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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民終1475號二審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0-08-02   閱讀:

審理法院: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20)浙07民終1475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民間借貸糾紛

裁判日期:2020-06-19

審理經(jīng)過

上訴人張振宇、張喜泉因與被上訴人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均不服浙江省東陽市人民法院(2019)浙0783民初945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訴稱

張振宇、張喜泉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2、判令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擔全部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一、本案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為專屬管轄,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應當駁回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第一、張振宇與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之間并不存在民間借貸關系,而是建筑工程施工中的轉包關系而產(chǎn)生的工程款結算糾紛。從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提交的證據(jù)材料上看:1、《保證擔保借款合同》中的借款用途為“用于墊資款、材料款、租賃款、分包工程款、項目過程中人身損害賠償、工傷賠償?shù)瓤铐椀闹Ц叮簧辖还竟芾碣M轉化為借款;墊付項目外欠款轉化為借款”;2、《付款委托書》中“借款用途為勞務費”;3、付款憑證中的“摘要和用途為勞務費”,并且收款單位是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下屬公司“杭州廣鴻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該筆款項是作為支付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建的碧桂園廬江項目的勞務費使用;4、《最高額保證擔保函》中寫明“張振宇負責公司承建的廬江碧桂園三標段項目”,以及《共同還款承諾書》中寫明“張振宇負責公司的廬江碧桂園三期項目,為該項目的經(jīng)濟責任人”。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助理、財務負責人蔣健明確表示: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張振宇之間有內部承包經(jīng)營關系,因此張喜泉、張漱倩作為父母要承擔擔保責任,王凌靜作為配偶要承擔共同還款責任;且要扣押房產(chǎn)證作資產(chǎn)抵押;張振宇承包的工程所在地在安徽。第二、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起訴的808萬元產(chǎn)生于2019年1月31日即過年發(fā)放農民工工資的時候,當時碧桂園廬江碧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碧源公司)、阜陽市潁州碧桂園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潁州碧桂園公司)已經(jīng)支付給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工程進度款,而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扣留了款項,并讓張振宇簽完本案中的借款協(xié)議才能支付勞務費,張振宇是迫于無奈才簽了該份借貸協(xié)議。現(xiàn)該工程已驗收完畢,但是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發(fā)包人碧源公司之間并未完全結算完畢,工程款項的各項補差仍在協(xié)商中。在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轉包該項目時,張振宇支付給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1000萬元作為保證金。因此,根據(jù)《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規(guī)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五條“原告以借據(jù)、收據(jù)、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jù)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jù)基礎法律關系提出抗辯或者反訴,并提供證據(jù)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jù)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該案件應當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即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審理。一審已查明兩筆款項的用途是勞務費,且支付對象為杭州廣鴻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因此,一審已查清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訴請的民間借貸關系實際上不存在,雙方是由于轉包而產(chǎn)生的款項結算糾紛,應駁回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二、在經(jīng)張振宇簽字確認后,碧源公司以及潁州碧桂園公司已經(jīng)將工程款項支付給了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該筆借款已經(jīng)償還。請求法院調查取證。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潁州碧桂園公司現(xiàn)并未就該工程結算完畢,就以民間借貸關系這一捏造的關系來起訴實際承包人,這種違反雙方當事人原本意圖、擾亂正常的市場經(jīng)濟關系的行為,法院不應予以支持。如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認為本案系民間借貸關系,則上訴人提出:一、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是職業(yè)放貸人,本案《借款合同》屬無效合同。根據(jù)浙江省高院、省檢、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稅務總局《關于依法嚴厲打擊與民間借貸相關的刑事犯罪、強化民間借貸協(xié)同治理的會議紀要》的職業(yè)放貸人認定標準,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已然構成職業(yè)放貸人。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放款對象主體眾多,除了本案債務人以外,通過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資金以賺取高額利息,出借行為具有反復性、經(jīng)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營業(yè)性,未經(jīng)批準,擅自從事經(jīng)常性的貸款業(yè)務,屬于從事非法金融業(yè)務活動?!躲y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未經(jīng)國務院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yè)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yè)金融機構的業(yè)務活動”,該強制性規(guī)定直接關系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和社會資金安全,事關社會公共利益,屬于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根據(jù)《合同法》第五十二條關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規(guī)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關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guī)定的‘強制性規(guī)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的規(guī)定,應認定案涉《借款合同》無效。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所從事的經(jīng)常性放貸業(yè)務,已經(jīng)超出其經(jīng)營范圍?!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超出經(jīng)營范圍訂立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jīng)營、特許經(jīng)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經(jīng)營規(guī)定的除外”。金融業(yè)務活動系國家特許經(jīng)營業(yè)務,故依照上述規(guī)定也應認定案涉《借款合同》無效?!督杩詈贤窡o效,涉案《擔保合同》也應無效。事實上,碧源公司支付的每一筆款項,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都有扣留,并強行發(fā)放貸款收取高額利息,最后以不簽借貸合同就不放款的方式逼迫實際承包人簽訂借貸合同,導致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放貸業(yè)務收入已遠遠超過了其主營業(yè)務收入,行為惡劣、情節(jié)嚴重,社會影響十分巨大。二、本案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有高利轉貸罪的嫌疑。根據(jù)《關于印發(fā)〈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民間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自有資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的民間借貸行為,既增加了融資成本,又擾亂了信貸秩序,根據(jù)《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應當認定此類民間借貸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在適用該條規(guī)定時,應當注意把握以下幾點:一是要審查出借人的資金來源。借款人能夠舉證證明在簽訂借款合同時出借人尚欠銀行貸款未還的,一般可以推定為出借人套取信貸資金,但出借人能夠舉反證予以推翻的除外;二是從寬認定“高利”轉貸行為的標準,只要出借人通過轉貸行為牟利的,就可以認定為是“高利”轉貸行為;三是對該條規(guī)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要件,不宜把握過苛。實踐中,只要出借人在簽訂借款合同時存在尚欠銀行貸款未還事實的,一般可以認為滿足了該條規(guī)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這一要件。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并非自有資金,在證據(jù)中張振宇已經(jīng)列明來源,且有部分來源于張振宇已經(jīng)支付的保證金和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工程進度款中扣留的款項,希望法院進行查證。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還用借款合同的形式將該種款項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剝離出來進行大量的訴訟,借以規(guī)避專屬管轄的制約,用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目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證核實后,發(fā)現(xiàn)確屬刑事范疇的進行移送。并根據(jù)浙江省高院、省檢、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稅務總局《關于依法嚴厲打擊與民間借貸相關的刑事犯罪、強化民間借貸協(xié)同治理的會議紀要》履行職責通知稅務部門稽查。三、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簽訂借貸合同之后,將808萬元足額打入了杭州廣鴻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的賬戶。杭州廣鴻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的股東、組成人員均為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員工,張振宇并未實際收到上述款項。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杭州廣鴻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的行為已構成套路貸,請求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職權移送公安機關。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駁回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辯稱

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辯稱:一、張振宇與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之間民間借貸關系成立,借款屬實。雙方借款有借款手續(xù)、借款合同、借款憑證,借貸是雙方合意,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應得到法律的保護。張振宇主動向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申請借款。張振宇認為是轉包關系,應另案處理。二、張振宇與張喜泉均未歸還借款。三、《保證擔保借款合同》、《借據(jù)》、《付款委托書》、《收款確認書》均為張振宇、張喜泉本人簽署,張振宇、張喜泉均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需要對自己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四、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不構成職業(yè)放貸人,更不構成高利轉貸,與本案無關。1、張振宇為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員工,為特定的內部人員。2、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為建筑企業(yè)以建筑實業(yè)為生,并不是以放貸為生。綜上,雙方當事人之間是民間借貸關系,借款屬實。張振宇、張喜泉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主體適格,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公平公正,請求法庭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張振宇立即歸還借款808萬元,并支付自款項實際交付之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期間按月利率1.2%計算的利息57.88992萬元,此后違約金按年利率24%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2.張喜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1月31日,張振宇向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借款808萬元,并出具借據(jù)一份,約定借款金額為808萬元,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2‰計算,利息按季計算,在次季初的10日前支付,如未如期支付,即從當月的1日起視同本金計付利息,保證于2019年7月31日前還清本息,若逾期不還,除支付正常借款利息外,按應歸還本息總額的10‰/月加付逾期利息。同日,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張振宇、張喜泉就上述借款簽訂保證擔保借款合同一份,另約定張喜泉對張振宇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義務向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本借款合同發(fā)生糾紛時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由東陽市人民法院管轄,涉及級別管轄的由相應上級司法機關管轄。張振宇作為借款人,張喜泉作為保證人,均于保證擔保借款合同上簽名捺印。同日,張振宇出具付款委托書,委托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將上述808萬元借款以一筆450.4萬元、一筆357.6萬元,均支付至杭州廣鴻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名下的銀行賬戶,款項用途為勞務費。2019年1月31日,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按約向杭州廣鴻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轉賬支付450.4萬元,備注用途為勞務費(廬江二期);2019年2月2日,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按約向杭州廣鴻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轉賬支付357.6萬元,備注用途為勞務費(阜陽潁州碧桂園)。之后,張振宇出具收款確認書一份,確認收到2019年1月31日向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所借808萬元。張喜泉向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出具擔保人還款承諾書,載明張振宇向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借款808萬元,由其提供擔保,其承諾若借款人不能如期歸還借款本息,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可直接在其各項資產(chǎn)中予以扣取并劃付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借款到期后,張振宇未歸還借款,張喜泉亦未履行擔保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應受法律保護。張振宇向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借款808萬元,并由張喜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張振宇應按約承擔還款付息責任,張喜泉應按約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張喜泉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張振宇追償。經(jīng)計算,截至2019年7月31日,張振宇尚欠原告借款808萬元,利息57.88992萬元。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張振宇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借款808萬元并支付利息57.88992萬元(已計算至2019年7月31日,此后利息按年利率24%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二、張喜泉對張振宇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張喜泉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張振宇追償。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2412元,保全費5000元,由張振宇負擔,張喜泉連帶負擔。

本案二審中,張振宇、張喜泉為證明其訴稱主張,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jù):證據(jù)一,張振宇的社保證明復印件一份,證明張振宇不是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員工,與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之間不可能存在內部承包責任制的關系,雙方之間應當是轉包關系。證據(jù)二,杭州廣鴻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工商登記信息復印件一份,證明杭州廣鴻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及公司成員。證據(jù)三,杭州廣鴻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及公司成員在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公示的信息中的任職情況復印件一份,證明杭州廣鴻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的股東葉祖瑞等是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領導。

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對上述證據(jù)質證認為:對證據(jù)一,三性均有異議,對證明目的也有異議,張振宇與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有簽訂責任制和勞動合同,且在諸多款項領取手續(xù)中都有張振宇的簽名。對證據(jù)二,三性均有異議,對證明內容也有異議,且與本案無關。對證據(jù)三,三性均有異議,對證明內容也有異議,且與本案無關。

本院認為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證據(jù)一、二、三與本案不具有關聯(lián)性,不能達到張振宇、張喜泉的證明目的。

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新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本院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是張振宇與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是否成立借貸關系,張振宇、張喜泉是否應承擔本案還款責任和連帶保證責任。張振宇、張喜泉均上訴主張本案應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法律關系審理,并非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經(jīng)審查,張振宇對借據(jù)、付款委托書、收款確認書的真實性均無異議,借據(jù)是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和借貸關系實際發(fā)生的直接證據(jù),具有較強的證明力,除非有確鑿的相反證據(jù)足以推翻借據(jù)所記載的內容,一般不輕易否定借據(jù)的證明力。雖然張振宇主張其與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之間就涉案工程存在轉包關系,但依據(jù)其出具的借據(jù)載明的內容,雙方對借款金額、借款利率及還款方式作了明確約定,故雙方達成借貸合意的意思表示是明確的,結合付款委托書、收款確認書、銀行轉賬憑證等證據(jù),一審認定本案系民間借貸關系,并判令張振宇、張喜泉承擔相應還款責任和連帶保證責任,并無不當。綜上所述,張振宇、張喜泉提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2412元,由張振宇、張喜泉各半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高耘

審判員樓晉

審判員胡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書記員

代書記員何亞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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