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wǎng)友:我在某醫(yī)療集團下屬的一家醫(yī)院工作10年,該集團在外地開設另一家醫(yī)院,被強制派遣(本人不是自愿)外駐半年,不同意就辭職或待崗,合法嗎?
李林律師:不合法。工作崗位屬于勞動合同的重要內容,用人單位調動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應該事先和勞動者商量,經(jīng)勞動者同意后方可調動。也就是說,如果雙方協(xié)商不一致,就不能改變已經(jīng)簽訂的勞動合同的約定內容。
如果用人單位單方面改變勞動合同,擅自調動工作崗位,勞動者應該注意收集和保存相關證據(jù),為日后維權做好準備。同時提醒,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在用人單位處工作,本身就具有一定的人身屬性,用人單位在一定范圍內具有人事調動權,所以因為調動工作崗位引發(fā)的爭議,哪一方有理?要看回勞動合同對工作職位和用人單位調動權的約定,還要比較調動前與調動后崗位的工作內容、勞動條件和待遇的變化。
《(2012年)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奔雌渲幸褜⒐ぷ鲀热荩垂ぷ鲘徫唬┖凸ぷ鞯攸c作為必備條款之一,也意味著在已經(jīng)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如果變更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則因改變了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而屬于勞動合同的重大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