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孟津縣人民法院
案號:(2019)豫0322民初751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9-12-12
審理經過
原告河南尚志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尚志公司)訴被告洛陽巨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巨子新能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尚志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巨子新能源公司賠償原告財產損失65451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5年6月,被告巨子新能源公司為解決其產品下游銷售問題,邀請原告投資多晶硅組件產品的制造。為此,2015年9月至2016年5月,原告在被告一期廠區(qū)外投資670余萬元建設了多晶硅組件廠房,即115#廠房,后因被告的產品技術問題未解決,該廠房并未投入使用,處于閑置狀態(tài)。但該廠房為原告獨立投資建設并所有,被告對我方擁有該廠房不持異議。2017年,孟津縣人民法院(2017)豫0322執(zhí)1003-1、1003-2、1003-3號對河南維恩鋼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維恩鋼構公司)與巨子新能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作出民事裁定:依法對被執(zhí)行人巨子新能源公司位于孟津縣××產業(yè)集聚區(qū)××大道南側掛牌出讓編號為MJTS-2016-05(不動產權證號豫2016縣不動產權第000015號)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上附著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進行查封、拍賣。廠房評估價為6545100元。2018年10月18日,尚志公司對執(zhí)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孟津縣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7日作出(2018)豫0322執(zhí)異49號執(zhí)行異議裁定:駁回尚志公司的異議。后我方進行執(zhí)行異議之訴,要求停止拍賣,但因我方沒有廠房所涉土地的使用權,不可能影響執(zhí)行拍賣,經法院釋明后,我方申請撤訴,該廠房被依法拍賣,拍賣所得已由申請執(zhí)行人分配完畢。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依法判處。
被告辯稱
被告巨子新能源公司辯稱,我公司沒有邀請原告來建廠,是臺商李正文和尚志公司談的合作,我公司一直沒有參與談判,他們雙方談判的結果是什么,我公司不清楚。我公司的目的是和原告進行合作,原告才將廠房建到我公司,沒有最終達成書面協議,也沒有口頭協議,建房中原告投資多少,我公司一概不知,也沒有通過我公司去確認多少錢。建廠房中原被告簽訂了合作協議,協議約定2016年1月向我公司進行全面系統的資金投入以滿足我公司全面開產的需要,協議簽訂后派駐到廠里4人,呆了3個多月,不知什么原因,原告將人員撤走,最終原告對巨子的投資也沒有到位。
訴訟代表人:原被告之間系投資關系,原告對被告進行投資,被告現在進入了破產程序,原告作為投資人應當自行承擔投資所帶來的風險,應駁回原告的訴求。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在維恩鋼構公司訴巨子新能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強制執(zhí)行的過程中,維恩鋼構公司申請拍賣被執(zhí)行人巨子新能源公司位于孟津縣××產業(yè)集聚區(qū)××大道南側掛牌出讓編號為MJTS-2016-05(不動產權證號豫2016縣不動產權第000015號)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上附著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后尚志公司作為案外人,以巨子新能源公司的該宗土地上附屬物、構筑物為自己所有提起執(zhí)行異議之訴。在該案的庭審過程中,巨子新能源公司認可其地上附屬物由尚志公司獨立投資建設。在該案審理過程中,2019年3月20日,尚志公司與洛陽玄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玄天科技公司)(××)達成《執(zhí)行分配和解協議》,約定:“玄天科技公司主張應受償拍賣巨子新能源公司地上附屬建筑物、構筑物的價款;尚志公司主張巨子新能源公司地上附屬建筑物、構筑物的所有權,拍賣價款應歸其所有,目前該執(zhí)行異議正在審查中。雙方經平等協商,決定擱置爭議,就維恩鋼構公司申請執(zhí)行巨子新能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拍賣巨子新能源公司地上附屬建筑物、構筑物所得價款4224000元的歸屬和分配問題達成如下協議:一、拍賣巨子新能源公司地上附屬建筑物、構筑物所得價款4224000元由尚志公司分配2224000元,由玄天科技公司分配2000000元;二、協議簽訂后尚志公司對執(zhí)行異議之訴一案提出申請撤訴,不再就上述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提出執(zhí)行異議,不得干涉維思鋼構公司、玄天科技公司申請執(zhí)行巨子新能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的繼續(xù)執(zhí)行。尚志公司的其它損失可另案另訴;三、其它互不爭執(zhí)?!焙徒鈪f議簽訂后,2019年3月21日,玄天科技公司將其應得的執(zhí)行款自愿向尚志公司支付了2224000元,尚志公司遂撤回了執(zhí)行異議之訴。被執(zhí)行人巨子新能源公司的土地及地上附屬物、構筑物被繼續(xù)強制執(zhí)行。
另查明,原告尚志公司提供其公司到被告巨子新能源公司建廠房的資料和支出明細,被告巨子新能源公司認可原告建廠房的事實,但稱其沒有參與建設無法確認上述證據。被告方提供2015年11月18日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合作關系,是原告向被告進行的投資;提供上述《執(zhí)行分配和解協議》、《收條》各一份,證明原告在維恩鋼構公司申請強制執(zhí)行巨子新能源公司一案中,原告已分得2224000元。
還查明,經我院依法委托對巨子新能源公司位于孟津縣××產業(yè)集聚區(qū)××大道南側掛牌出讓號為MJTD-2016-05號(不動產權證號:豫2016縣不動產權第000015號)的地上附著建筑物、構筑物進行評估作價,2018年10月10日,洛陽天幸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出具天幸評報字2018第044號《資產評估報告書》,評估結論為評估資產的市場公允價值為654.51萬元。原被告雙方對該評估報告無異議。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法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原告提供證據證明其在被告洛陽巨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孟津縣××產業(yè)集聚區(qū)××大道南側掛牌出讓編號為MJTS-2016-05的國有建設用地上建設廠房,被告亦認可原告修建廠房的事實,故可以認定該廠房所有權屬原告所有。被告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被強制執(zhí)行,造成原告的合法財產亦被拍賣,現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相關損失,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關于賠償數額,經依法委托,洛陽天幸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出具《資產評估報告書》,評估位于孟津縣××產業(yè)集聚區(qū)××大道南側掛牌出讓號為MJTD-2016-05號(不動產權證號:豫2016縣不動產權第000015號)的地上附著建筑物、構筑物的價值為654.51萬元,原被雙方對此亦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被告辯稱原告修建廠房系投資行為,原告應承擔投資不利帶來的后果,但雙方承認尚未簽署最終協議,故對被告的該辯解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辯稱原告已分得執(zhí)行款2224000元,但該款系申請執(zhí)行人洛陽玄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從其應得執(zhí)行款中自愿分配給原告,以達到讓河南尚志實業(yè)有限公司撤回執(zhí)行異議之訴,確保執(zhí)行順利進行,不應作為被告洛陽巨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賠償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洛陽巨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河南尚志實業(yè)有限公司財產損失654.51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57620元,減半收取計28810元,保全費30元,總計28840元,由被告洛陽巨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負擔。被告負擔部分限被告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至本院財務室,逾期將交付執(zhí)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
審判員謝玉臣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書記員
書記員任曉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