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20)鄂09民終364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20-04-26
審理經過
上訴人應城市展程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展程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湖北長舟鹽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舟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應城市人民法院(2019)鄂0981民初1948號民事裁定書,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上訴人訴稱
展程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2019)鄂0981民初1948號《民事裁定書》,裁定由湖北省應城市人民法院對展程公司的訴訟請求進行實體審理;2.依法判令訴訟費用由長舟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一、本案系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法院將本案錯誤的定性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由適用錯誤。展程公司與長舟公司于2017年2月18日、2017年12月14日分別簽訂的《勞務用工合同》和《建筑勞務合同》均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兩合同并無法律規(guī)定或雙方約定的無效或解除的事由,故上述合同應在雙方之間產生相應的約束力。在《勞務用工合同》中雙方約定:根據長舟公司的用工需求,展程公司就長舟公司的新建加碘車間及庫房工程提供施工勞務服務,雙方對勞務承包的范圍及工期、質量標準等內容進行了具體的約定。由上述合同約定的內容便可確定本案系勞務合同糾紛。二、即使一審法院認定本案案由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也不能因本案中同時存在勞務合同法律關系而直接裁定駁回長舟公司的起訴,一審法院仍應當對本案中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進行實體審理。本案一審訴訟請求為“請求人民法院判決長舟公司支付合同款項2620014.09元”,展程公司并未明確表明該款項是工程款還是勞務費,一審法院以“由于展程公司主張的法律關系性質與本案根據案件事實認定的不一致”駁回展程公司的起訴無法律依據,剝奪了展程公司的處分權。即使本案的法律關系定性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法院仍應當對本案中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進行實體審理,至于本案中涉及到的勞務合同糾紛可以告知展程公司另行起訴或裁定駁回起訴,而不應裁定將全案駁回起訴。三、無論本案案由是否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法院以案由錯誤為由裁定駁回起訴的做法于法無據。案由在立案和審理時即使不正確也不影響法院對案件的審理,更不會影響當事人的實體權利,案由的最終確定以生效判決所認定的法律關系為準。所以無論本案案由為何,都不影響法院的實體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的有關規(guī)定,如果人民法院立案后發(fā)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駁回起訴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1.原告自身缺乏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2.原告不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3.沒有明確的被告;4.無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從上述法律規(guī)定可以看出:案由錯誤不是裁定駁回起訴的理由,本案中也并無應當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出現,故一審法院裁定駁回展程公司的起訴于法無據。綜上,一審法院將本案的勞務合同糾紛定性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違背本案事實,以案由錯誤為由裁定駁回起訴于法無據;在確定法律關系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后,僅以本案中還同時存在勞務合同糾紛便未對其中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進行實體處理,直接將全案駁回起訴侵犯了展程公司的訴權,應予糾正。
展程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長舟公司支付合同款項1614922.25元;2.判令長舟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
一審法院經審查認為,從展程公司為證明其主張?zhí)峤坏慕ㄖ趧蘸贤?、勞務用工合同、長舟公司已經付款的工程結算書及發(fā)票、勞務費匯總表、工地施工前后照片、工地上各部位所用混凝土用量清單、施工日志、展程公司下欠農民工勞務費匯總表、工程完工驗收證明等表明,展程公司訴求中有勞務費和工程款。根據庭審展程公司陳述也可以看出其在施工過程中不僅提供了勞務,還提供了原材料和機械設備為長舟公司建設了多項工程,且有部分工程款尚未結算。因此,展程公司與長舟公司之間是建設施工合同關系而不是純粹勞務合同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三十五條,“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北景钢?經一審法院多次釋明后,展程公司仍未變更訴訟請求,由于展程公司主張的法律關系性質與一審法院根據案件事實認定的不一致,故應駁回展程公司的起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遂裁定:駁回展程公司的起訴。案件受理費27760元,退還給展程公司。
本院認為
本院經審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展程公司的起訴符合上述法律規(guī)定。理由如下:1.展程公司系經工商登記的企業(yè)法人。展程公司據以起訴的證據《建筑勞務合同》,系展程公司與長舟公司簽訂,展程公司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故展程公司作為原告提起訴訟主體資格適格。2.長舟公司系企業(yè)法人,展程公司一審中已提交長舟公司的工商注冊登記信息,且長舟公司一審中已應訴,故原審被告長舟公司主體明確。3.原審原告展程公司的訴訟請求為“判決長舟公司支付合同款項1614922.25元”,其訴訟請求事項明確、請求金額具體,事實與理由明確。4.本案系展程公司請求長舟公司支付款項而引起,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應城市人民法院管轄。所以,展程公司具有提起本案訴訟的權力。
綜上,展程公司的上訴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審法院以“展程公司主張的法律關系性質與一審法院根據案件事實認定不一致”而駁回展程公司的起訴,屬于適用法律錯誤;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的規(guī)定,并無建設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法院確定本案案由為建設施工合同糾紛存在不當;一審裁定處理不當,本院予以糾正。經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一、撤銷湖北省應城市人民法院(2019)鄂0981民初1984號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湖北省應城市人民法院審理。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石仁禮
審判員汪書力
審判員胡紅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書記員潘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