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中法明傳[2019]40號
關于規(guī)范涉社會保險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范圍的通知
各縣(市)區(qū)人民法院:
根據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加強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機制建設的實施意見》(皖人社發(fā)[2018]17號)的精神,現(xiàn)將涉社會保險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范圍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欠繳、拒繳社會保險費或因繳費年限、繳費基數等社會保險費征繳問題發(fā)生的爭議,不作為勞動爭議處理,勞動者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及《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向有關部門申請解決。
2.對于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建立辦理社會保險賬戶手續(xù),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fā)生的爭議,作為勞動爭議處理。
3.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后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案件適用本通知。
合肥市中級人員法院
2019年6月28日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8日印發(f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