實施電信詐騙犯罪,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鐘阿華、林新武、許曉明違反國境管理法規(guī),偷越國境,情節(jié)嚴重,該三名被告人行為均已構成偷越國境罪。

被告人林鐵東一年內(nèi)赴該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累計時間三個月余,非法獲利40000元,情節(jié)嚴重;違反國境管理法規(guī),先后4次偷越國境,其中1次結伙偷越國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應當以詐騙罪、偷越國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林鐵東在詐騙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林鐵東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當庭認罪認罰,全部退贓,依法從寬處理。

被告人陳家裕一年內(nèi)赴該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累計時間四個月,非法獲利10000元,情節(jié)嚴重;違反國境管理法規(guī),先后2次結伙偷越國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應當以詐騙罪、偷越國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家裕在詐騙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陳家裕在有期徒刑執(zhí)行完畢以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陳家裕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全部退贓并預繳罰金保證金,酌情從輕處罰。當庭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

被告人王培藝一年內(nèi)赴該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累計時間三個月余,非法獲利6000元,情節(jié)嚴重;違反國境管理法規(guī),先后8次偷越國境,其中6次結伙偷越國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應當以詐騙罪、偷越國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培藝在詐騙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培藝規(guī)勸被告人王巧梅自首,系立功,依法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王培藝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全部退贓并預繳罰金保證金,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王培藝認罪認罰,在公訴階段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部分予以調(diào)整。

被告人上官遠貴一年內(nèi)出境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累計時間七個月余,非法獲利8000余元,情節(jié)嚴重;違反國境管理法規(guī),先后3次偷越國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應當以詐騙罪、偷越國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上官遠貴在詐騙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上官遠貴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全部退贓并預繳罰金保證金,酌情從輕處罰。當庭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

被告人胡建華一年內(nèi)赴該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累計時間四個月,非法獲利10000余元,情節(jié)嚴重;違反國境管理法規(guī),先后16次偷越國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應當以詐騙罪、偷越國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胡建華在詐騙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胡建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全部退贓并預繳罰金保證金,酌情從輕處罰。當庭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

被告人蘇志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一年內(nèi)出境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累計時間30日以上,非法獲利5000元,情節(jié)嚴重;違反國境管理法規(guī),先后2次結伙偷越國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應當以詐騙罪、偷越國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蘇志豪在詐騙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蘇志豪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從輕處罰;全部退贓,酌情從輕處罰。當庭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

被告人陳碧毅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一年內(nèi)出境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累計時間30日以上,非法獲利1500余元,情節(jié)嚴重;違反國境管理法規(guī),先后6次偷越國境,其中5次結伙偷越國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應當以詐騙罪、偷越國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碧毅在詐騙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陳碧毅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全部退贓并預繳罰金保證金,酌情從輕處罰。當庭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

被告人陳德福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一年內(nèi)出境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累計時間30日以上,非法獲利6500余元,情節(jié)嚴重;違反國境管理法規(guī),先后4次偷越國境,其中3次結伙偷越國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應當以詐騙罪、偷越國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德福在詐騙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陳德福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全部退贓并預繳罰金保證金,酌情從輕處罰。當庭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

被告人蘇耀宏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一年內(nèi)出境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累計時間30日以上,非法獲利2200余元,情節(jié)嚴重;違反國境管理法規(guī),先后2次結伙偷越國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應當以詐騙罪、偷越國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蘇耀宏在詐騙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蘇耀宏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全部退贓并預繳罰金保證金,酌情從輕處罰。當庭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

被告人蘇亞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一年內(nèi)出境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累計時間30日以上,非法獲利1500余元,情節(jié)嚴重;違反國境管理法規(guī),先后2次偷越國境,其中1次結伙偷越國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應當以詐騙罪、偷越國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蘇亞紳在詐騙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蘇亞紳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全部退贓并預繳罰金保證金,酌情從輕處罰。當庭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

被告人王巧梅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內(nèi)出境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累計時間30日以上,非法獲利2600余元,情節(jié)嚴重;違反國境管理法規(guī),先后4次偷越國境,其中3次結伙偷越國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應當以詐騙罪、偷越國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巧梅在詐騙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王巧梅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從輕處罰。全部退贓并預繳罰金保證金,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王巧梅認罪認罰,在公訴階段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調(diào)整后的量刑建議適當,依法予以采納。

被告人鐘阿華違反國境管理法規(guī),先后2次偷越國境,其中1次結伙偷越國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應當以偷越國境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鐘阿華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鐘阿華認罪認罰,在公訴階段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主動預繳罰金保證金,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依法予以采納。

被告人林新武違反國境管理法規(guī),先后2次偷越國境,其中1次結伙偷越國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應當以偷越國境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林新武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林新武認罪認罰,在公訴階段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主動預繳罰金保證金,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依法予以采納。

被告人許曉明違反國境管理法規(guī),先后3次偷越國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應當以偷越國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許曉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許曉明認罪認罰,在公訴階段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主動預繳罰金保證金,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依法予以采納。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國(邊)境管理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林鐵東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犯偷越國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三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3月1日起至2026年5月23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陳家裕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犯偷越國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三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3月1日起至2026年7月31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繳納。)

三、被告人王培藝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偷越國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四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3月1日起至2025年8月31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繳納。)

四、被告人上官遠貴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偷越國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三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2月17日起至2025年7月16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繳納。)

五、被告人陳德福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犯偷越國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3月1日起至2024年11月2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繳納。)

六、被告人陳碧毅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犯偷越國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3月1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繳納。)

七、被告人胡建華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偷越國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3月1日起至2024年10月30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繳納。)

八、被告人蘇耀宏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犯偷越國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3月1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繳納。)

九、被告人蘇亞紳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犯偷越國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5月29日起至2024年10月28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繳納。)

十、被告人蘇志豪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犯偷越國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3月1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十一、被告人王巧梅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犯偷越國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3月1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繳納。)

十二、被告人鐘阿華犯偷越國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繳納。)

十三、被告人林新武犯偷越國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繳納。)

十四、被告人許曉明犯偷越國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繳納。)

十五、十四名被告人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九萬三千三百元,依法予以追繳(已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審判人員

審判長汪云鵬

審判員謝愛萍

審判員謝興華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曹丹丹

裁判附件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第三百二十二條——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guī),偷越國(邊)境,情節(jié)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為參加XX活動組織、接受XX活動培訓或者實施XX活動,偷越國(邊)境的,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兩人以上共同犯罪。

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guī)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chǎn),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第三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八條——犯罪分子有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shù)罪的,除判處XX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shù)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zhí)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shù)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zhí)行有期徒刑。數(shù)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zhí)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zhí)行。

數(shù)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zhí)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zhí)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zhí)行。

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jié)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xiàn);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第三款——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zhí)行。

第七十三條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三款——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國(邊)境管理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偷越國(邊)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一)在境外實施損害國家利益行為的;

(二)偷越國(邊)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結伙偷越國(邊)境的;

第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六章第三節(jié)規(guī)定的“偷越國(邊)境”行為:

(一)沒有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或者逃避接受邊防檢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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