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危險駕駛
案??號 (2020)皖0705刑初418號
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020)皖0705刑初418號
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銅官檢一部刑訴〔2020〕Z16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崔某1犯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遠友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崔某1及其辯護人張海林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10月10日22時許,被告人崔某1飲酒后無證駕駛無牌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沿銅陵市金山路由西向東行駛,行駛至金山路老郊區(qū)政府路口時遇執(zhí)勤交警檢查,經(jīng)現(xiàn)場呼氣式酒精檢測,發(fā)現(xiàn)崔某1涉嫌醉酒駕駛,交警遂將崔某1帶至醫(yī)院抽取靜脈血樣送檢,經(jīng)安徽公立司法鑒定所檢測鑒定,被告人崔某1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106mg/100ml,屬醉酒駕駛;經(jīng)安徽公正司法鑒定所鑒定,崔某1駕駛的無牌號普通二輪摩托車屬機動車。公訴人向法庭提交了書證、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和視聽資料等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崔某1醉酒后無證駕駛無牌號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崔某1具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情節(jié),建議以危險駕駛罪對其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被告人崔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并簽字具結,表示自愿認罪認罰。辯護人張海林認為被告人崔某1到案后能如實坦白,危險駕駛情節(jié)較輕,自愿認罪認罰,建議法庭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崔某1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無證駕駛無牌號機動車輛上路行駛,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罪事實清楚,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崔某1案發(fā)后能如實坦白,自愿認罪認罰且犯罪情節(jié)相對較輕,依法可以從寬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依法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崔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胡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