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案號:(2016)粵2072民初12700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裝飾裝修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7-02-10
審理經(jīng)過
原告全昌點訴被告中山八達龍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八達龍公司)、中山市智慧龍山商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智慧龍山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全昌點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鄧劍鋒,被告八達龍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鄭海洲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智慧龍山公司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兩被告連帶支付原告工程款766725.8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訴之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事實和理由:2014年8月,兩被告投資興建了位于中山市的龍山購物中心,原告承建了部分木工工程。2016年8月11日經(jīng)兩被告與原告結算,兩被告確認尚欠原告工程款766725.85元,結算后被告未支付原告工程款。
被告辯稱
被告八達龍公司辯稱,1.原告的木工天花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具體為:①2016年10月19日,龍山購物中心二樓的“優(yōu)宜”超市中心區(qū)的一條天花吊掛突然掉下來,我方為此向優(yōu)宜超市賠償1536元,該天花吊掛的造價為142464元;②購物中心一至三層的開花存在開裂有數(shù)十處;③購物中心的走道、一樓保安室天花板變形,天花邊未完全收口,面積約數(shù)百平方米。以上②、③項的工程修理費用約10萬元。2.對于上述工程存在的質量問題及有關損失,請求在工程款中扣減,如有爭議,我方申請工程質量鑒定及損失評估。
被告智慧龍山公司未作答辯。
本院查明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3月20日,原告與中山市天富房地產(chǎn)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富公司)簽訂一份《室內木工裝修施工合同》,天富公司將龍山購物中心的木工工程發(fā)包給原告,并約定了硅酸板造型天花、平面天花、鋁塑板天花的單價及要求,工程全部完成后支付總工程造價80%,余款20%待天富公司驗收合格后二個月內付清。2015年8月10日,天富公司變更企業(yè)名稱為本案被告八達龍公司。原告主張兩被告尚欠工程款766725.85元未付,為此原告提交了一份抬頭為“單位名稱:木工全昌點”的憑證,稱此為雙方的對賬單,該憑證上部分內容為打印的表格,顯示有日期、內容、支出數(shù)、余款等項目,于2015年3月30日至2016年7月8日期間分21筆合計支出數(shù)1010000元,下部分為手寫內容,載明2015年工程款項:1487315.85元,2016年工程款項:289410元,合計1776725.85元,余款:766725.85元(截止至2016年8月11日),余款數(shù)額處蓋有“龍山購物中心結算中心”和“中山八達龍投資有限公司”的印章,并有“李慧鳴”簽名。原告稱該對賬單是2016年7月原告在龍山購物中心四樓的辦公室,將相關單據(jù)交給智慧龍山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永洪對賬后,何永洪讓其財務人員李慧鳴打印出該對賬單,并由李慧鳴加蓋“龍山購物中心結算中心”印章,八達龍公司財務人員何思綺加蓋“中山八達龍投資有限公司”印章。八達龍公司確認上述憑證中的結算數(shù)額及李慧鳴簽名真實性,但對其印章真實性不確認。原告提交了其收取工程款的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證實其已收取工程款101萬元,八達龍公司確認該交易明細,該明細顯示何永洪、李秋林、李慧鳴向全龍英(系原告之妻)賬戶轉賬記錄。
庭審中,八達龍公司申請對原告承建的木工、天花的工程質量及維修價格進行鑒定及評估,原告不同意被告該申請。經(jīng)本院釋明,八達龍公司明確其在答辯中提出的質量問題是作為答辯理由,在本案中不提反訴請求。
另查明,本院在審理蔡波訴八達龍公司、智慧龍山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案號:(2016)粵2072民初13745號]中,蔡波提交的證據(jù)為2016年9月的一份憑證,該憑證上加蓋的兩枚印章與本案原告提交對賬單上印章名稱相同,蔡波稱該憑證是應智慧龍山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永洪的要求到其位于龍山購物中心的辦公室與何永洪對賬后,由財務何思綺將蓋好印章的憑證交給蔡波。本院在審理王慶輝訴八達龍公司、智慧龍山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案號:(2016)粵2072民初12699號],王國生訴八達龍公司、智慧龍山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案號:(2016)粵2072民初12613號]中,王慶輝、王國生對其提交的對賬單的形成過程與原告的說法基本相同,均稱是其本人看著李慧鳴、何思綺加蓋印章。
再查明,智慧龍山公司登記成立于2015年7月17日,辦公地址在小欖鎮(zhèn)龍山購物中心,股東為何永洪、李秋林,法定代表人為何永洪,李秋林是八達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該公司在龍山購物中心設有辦公點。龍山購物中心于2016年4月29日開業(yè)。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告與天富公司簽訂的室內木工裝修施工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及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該合同有效,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雙方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天富公司變更企業(yè)名稱為八達龍公司,其權利和義務應當由八達龍公司享有和承擔。工程經(jīng)竣工驗收合格方能投入使用,原告已將承建的工程交付被告,雙方雖未辦理書面驗收手續(xù),但龍山購物中心已于2016年4月29日開業(yè),八達龍公司已實際接收并使用原告承建工程,因此龍山購物中心開業(yè)日期應視為八達龍公司對原告工程驗收合格之日。按照合同約定,發(fā)包人應在驗收合格后二個月內付清全部工程款,故八達龍公司應當在2016年6月29日前付清原告全部工程款。八達龍公司雖不確認原告對賬單上其印章真實性,但對對賬單中的結算數(shù)額無異議,故八達龍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數(shù)額為766725.85元。原告現(xiàn)請求八達龍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自起訴之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理據(jù)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智慧龍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何永洪,其股東李秋林另擔任八達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兩公司均在龍山購物中心辦公,此前何永洪、李秋林均通過其個人銀行賬戶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上述情形證實兩公司之間存在關聯(lián)關系。原告提交的對賬單上加蓋有“龍山購物中心結算中心”印章,雖然該印章與智慧龍山公司的名稱不盡相同,但對賬單是由智慧龍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永洪與原告對賬后形成,且印章亦是由該公司的財務人員加蓋,因此上述蓋章行為應視為智慧龍山公司對對賬單內容的確認,同時亦是加入債務的行為。兩被告均在對賬單上加蓋印章,但未明確承擔責任方式,應視為其對債務承擔共同清償責任。
八達龍公司辯稱原告所做工程存在質量問題從而提出賠償請求,并申請對工程質量及維修價格進行鑒定及評估,本院認為,八達龍公司上述主張的目的在于抵銷原告訴訟請求,對此其應在本案中一并提起反訴,但經(jīng)本院釋明后,八達龍公司明確不在本案中提起反訴,故本院在本案中對其上述請求不予處理,其可另案起訴。因此,本案無須對工程質量及維修價格進行鑒定及評估,本院對八達龍公司關于鑒定及評估的申請不予準許。
被告智慧龍山公司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其對答辯權等訴訟權利的放棄,不影響本院對案件的審判。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中山八達龍投資有限公司、中山市智慧龍山商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共同支付原告全昌點工程款766725.85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計算方式: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467元(原告已預交),由兩被告共同負擔(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逕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
審判長瞿兵
審判員張慶爭
審判員高嘉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權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