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7)云03民終1195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委托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7-08-31
審理經過
上訴人云南勝祉律師事務所因與上訴人馬龍?zhí)靹?chuàng)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馬龍縣人民法院(2017)云0321民初14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7年8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云南勝祉律師事務所的負責人周承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遠鋒、朱文娟、上訴人馬龍?zhí)靹?chuàng)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榮華、林丹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訴稱
云南勝祉律師事務所上訴請求:維持馬龍縣人民法院(2017)云0321民初148號民事判決第一項,改判第二項,由被上訴人馬龍?zhí)靹?chuàng)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上訴人云南勝祉律師事務所合明祥借款糾紛一案委托代理合同約定的其余代理費155096元,加上第一項認定的75000元,合計人民幣230096元。事實和理由:1、原判認定合明祥案《委托代理合同》第六條中手寫部分內容無效屬適用法律錯誤,違背了《合同法》確立的意思自治基本原則。2、《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是部門規(guī)章,不是行政法規(guī),更不是法律,雙方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guī)定的無效情形,不應當按照該規(guī)定作出否定性評價。
被上訴人辯稱
馬龍?zhí)靹?chuàng)科技有限公司辯稱,合明祥民間借貸糾紛案的一審律師代理費僅認可雙方約定的3萬元,且已付清?!段写砗贤飞鲜謱懖糠植⒎请p方真實意思表示,既未征得答辯人馬龍?zhí)靹?chuàng)科技有限公司,也未取得事后追認,不具備真實性、合法性,不能作為確認合明祥民間借貸糾紛案約定律師代理費的依據(jù)。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人勝祉律師事務所的全部上訴請求。
馬龍?zhí)靹?chuàng)科技有限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馬龍縣人民法院云0321民初148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并在查清事實后依法改判;2、上訴費由被上訴人云南勝祉律師事務所承擔。事實和理由:1、查興云案二審判決和王澤洪案一審判決的最后時間分別為2014年5月12日、2014年5月16日。兩案訴訟時效已過。2、從查興云案二審和王澤洪案民事判決書可知,查興云案二審階段的標的為218068.86元,根據(jù)《云南省律師收費暫行標準》確定律師代理費10000元合法合理;王澤洪案標的為158500元,根據(jù)《云南省律師收費暫行標準》確定律師代理費5000元合法合理。且上訴人馬龍?zhí)靹?chuàng)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6月12日付清上述兩案的15000元律師代理費。
云南勝祉律師事務所辯稱,原判對王澤洪案一審、查興云案二審委托代理合同的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被答辯人馬龍?zhí)靹?chuàng)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訴主張既沒有事實依據(jù),也沒有法律依據(jù)。被答辯人馬龍?zhí)靹?chuàng)科技有限公司尚欠答辯人云南勝祉律師事務所代理費230096元。合明祥借款合同糾紛案手寫部分形成于同一時間、同一個人、同一支筆,經雙方確認后加蓋印章,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因此雙方在委托代理合同中約定的代理費于法有據(jù),應當?shù)玫街С?。請求二審法院駁回被答辯人馬龍?zhí)靹?chuàng)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支持答辯人云南勝祉律師事務所的上訴請求。
云南勝祉律師事務所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馬龍?zhí)靹?chuàng)科技有限公司及時支付原告云南勝祉律師事務所代理費275096元,自立案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原告云南勝祉律師事務所資金占用費;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馬龍?zhí)靹?chuàng)科技有限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馬龍縣天創(chuàng)鋼鐵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0日變更為馬龍?zhí)靹?chuàng)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4月17日原告云南勝祉律師事務所與被告馬龍?zhí)靹?chuàng)科技有限公司簽訂查興云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二審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費為30000元;同日原、被告雙方還簽訂了王澤洪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費為30000元;2014年7月6日原、被告雙方簽訂合明祥借款糾紛一審委托代理合同,約定“馬龍縣天創(chuàng)鋼鐵有限公司支付云南勝祉律師事務所代理費3萬元(大寫:叁萬元整)。后,再按壹審法院裁判確定的10%(百分之壹拾)支付代理費?!保▌潤M線部分為手寫內容);2015年3月15日原、被告雙方簽訂李國生買賣合同糾紛一審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費為60000元;2015年8月17日原、被告雙方簽訂李國生買賣合同糾紛二審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費為60000元。上述合同均由原告預先擬定并打印,約定原告受被告委托作為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為被告進行訴訟,其中2015年8月17日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李國生買賣合同糾紛二審委托代理合同的代理費為打印稿,其余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費處均為手寫,所有代理費并未約定支付期限。原、被告簽訂委托代理合同后,原告依約完成了委托代理事項。被告于2014年6月12日向原告支付了查興云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二審委托代理合同的代理費10000元、王澤洪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委托代理合同的代理費5000元,后分別于2014年8月28日向原告支付代理費30000元,2015年4月14日向原告支付代理費30000元,2015年7月2日向原告支付代理費30000元,2015年12月1日向原告支付代理費30000元。一審法院認為,原告云南勝扯律師事務所與被告馬龍?zhí)靹?chuàng)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的查興云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二審委托代理合同、王澤洪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委托代理合同、李國生買賣合同糾紛一審委托代理合同、李國生買賣合同糾紛二審委托代理合同,以上委托代理合同均是原、被告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合明祥借款糾紛一審委托代理合同,被告認可合同中30000元的代理費,予以確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雙方當事人都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原告按上述委托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了自己的訴訟代理義務,被告應當按約定支付相應代理費,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以上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費(扣除被告已支付的數(shù)額)的訴請,予以支持。對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合明祥借款糾紛一審委托代理合同第六條中“后,再按壹審法院裁判確定的10%(百分之壹拾)支付代理費”的約定?!堵蓭煼帐召M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時,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導價后仍要求實行風險代理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因案件風險的存在,是采用風險代理方式的前提,委托人選擇此種代理方式是因為案件存在著敗訴風險,即使勝訴,委托人取得勝訴結果利益的程度也不盡相同,存在不確定因素,委托人想要勝訴或者想要取得高比例的回報,必須要由受托人(代理人)通過一定的努力來實現(xiàn)。就本案,原、被告雙方簽訂風險代理合同的條件,首先是原告必須告知被告代理收費有關的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即原告應履行告知義務。從原告提交的證據(jù)和庭審查明的事實來看,原告并沒有向被告告知政府收費指導價,而是不因案件的難易程度便與被告簽訂風險代理合同,勢必損害被告的利益;其次是原告沒有提交證據(jù)證實“被告在被告知律師收費政府指導價后,仍堅持選擇風險代理”的事實。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及《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合明祥借款糾紛一審委托代理合同第六條中“后,再按壹審法院裁判確定的10%(百分之壹拾)支付代理費”的內容無效,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明祥借款糾紛一審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費為155096元的訴請,不予支持。根據(jù)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被告應當向原告支付的代理費一共為210000元,根據(jù)庭審查明的事實,被告已經向原告支付了135000元代理費,現(xiàn)被告仍下欠原告代理費75000元,因原、被告在簽訂委托代理合同時未約定代理費的履行期限,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原告可以隨時要求被告履行,但應當給被告必要的期限。由于原、被告在簽訂各委托代理合同時沒有約定代理費的支付期限,原告可以隨時要求被告履行,所以被告就不存在違約行為,同時原告要求被告“自立案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原告資金占用費”的訴請于法無據(jù),故對原告的該項訴請不予支持。同理對被告認為“查興云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二審委托代理合同、王澤洪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委托代理合同”已過訴訟時效的辯解意見,不予采納。綜上所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由被告馬龍?zhí)靹?chuàng)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云南勝扯律師事務所委托訴訟代理費75000元;二、駁回原告云南勝祉律師事務所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426元,由原告云南勝祉律師事務所負擔3926元,被告馬龍?zhí)靹?chuàng)科技有限公司負擔1500元。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
本院查明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第三百九十六條規(guī)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鄙显V人云南勝祉律師事務所與上訴人馬龍?zhí)靹?chuàng)科技有限公司形成委托合同法律關系,上訴人云南勝祉律師事務所根據(jù)合同約定完成了委托事項,上訴人馬龍?zhí)靹?chuàng)科技有限公司應支付相應的委托費用。2014年7月6日,上訴人云南勝祉律師事務所與上訴人馬龍?zhí)靹?chuàng)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的合明祥借款糾紛一審委托代理合同約定:“……六、根據(jù)《云南省律師收費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甲方支付乙方代理費3萬元(大寫:叁萬元整)后,再按壹審法院裁判確定的10%(百分之壹拾)支付代理費?!恕⒈竞贤皇饺?,甲方一份,乙方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倍徶?,上訴人云南勝祉律師事務所提交了其持有的兩份委托代理合同,內容完全一致(包括手寫部分),上訴人馬龍?zhí)靹?chuàng)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提交其持有的委托代理合同,故其抗辯手寫部分系上訴人云南勝祉律師事務所事后添加無證據(jù)證實。對上訴人云南勝祉律師事務所主張的手寫部分也屬雙方合意予以確認。合明祥借款糾紛一案委托代理合同約定的委托訴訟代理費應為30000元+1550963元×10%=185096元。上訴人云南勝祉律師事務所與上訴人馬龍?zhí)靹?chuàng)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7日簽訂的查興云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二審委托代理合同約定委托訴訟代理費為30000元,王澤洪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委托代理合同約定委托訴訟代理費為30000元。上訴人馬龍?zhí)靹?chuàng)科技有限公司主張查興云案委托訴訟代理費應為10000元,王澤洪案委托訴訟代理費應為5000元無事實依據(jù),不予支持。上訴人馬龍?zhí)靹?chuàng)科技有限公司應當向上訴人云南勝祉律師事務所支付的委托訴訟代理費為365096元,已經支付135000元,現(xiàn)仍下欠委托訴訟代理費230096元。上訴人云南勝祉律師事務所與上訴人馬龍?zhí)靹?chuàng)科技有限公司對代理費的支付并未約定履行期限,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钡囊?guī)定,上訴人云南勝祉律師事務所主張查興云案和王澤洪案委托訴訟代理費并未超過訴訟時效。
綜上所述,上訴人云南勝祉律師事務所的上訴請求成立,予以支持;上訴人馬龍?zhí)靹?chuàng)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第(四)項、第三百九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一、撤銷馬龍縣人民法院(2017)云0321民初148號民事判決;
二、由上訴人馬龍?zhí)靹?chuàng)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一次性支付上訴人云南勝扯律師事務所委托訴訟代理費230096元;
三、駁回上訴人云南勝祉律師事務所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5426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0852元,共計16278元,由上訴人馬龍?zhí)靹?chuàng)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余瑾
審判員刁云霞
審判員廖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
書記員張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