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9)豫01民終5536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承攬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9-04-23
審理經過
上訴人河南豫祥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豫祥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河南博聯(lián)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聯(lián)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qū)人民法院(2018)豫0105民初1880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豫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娜、被上訴人博聯(lián)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鄭喜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原告訴稱
博聯(lián)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向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豫祥公司支付博聯(lián)公司工程款50萬元及按年利率6%向博聯(lián)公司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實際付清上述工程款之日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暫計算至2018年6月27日為106083元)。
一審法院查明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博聯(lián)公司與豫祥公司簽訂了一份《河南省焦作市電信分公司武云高速線路遷改施工合同》,主要約定:河南省焦作市電信分公司(產權方)委托豫祥公司協(xié)調解決武云高速關于電信線路遷改賠補費及工程施工問題,經豫祥公司、產權方協(xié)商同意,由博聯(lián)公司負責工程施工,豫祥公司支付相應工程費用;本合同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包死施工價款的方式進行;本工程定于在支付首筆工程款二日內開始施工,并在收到首筆拆遷款三十日內完成焦作武云高速電信線路的遷改施工,在完工五個工作日內由博聯(lián)公司負責向豫祥公司提交通信光纜產權方竣工接收報告;施工范圍按照雙方共同確定的地點進行,施工過程按照實際需要遷改的線路確定;工程按照通信線路施工質量標準進行驗收,并由通信光纜產權方向豫祥公司出具竣工驗收報告;工程開工前,由豫祥公司支付博聯(lián)公司70%的工程款即49萬元,在博聯(lián)公司按照豫祥公司要求施工,完成最后一條光纜敷設后,光纜割接前,豫祥公司支付博聯(lián)公司剩余遷改總工程款的30%即21萬元;在支付博聯(lián)公司剩余工程款21萬元前,博聯(lián)公司需向豫祥公司提供涉及豫祥公司線路遷改工程的所有驗收資料,并保證資料符合高速方的要求,經高速方驗收合格后,支付剩余款項;豫祥公司應按合同約定及要求進行付款;博聯(lián)公司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的時間確保通信設施遷改項目的完成。2014年10月14日,豫祥公司向博聯(lián)公司轉賬支付20萬元,轉賬摘要為預付工程款。博聯(lián)公司提交的《驗收證書》載明:建設項目名稱:焦作電信光纜武云高速公路影響改遷工程,建設地點:K6+056處6條,K6+850-K7+160處1條,K13+000處1條,K16+224-K16+258處2條,K16+690-K16+700處2條,K19+490處6條,K21+350處2條,NK2+700-NK3+307處2條;開工日期:2013年11月;竣工日期:2014年12月;工程內容:武云高速影響17條架空光纜改遷;施工單位:博聯(lián)公司;驗收意見:驗收質量合格等。該驗收證書上加蓋有“中國電信集團公司河南省焦作市電信分公司網絡運營部”的章印,在驗收證書“運維部接入維護中心”一欄中中簽有“張偉、趙來?!弊謽樱斑\維部資源管理崗”一欄中簽有“王濤”字樣。豫祥公司提交的《情況說明》載明: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武云高速二標段項目經理部負責承建河南武云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業(yè)主單位)武陟至云臺山高速公路項目土建二標段的建設施工工程,自2013年起,本項目部多次通知豫祥公司及博聯(lián)公司完成本標段所屬焦作市電信分公司的線路拆遷工作,截止至2014年9月,豫祥公司及博聯(lián)公司均未開始電信線路拆遷工作,而該標段除電信公司線路外的拆遷工作均已完成,電信公司線路拆遷工作未完成已嚴重影響本項目標段的整體工程進度,在業(yè)主單位的多次催告下,本公司將上述情況告知業(yè)主單位,并找到焦作廣通通信技術有限公司進行本標段電信線路的遷改工作,并向該公司支付了4萬元的遷改費用,本標段的電信線路遷改工程實際是由焦作廣通通信技術有限公司施工完成的等。該情況說明上加蓋有“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武云高速二標段項目經理部”的章印。
豫祥公司提交的焦作廣通通信技術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7日出具的證明載明:武陟至云臺山高速公路遷改范圍內涉及長線局、移動、聯(lián)通、電信、廣電所有通信線路遷改工程均由本公司遷改完成,遷改時間自2013年6月份至2015年11月份遷改完成,遷改費用由移動、聯(lián)通、長線局、廣電及豫祥公司五家公司向本公司支付遷改費用,2014年10月份,本公司完成了武陟云臺山高速公路電信線路的遷改工程,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武云高速二標段向本公司支付了4萬元工程款,該項目經業(yè)主方、產權單位、施工標段驗收合格等。
博聯(lián)公司另提交了一份焦作廣通通信技術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出具的說明,主要載明:關于2018年8月7日本公司出具的證明中所載鄭云高速電信線路遷改由本公司全線完成一事,因受豫祥公司誤導,文字表達有誤,不是事實,實際本公司只干了武云高速二標段一處一條廣電省級干線光纜線路的遷改且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第二標段項目部向本公司支付4萬元。武云高速影響(長線局、移動、聯(lián)通、電信)線路遷改本公司未參與施工等。
審理中,原審法院向中國電信集團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原中國電信集團公司河南省焦作市電信分公司)送達《協(xié)助調查通知書》,向其核實以下問題:1、你公司是否有網絡運營部?驗收證書上的章印是否系你公司加蓋?2、你公司是否有張偉、趙來福、王濤三名工作人員?驗收證書上的簽名是否上述三人所簽?3、驗收證書上載明的內容是否屬實?4、你公司是否知道焦作電信光纜武云高速影響改遷工程17條架空光纜改遷是由誰施工的?
2018年11月2日,中國電信集團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向原審法院出具了一份書面回復,主要載明:本公司確有網絡運營部及與“驗收證書”上類似印章,但無法核實公章是否本公司加蓋;本公司確有張偉、趙來福、王濤三名工作人員,三人均認定簽名非本人簽署;驗收證書所載明內容部分屬實,具體為:建設項目名稱、單項工程名稱、建設地點、工程內容、施工單位均屬實,開工、竣工日期無法確定,人員簽字不屬實;本公司知道焦作電信光纜武云高速影響改遷工程17條架空光纜是由本公司委托的博聯(lián)公司承接等。
一審法院認為
原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博聯(lián)公司與豫祥公司之間的《河南省焦作市電信分公司武云高速線路遷改施工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成立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博聯(lián)公司稱,其已履行合同約定義務并舉證驗收證書。豫祥公司不予認可,但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未提供證據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豫祥公司稱,博聯(lián)公司拒不履行合同約定義務,本案所涉全部遷改工程是由焦作廣通通信技術有限公完成的,并舉證《情況說明》及焦作廣通通信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但隨后博聯(lián)公司所提交焦作廣通通信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顯示,該公司只干了武云高速二標段一處一條廣電省級干線光纜線路的遷改。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博聯(lián)公司所舉證明明確載明,豫祥公司所舉證明中所載鄭云高速電信線路遷改由焦作廣通通信技術有限公司全線完成一事,文字表達有誤,不是事實,且該份證明載明的焦作廣通通信技術有限公司對其所完成工程量與所收取工程款的陳述亦更為合理,故原審法院對該份證據予以確認。對博聯(lián)公司所舉驗收證書的證明力,經原審法院向中國電信集團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調查,中國電信集團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回復,驗收證書所載建設項目名稱、單項工程名稱、建設地點、工程內容、施工單位均屬實,焦作電信光纜武云高速影響改遷工程17條架空光纜是由本公司委托的博聯(lián)公司承接,中國電信集團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亦未否認驗收證書上章印的真實性,僅稱人員簽字不屬實,結合雙方所舉證據綜合考慮,應當認定博聯(lián)公司實際履行了合同約定的義務。故博聯(lián)公司要求豫祥公司支付剩余款項50萬元及自2018年6月29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的利息的訴請,合理有據,原審法院予以支持,過高部分,原審法院不予支持。關于豫祥公司辯稱本案案由的問題,本案是電信公司管道遷移的問題,不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豫祥公司的辯解理由,依據不足,原審法院不予采信。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豫祥公司于判決生效十日內支付博聯(lián)公司50萬元及利息(自2018年6月29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二、駁回博聯(lián)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9861元,由豫祥公司負擔。
上訴人訴稱
豫祥公司上訴稱:一、原審程序違法,本案所涉合同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于法定專屬管轄,原審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逗幽鲜〗棺魇须娦欧止疚湓聘咚倬€路遷改施工合同》第一條工程名稱為焦作武云高速電信線路的遷改工程,該工程所在地南起鄭焦晉高速牛莊樞紐處,順接鄭云高速,向北經武陟縣、修武縣,止于修武縣方莊鎮(zhèn)新赤莊西北,該合同施工內容為對武陟至云臺山高速電信線路的遷改施工工程。本案涉及的通信線路遷改工程,實際屬于建設工程項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不動產專屬管轄?!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lián)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钡谝话俣邨l規(guī)定:“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guī)定的除外?!备鶕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因此,本案系專屬管轄,應當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管轄,原審法院對本案不具有管轄權,原審程序違法,判決不具有法律效力。二、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依據本案在卷證據不足以證明博聯(lián)公司履行了合同約定的施工義務,原審判決豫祥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無事實及法律依據。合同的簽訂是合同雙方對權利義務的全面約定,合同的履行是雙方當事人嚴格按照合同所約定的條款去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本案中,豫祥公司與博聯(lián)公司之間通過簽訂《河南省焦作市電信分公司武云高速線路遷改施工合同》就河南省焦作市電信分公司武云高速線路遷改工程的施工、工期要求、權利義務、工程驗收、款項支付等作出約定。但是博聯(lián)公司并未按照雙方簽訂的協(xié)議履行施工義務,其在原審訴訟中所舉的證據也不能證明其完成了合同約定的施工及與驗收相關的附隨義務。根據《民事訴訟法》之規(guī)定,當事人對于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博聯(lián)公司以其履行了線路遷改施工、竣工驗收等合同義務為由起訴至原審法院要求豫祥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50萬元及相應的利息,其應當舉出真實、充分的證據證明其實際履行合同的事實存在。按常理來講,博聯(lián)公司作為施工人,若其確已按照合同的要求進行涉案合同的線路遷改工程,必定會留有真實的相關的施工記錄、竣工驗收報告、材料交接手續(xù)等相關材料。但在本案中,博聯(lián)公司一審提交了中國電信集團公司河南省焦作市電信分公司出具的《驗收證書》及劉丹的證人證言用于證明其是涉案工程的施工人。在一審庭審中因豫祥公司提出《驗收證書》是虛假的,電信公司未出具過該證據,原審法院向中國電信集團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送達《協(xié)助調查通知書》,對該本案所涉重點事實進行核實。電信公司的回復是:“我公司在接到協(xié)助調查通知書后,迅速組織相關專業(yè)人員進行調查落實,并到施工現(xiàn)場進行勘察核實,無法核實驗收證書上加蓋的網絡運營部印章是否為我公司加蓋;驗收證書上三名工作人員的簽字非本人簽署;我公司知道涉案線路遷改工程是由我公司委托的河南博聯(lián)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承接。”通過電信公司的回復,我們能夠得出的結論是:《驗收證書》是博聯(lián)公司偽造的或者是通過非正常渠道取得的,電信公司對于該《驗收證書》的出具是不知情的,電信公司只知道涉案工程由博聯(lián)公司承接(即便是這樣,電信公司在這個事實上的表述與實際情況也并不相符),但是是否由其施工,并未予以確認。博聯(lián)公司作為一審原告,其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據證明其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原審法院在已查明涉案證據系虛假、偽造的情況下,仍依據該證據及博聯(lián)公司庭后取得的其他未到庭未接受法庭質證的證據作出對豫祥公司不利的判決,明顯違反證據采用規(guī)則,違反程序規(guī)定,導致對于本案的事實認定錯誤,結果錯誤,依法應當予以糾正。三、博聯(lián)公司未能依約履行合同義務,支付款項的條件未成就,其無權要求支付剩余合同款項。根據合同第三條約定“本工程定于支付首筆工程款二日內開始施工……在完工五個工作日內由乙方負責向甲方提交通信光纜產權方竣工接收報告”,合同第六條工程驗收約定“按照通信線路施工質量標準進行驗收,并由通信光纜產權方向甲方出具竣工驗收報告”。根據合同第七條第2款約定:“在支付乙方剩余工程款210000元前,乙方需向甲方提供涉及乙方線路遷改工程的所有驗收資料,并保證資料符合高速方的要求,經高速方驗收合格后支付剩余款項?!北景敢曳郊床┞?lián)公司即未按照合同進行施工,也未按照合同的要求提供所有驗收資料,更未通過高速方的驗收,合同款項支付條件不成就,剩余款項不應予以支付,已支付款項應當予以返還。綜上所述,原審法院程序存在錯誤對本案無管轄權;博聯(lián)公司提供《驗收證書》系偽造的,其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完成了涉案工程的施工義務。博聯(lián)公司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依法應當予以駁回,原審法院依據虛假的證據認定事實并作出錯誤的判決,請求撤銷原審判決,轉由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或依法改判駁回博聯(lián)公司的原審訴訟請求。另補充:本案所涉工程為高速通信線路遷改工程,《建筑法》第二條第二款:“本法所稱建筑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條例。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guī)定》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公用電信網新建、改建、擴建及其配套設施建設等活動,以及實施對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jiān)督管理,須遵守本規(guī)定?!备鶕鲜鲆?guī)定,本案的通信線路遷改工程屬于上述法律所規(guī)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線路管道工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因此,本案系專屬管轄,應當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管轄。一審法院無視豫祥公司的在一審中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在其無管轄權的情況下繼續(xù)審理本案,程序嚴重違法。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guī)定,本案應當發(fā)回重審。
博聯(lián)公司答辯稱:一、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程序合法,博聯(lián)公司依約履行了合同義務,豫祥公司應支付剩余合同款項。二、豫祥公司偽造證據,虛假訴訟,在一審開庭時當庭撤回反訴,二審法院應依法追究豫祥公司的法律責任并將案件移送偵查機關。
本院查明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一致。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問題之一,是已完工的涉案工程是否系博聯(lián)公司實際施工。關于此問題,博聯(lián)公司提供有與豫祥公司簽訂的《河南省焦作市電信分公司武云高速線路遷改施工合同》、加蓋中國電信集團公司河南省焦作市電信分公司網絡運營部印章的《驗收證書》。中國電信集團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對一審法院的關于《驗收證書》調查通知的回復,雖然稱簽字人對簽字不認可,但并未明確《驗收證書》上的印章非其公司印章,同時答復稱,本公司知道焦作電信光纜武云高速影響改遷工程17條架空光纜是由本公司委托的博聯(lián)公司承接。豫祥公司稱博聯(lián)公司沒有履行合同約定的施工義務、豫祥公司另行委托焦作廣通通信技術有限公司實際施工,但其并沒有與焦作廣通通信技術有限公司的施工合同,亦不能提供焦作廣通通信技術有限公司的施工資料,且焦作廣通通信技術有限公司在出具由其施工的證明后,又出具說明稱其未參與案涉工程施工。豫祥公司稱涉案工程系由焦作廣通通信技術有限公司實際施工,證據不足。綜合上述情況,對豫祥公司關于涉案工程非由博聯(lián)公司實際施工的主張,一審判決不予認定并無不當。關于付款條件問題,本案所涉工程已經完工,豫祥公司對是否已經使用亦不能作出說明,結合博聯(lián)公司提供的《驗收證書》,博聯(lián)公司要求豫祥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一審判決予以支持亦無不當。關于案由和管轄權問題,豫祥公司主張本案案由不應為承攬合同糾紛,缺乏充分的證據予以確定,故其關于管轄權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綜上,豫祥公司的上訴請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9861元,由上訴人河南豫祥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于岸峰
審判員張永軍
審判員姚付良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書記員郭富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