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信用卡詐騙
案??號 (2020)皖0705刑初417號
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020)皖0705刑初417號
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銅官檢二部刑訴〔2020〕Z7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謝某1犯信用卡詐騙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遠友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謝某1及其辯護人查芹芳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9月某日,被告人謝某1在銅陵市萬達廣場附近拾得一張尾號為4512的中國銀行借記卡(卡主張玨)。同年10月23日,謝某1在萬達廣場一商店使用該借記卡時獲知該卡1000元以下可免密支付,遂使用該卡消費。至同年11月30日,謝某1使用該借記卡在銅陵市多家商戶POS機刷卡消費共80筆,使用金額合計22488.26元。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謝某1接電話通知到公安機關,如實供述了所犯罪行,并將刷卡的全部款項退繳至公安機關。
公訴人當庭宣讀出示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涉案人身份信息、到案經(jīng)過、涉案銀行卡信息和交易明細、扣押決定和結(jié)算票據(jù)等書證,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謝某1冒用她人信用卡,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構(gòu)成信用卡詐騙罪;被告人謝某1主動投案自首,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建議本院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被告人謝某1拘役六個月,宣告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被告人謝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并已簽字具結(jié),當庭表示認罪認罰。辯護人查芹芳認為被告人謝某1具備自首、認罪認罰、全部退賠等從寬處罰情節(jié),建議法庭采納公訴機關量刑意見。
本院認為:被告人謝某1冒用她人信用卡,冒用金額22488.26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構(gòu)成信用卡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罪事實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謝某1犯罪后能主動投案自首,退繳了全部贓款,自愿認罪認罰,且系初犯,依法可以從寬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依法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謝某1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拘役六個月,宣告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至本院)
二、被告人謝某1退繳的贓款由公安機關依法返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胡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