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鄭州市金水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19)豫0105民初14060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承攬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9-05-17
審理經(jīng)過
中國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汪慧、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郭斌、李越然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6242156元;2、判令被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以6242156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12%支付利息,暫計算為312107.8元;3、被告支付原告為實現(xiàn)債權產(chǎn)生的律師費、保全費及擔保費,暫計20萬元;4、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2018年9月,原告與中國建筑第七工程局交通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就昆明市官渡區(qū)14號路(含地下綜合管廊)及五甲塘分區(qū)市政道路工程項目的退場事宜簽訂《退場協(xié)議書》。協(xié)議約定,由于該項目投資方(云南鐵投)撤資,導致聯(lián)合體項目公司無法運營,雙方協(xié)商辦理退場清算工作。經(jīng)結算,七局交通公司應支付仁立行公司支付前期各項費用共計6242156元,并同意自2018年10月1日起以6242156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12%支付利息。另據(jù)查,中國建筑第七工程局交通建筑有限責任公司非獨立法人,系被告內(nèi)設機構,其債權債務應當由被告承擔。綜上,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訴至本院。
被告辯稱
被告辯稱:一、雙方簽訂的《退場協(xié)議書》應當認定為無效。1、雖然本院將本案事由認定為承攬合同糾紛,但本案實質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锻藞鰠f(xié)議書》明確約定工程名稱為昆明市官渡區(qū)14號路(含地下綜合管廊)及五甲塘分區(qū)市政道路工程項目。顯然,本案性質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2、本案涉及項目的招標方為中鐵二十局官渡14號路基五甲塘市政道路總承包項目部,被告為該項目的中標單位且為總承包單位的分包方。后本項目工程由原告施工。因原告進場施工無法滿足總承包單位的要求,被告與原告沒有簽訂施工合同。雖然為《退場協(xié)議書》,但合同中對工程款約定明確,應當認定為施工合同。根據(jù)《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二條規(guī)定,雙方簽訂的《退場協(xié)議書》為無效合同。二、原告違背誠實信用原則,《退場協(xié)議書》對被告不具有約束力,不應當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原告在進場施工時與被告沒有簽訂施工合同。因涉案項目無法正常施工,被告與原告簽訂《退場協(xié)議書》。雙方簽訂本協(xié)議書的真實意思:一是鑒于本項目的特殊性,暫時業(yè)主沒有支付工程款,且中建七局交通公司資金緊張,在被告收到業(yè)主支付的工程款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若被告沒有收到業(yè)主支付的工程款,原告不能向被告主張。二是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利息的前提是,被告在收到業(yè)主支付工程款前,原告表示理解暫不向被告主張支付款項。目前,被告沒有收到業(yè)主支付的工程款。顯然,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已經(jīng)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因此,《退場協(xié)議書》即使認定有效,也對中建七局沒有約束力,不應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三、原告主張的利息過高且計算時間錯誤。1、假使《退場協(xié)議書》有效,雙方簽訂的利息明顯過高,與施工項目延期付款慣例不符,且具有延期付款補償性質,應當認定為無效或予以適當減少。2、《退場協(xié)議書》對應付工程款的時間沒有明確約定,且該協(xié)議書的簽訂日期為2019年1月28日。根據(jù)最高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司法解釋》第十八條規(guī)定,本案的利息應從起訴之日起算,即2019年3月22日起算。四、即使被告支付工程款,工程款數(shù)額與事實不符且應當扣除相應的質量保證金。1、原告主張的工程款為6242156元,應當扣除11667元的罰款,被告最終支付金額為6230489元。2、根據(jù)《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理》規(guī)定,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被告應當在付款時扣除6230489元的5%即311524元作為質保金,為工程后續(xù)的保修提供保障。五、原告的付款沒有達到《退場協(xié)議書》約定的付款條件,被告不應當支付工程款。根據(jù)《退場協(xié)議書》約定,原告在申請付款之前,應當向被告提供發(fā)票。否則,被告可以拒絕付款。目前原告并沒有向被告提供發(fā)票。因此,被告可以拒絕支付工程款。
本院查明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原告(分包人、乙方)與中國建筑第七工程局交通建筑有限責任公司(承包人、甲方)簽訂《退場協(xié)議書》,主要約定:工程名稱昆明市官渡區(qū)14號路(含地下綜合管廊)及五甲塘分區(qū)市政道路工程項目;退場時間約定為2018年9月30日,約定退場時間之后所發(fā)生的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經(jīng)雙方一致確認,乙方從進場至2018年9月30日退場之日結算工程總額為6242156元;因甲方未從業(yè)主方收到工程款,甲方同意以乙方結算額6242156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12%(含稅)進行計息,計息時間為2018年10月1日至付款前一日;乙方在申請付款前,應提供勞務稅票給甲方等。
被告提交的昆明官渡14號路項目管廊工程最終結算計價表顯示,最終應支付原告價款為6230489元。2019年5月9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建筑工程款6242156元的發(fā)票。庭審中,原告認可并同意從訴訟請求中扣減工程款11667元,實際欠付款項為6230489元。
原告為實現(xiàn)本案債權與
湖北浩澤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代理合同,并支付律師費132000元。
另查明,中國建筑第七工程局交通建筑有限責任公司非獨立的法人,其債權債務由被告承擔。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合同應當履行。原告與被告簽訂《退場協(xié)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應受合同約束。合同約定工程款為6242156元,但經(jīng)核算,實際欠付工程款6230489元,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付款,已經(jīng)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6230489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訴請的利息,符合合同約定及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訴請的律師費,協(xié)議書中并未約定,故該項訴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
中國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原告
湖北仁立行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230489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6230489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10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2%的標準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
湖北仁立行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9080元,減半收取29540元,由原告
湖北仁立行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2291元,被告
中國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負擔2724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訴于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交納上訴費,將繳費憑證交本院查驗,逾期視為放棄上訴。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江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書記員
書記員陳黃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