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臨河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17)內0802民初6794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委托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7-11-27
審理經過
原告臨河區(qū)148法律服務所訴被告陳六人委托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臨河區(qū)148法律服務所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建雄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陳六人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臨河區(qū)148法律服務所因被告陳六人拖欠其代理費100000元未付,故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陳六人支付其代理費100000元。
本院認為
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實:2016年5月9日,臨河區(qū)148法律服務所與陳六人簽訂委托代理合同,約定臨河區(qū)148法律服務所接受陳六人委托,指派王建雄法律工作者為陳六人與內蒙古三普青方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的訴訟代理人,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費100000元。當日,被告陳六人與王建雄簽訂授權委托書,委托王建雄為陳六人與內蒙古三普青方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的訴訟代理人。2016年11月18日,臨河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陳六人與內蒙古三普青方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王建雄作為陳六人的委托代理人參加了該案的審理。2015年12月1日,陳六人向王建雄出具了承諾書一份。內容為:"本人訴三普青方164萬元案件勝訴后,愿支付100000代理費及一切費用,不包括訴訟費,陳六人"。2017年6月13日。被告提出撤訴申請,臨河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16)內0802民初2248號民事裁定,準許陳六人撤回對內蒙古三普青方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訴。雙方約定的代理費,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本案中,原告履行了委托合同約定的義務,被告陳六人也應依照約定支付原告代理費,長期拖欠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故原告請求被告支付代理費的合理訴求,應予支持。因被告未到庭參加訴訟,又未書面提出異議并提交向原告支付代理費的相關證據,故本院對原告所舉出的委托代理合同、承諾書等直接證據對原告所主張的事實予以認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三百九十六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陳六人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巴彥淖爾市臨河區(qū)148協(xié)調指揮中心第一法律服務所代理費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被告陳六人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李曉榮
審判人員
人民陪審員楊小紅
人民陪審員閆惠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書記員武慧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