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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東開民初字第152號一審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0-09-11   閱讀:

審理法院:東營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15)東開民初字第152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勞務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5-12-30

審理經(jīng)過

原告侯永珍訴被告廈門炫麗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廈門炫麗公司”)、山東大地乳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大地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5日訴來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康樹梅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第一次庭審時,原告侯永珍及其委托代理人張玲玲,廈門炫麗公司委托代理人危冠元、山東大地公司委托代理人張向華到庭參加訴訟,但張向華中途退庭;第二次庭審時,原告侯永珍及其委托代理人張玲玲,山東大地公司張向華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廈門炫麗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缺席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訴稱,2013年4月12日,原告與被告廈門炫麗公司簽訂名為《內部責任協(xié)議書》的勞務承包合同一份,約定廈門炫麗公司將其承包的位于東營市東城曹州路的山東大地乳業(yè)會所裝修項目中的乳膠漆等項目承包給原告,合同并對質量要求、合同價款、工期要求、付款方式等均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進行了施工,但廈門炫麗公司并未按雙方約定付款。現(xiàn)該工程早已竣工且驗收合格,原告向廈門炫麗公司多次催要勞務費,但廈門炫麗公司均以種種理由予以推脫,現(xiàn)仍欠107521.6元未付。該工程發(fā)包方為山東大地公司,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山東大地公司應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支付責任。綜上所述,廈門炫麗公司的行為已構成違約,現(xiàn)請求判令廈門炫麗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勞務費107521.6元,并支付自2013年7月5日起至付清日止的利息損失,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2015年1月31日為10398.96元;山東大地公司對上述款項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被告辯稱

被告廈門炫麗公司辯稱,本案不是勞務合同糾紛,屬于工程的分項分包糾紛;原告主張的勞務費沒有事實依據(jù),廈門炫麗公司已經(jīng)向原告支付了15.1萬元,按照合同約定付清了應付的全部工程款,山東大地公司尚欠廈門炫麗公司工程款300多萬元未付。

被告山東大地公司辯稱,1、其已經(jīng)將涉案工程整體發(fā)包給廈門炫麗公司,對原告所主張的施工行為不知情,廈門炫麗公司系資質齊全的設計與施工法人單位,山東大地公司在工程發(fā)包過程中無任何過錯,所以不存在承擔支付原告勞務費的情形。2、原告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要求山東大地公司承擔責任系適用法律錯誤。本案系勞務合同糾紛,不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其適用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規(guī)定錯誤,原告的勞務費只能由勞務發(fā)包人承擔,與山東大地公司無關。3、兩被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2015年4月16日第一次開庭,庭審中廈門炫麗公司陳述整個工程不涉及轉包和分包,均由廈門炫麗公司完成。

原告為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jù):

證據(jù)一,內部責任協(xié)議書、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工程竣工報告各一份,擬證明原告與廈門炫麗公司存在勞務承包關系,工程名稱為山東大地乳業(yè)辦公及會所裝修工程,原告系實際施工人,山東大地公司系該工程的發(fā)包人,應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圍內與廈門炫麗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該工程于2013年6月20日完工并經(jīng)廈門炫麗公司驗收合格,廈門炫麗公司應按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勞務費。

被告廈門炫麗公司對內部責任協(xié)議書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內容部分有異議,第三條約定包工包料,不是純提供勞務的協(xié)議,是一個內部包工包料的協(xié)議,第六條約定工程數(shù)量以實際驗收合格數(shù)量計價,第八條第二款約定被告提交竣工報告業(yè)主簽回之日起三內日支付工程款的95%,竣工報告山東大地公司至今沒有簽回,涉案工程被告山東大地公司已投入使用,未組織正式的驗收;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工程竣工報告真實性無異議,系廈門炫麗公司向山東大地公司提交,但山東大地公司沒有簽回,該組證據(jù)不能證明原告證明目的。

被告山東大地公司主張從未見過該內部責任協(xié)議書,無法確認其真實性,對原告主張的依據(jù)該協(xié)議書施工的內容不知情;該協(xié)議雙方約定費用包干,指標考核,獎罰對等,第九條雙方責任可以看出原告在整個施工過程當中受廈門炫麗公司的管理,雙方存在著管理被管理的關系,結合兩被告之間的案件審理,廈門炫麗公司陳述該工程從未進行分包、轉包,可以確定原告及廈門炫麗公司之間系內部經(jīng)營承包管理關系,該糾紛與山東大地公司無關;原告主張其為實際施工人不能成立,要求山東大地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無法律根據(jù)。山東大地公司未收到工程竣工報告、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真實性無法確定,不能達到原告證明目的,從記載的內容來看,無法體現(xiàn)與原告所主張的施工項目具有關聯(lián)性。

證據(jù)二:工程施工項目清單一份并申請證人趙某出庭作證,擬證明原告實際施工數(shù)量總價為250141.6元,除合同約定的乳膠漆項目,原告還施工大量的內外墻零工等計16396元。

被告廈門炫麗公司認為項目清單是原告單方制作的,沒有被告確認,真實性無法確定;證人陳述在工程的從業(yè)時間為2013年7月15日到2013年8月6號,原告提交的工程竣工報告、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載明工程完工時間為2013年6月20號;證人陳述與吳某某約定每天200元,但由侯永珍支付不符合邏輯;證人主張與原告是雇傭關系,存在利害關系,不能作為證人出庭作證;證明中載明證人的工作內容是木工、門鎖安裝、修補漏水,這些工作內容和原告合同約定的內容沒有關聯(lián)性,因此證人的陳述前后矛盾,不能證明原告所施工的工程量。

被告山東大地公司認為通過證人所陳述的施工內容,可以證明原告不具有實際施工人的身份,其他質證意見同廈門炫麗公司質證意見。

原告認為,該證據(jù)能夠證明原告在施工過程中為廈門炫麗公司提供了大量的零工勞動,被告應支付相應的勞務費。

證據(jù)三,司法鑒定費票據(jù)一份,擬證明廈門炫麗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對工程進行結算,原告支出鑒定費5000元,該費用應由被告承擔。

被告山東大地公司對該證據(jù)無異議,但認為該費用與其無關。

被告廈門炫麗公司未發(fā)表質證意見。

被告廈門炫麗公司為證明自己的抗辯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借款單、借據(jù)共十一份,擬證明其已向原告付清工程款共計15.1萬元。

原告對十張借款單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借款單證明廈門炫麗公司未依合同約定按時付款,且該部分款項是部分勞務費,根據(jù)廈門炫麗公司陳述及雙方合同第8條約定,廈門炫麗公司不可能在借款單最后一筆支付時間2013年9月25日已將勞務費全部付清,廈門炫麗公司主張全部付清勞務費,無事實根據(jù)和法律依據(jù);2013年8月29日收款人為張某某的借款單,為電梯外墻窗戶堵墻粉刷人工費2000元,不包括在工程造價鑒定報告總造價中,且原告僅是經(jīng)手人,該部分屬于零工費用,不應從總款中扣除。對借據(jù)的真實性、證明目的均不認可,涉及大額的勞務費廈門炫麗公司均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原告支付,借據(jù)載明的是借款,屬于民間借貸糾紛,實際是廈門炫麗公司無理由強行扣除的原告的勞務費,原告并未收到該20000元,不應在本案中扣除,對該借據(jù)下方的簽名不予認可。

山東大地公司主張對原告所主張的施工項目不知情,對廈門炫麗公司是否付款以及金額均不清楚,但借款單記載的內容可以證明原告不具有實際施工人身份。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本院依據(jù)原告申請,委托山東中明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對原告施工的工程造價進行了鑒定。2015年11月18日,山東中明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作出魯中明造字(2015)3259號工程造價鑒定報告。原告對該證據(jù)真實性無異議,認為可以證明原告與廈門炫麗公司合同項下的室內墻面、頂面乳膠漆、墻紙基底及外墻乳膠漆總造價為232112.4元,減去被告已經(jīng)支付的12.9萬元,余款應予支付;被告廈門炫麗公司對該證據(jù)的關聯(lián)性有異議,認為合同中約定原告應當適用“立邦”牌乳膠漆,但該鑒定報告并沒有對訴爭工程是否實際使用“立邦”牌乳膠漆進行鑒定或確認,而直接按“立邦”牌乳膠漆的單價計算總價,缺乏依據(jù);被告山東大地公司對該證據(jù)的真實性和記載的內容無異議,但其對廈門炫麗公司將該工程承包給原告不知情,對鑒定報告當中所注明的工程量是否是原告所做亦不清楚,無法確認。

被告山東大地公司未提交證據(jù)。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一,被告廈門炫麗公司對其真實性無異議,且認可吳某某系其公司職工,擔任該工程項目負責人,能夠證明原告與被告存在合同關系,本院予以采信;提交的證據(jù)二中的工程施工項目清單系原告單方制作,未提交其他證據(jù)佐證,本院不予采信;證據(jù)二中的證人陳述原告介紹其到廈門炫麗公司干活,工資與廈門炫麗公司吳某某商定并由廈門炫麗公司發(fā)放,侯永珍代領發(fā)放,后陳述和侯永珍是雇傭關系,前后矛盾,不能證明原告證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證據(jù)三,與工程造價鑒定報告相印證,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廈門炫麗公司提交的借款單,原告對其真實性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提交的借據(jù),原告對其簽名捺印予以否認,但未提交相應的證據(jù)證明,且不申請鑒定,本院對該證據(jù)予以采信。工程造價鑒定報告系本院委托有權機構作出,被告廈門炫麗公司對其異議未提交證據(jù)證實,異議不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jù)采信的證據(jù)、當事人陳述及庭審查明的情況,本院確認以下事實:

2013年4月12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內部責任協(xié)議書一份,雙方約定,山東大地乳業(yè)辦公及會所裝修工程實行內部責任制管理,將乳膠漆分項工程勞務項目交給原告進行施工管理,實行“費用包干、指標考核、獎罰對等”的方式,承包內容為該工程二次裝修室內乳膠漆、墻紙基層及施工范圍內外墻項目(包工包料,包括所有施工工具、……);采用固定單價合同方式;協(xié)議同時對付款進度、工程質量、單價、雙方責任等進行了約定。2013年5月20日至2014年4月14日,被告通過借款單的形式向原告支付的131000元,其中包含原告代借款人張某某收取的電梯外墻窗戶堵墻粉刷人工費2000元。2013年8月14日,原告向被告廈門炫麗公司出具借據(jù)一份,載明向廈門炫麗公司暫借20000元,此款日后在工程款中扣除。2015年11月18日,山東中明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作出魯中明造字(2015)3259號工程造價鑒定報告,鑒定結果為,該工程造價鑒定值為232112.4元:頂面、石膏板墻面乳膠漆及墻紙基底的工程造價為128053.2元;外墻乳膠漆的工程造價為104059.2元。

本院認為,原告與廈門炫麗公司簽訂的內部責任協(xié)議書,實際是勞務合同糾紛。該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涉案工程已經(jīng)完工且交付使用。被告廈門炫麗公司主張已經(jīng)支付151000元,因2013年8月29日借款單中載明2000是原告代張某某領取,該費用非被告向原告支付的勞務費用,應從151000元中扣減;原告抗辯借據(jù)中的20000元未實際支付,且屬于民間借貸糾紛,不應在本案中扣除,因被告向原告付款均是通過借款的形式支付,且借據(jù)中載明該款項日后在工程款中扣除,據(jù)此本院認定原告抗辯理由不成立,該20000元在被告未支付款項中予以扣除。經(jīng)鑒定,該工程造價為232112.4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但數(shù)額為83112.4元(232112.4-149000);被告廈門炫麗公司主張其他班組也施工涂料工程,但未提交證據(jù)證實,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其另施工內外墻零工計16396元,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利息損失,因雙方合同中對此沒有約定,也無法律依據(jù),對該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的鑒定費5000元,是原告為實現(xiàn)債權實際支出的合理費用,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以被告山東大地公司為發(fā)包方,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要求山東大地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支付責任,因本案為勞務合同糾紛,不適用該規(guī)定,故對原告該訴訟請求不予支持。被告廈門炫麗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自己部分訴訟權利的處分,應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廈門炫麗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侯永珍勞務費83112.4元、鑒定費5000元。

二、駁回原告侯永珍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照本判決確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658元,減半收取1326元,保全費1120元,由原告侯永珍負擔案件受理費336元,由被告廈門炫麗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負擔案件受理費990元、保全費112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

代理審判員康樹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付韓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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