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7)湘10民終2357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9-02-26
審理經(jīng)過
上訴人湖南基礎工程公司五分公司(以下簡稱五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資興市瑞泰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泰公司)、原審第三人湖南長信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信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資興市人民法院(2016)湘1081民初6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五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德軍、陳康,被上訴人瑞泰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譚春立、李國元,原審第三人長信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建雄、李海福到庭參加訴訟。在審理過程中,長信公司認為長信公司是資興市瑞泰時代廣場項目的沖孔灌柱樁變更及增加工程的實際施工人。長信公司己就瑞泰公司欠付工程款提起訴訟。本院認為,本案的審理需以長信公司與瑞泰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jù),而該案尚未審結。本院于2018年1月3日裁定中止本案訴訟?,F(xiàn)長信公司與瑞泰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己審結,2019年2月22日本案恢復訴訟。本院重新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訴稱
五分公司上訴請求:一、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依法改判為由瑞泰公司支付五分公司工程款743,045.61元,遲延履行違約金118,887.30元(遲延履行違約金按每月2%計算,暫計算至2016年1月9日,以后違約金按同一標準計算);二、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瑞泰公司負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認定瑞泰公司直接損失207,703元錯誤。(一)一審認定增加的檢測費57,000元,依據(jù)不足;(二)B區(qū)主樓樁基礎抽芯檢測花費150,700元,包含了瑞泰公司正常必須花費的部分。二、一審判決認定逾期完工違約金過高。造成工期延長有以下幾方面原因:1.瑞泰公司提供的地質勘察資料不準確,很多溶洞在地質勘察資料中沒有標注,因此,五分公司在施工過程中不得不臨時變更施工方案,不但增加了五分公司的施工成本,還延誤了工期;2.在施工期間,多次遇雷雨、大霧等惡劣天氣;3.瑞泰公司管理混亂,導致修復所用的時間延長。三、一審判決遲延付款違約金錯誤?!妒┕ず贤返谑龡l第一款第三項約定:不按規(guī)定撥付工程款,甲方(瑞泰公司)按遲延撥付金額每日1%支付給乙方(五分公司)違約金。按照該條款約定,瑞泰公司延期付款的賠償金為每月30%,五分公司在這一約定范圍內按每月2%要求瑞泰公司支付延期付款利息(即賠償金),并沒有超出雙方約定,也沒有超出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予支持。四、一審判決瑞泰公司的損失以及變更設計后增加的費用全部由五分公司承擔,明顯錯誤。本案中,樁基礎改為樁基筏板復合基礎的原因是:1.樁基的實際位置偏離設計位置,導致地基承載力不均。樁基實際位置偏離設計位置,施工單位確實負有責任,但業(yè)主單位與監(jiān)理單位也有責任。因此,對該部分增加的費用應由五分公司、瑞泰公司和監(jiān)理單位共同承擔;2.樁端持力層不滿足設計要求。瑞泰公司所提供的探巖資料存在嚴重缺陷,很多樁基施工位置的巖石中存在溶洞,巖石層根本沒有達到設計要求的厚度,導致樁基礎的受力達不到樁端持力層的要求。對于該問題導致的增加筏板基礎的費用,則全部由瑞泰公司承擔。五、湖南華信求是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出具的湘信造鑒字(2017)第314號鑒定意見書不能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jù),而且鑒定意見書認定增加的費用與雙方結算時所列賬單存在部分重合,一審判決并未剔除,導致部分費用重復計算。
被上訴人辯稱
瑞泰公司辯稱,一、一審判決認定瑞泰公司直接經(jīng)濟損失207,700元,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二、逾期完工違約金數(shù)額認定并不多,三、一審判決瑞泰公司支付延遲付款違約金錯誤;四、一審判決瑞泰公司的損失與變更設計所增加的費用由五分公司承擔,完全符合法律規(guī)定。
長信公司述稱,一、本案審理程序違法;二、本案鑒定意見書沒有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三、長信公司已就瑞泰公司欠付工程款向湖南省資興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中止本案的審理。
五分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判令瑞泰公司支付五公司工程款1,212,232.59元;二、判令瑞泰公司支付五分公司遲延履行工程款的利息312,861.22元(暫計算至2016年1月5日,以后利息按同一標準計算);三、本案訴訟費由瑞泰公司負擔。
瑞泰公司向一審法院反訴請求:一、判令五分公司承擔設計變更增加的施工(修復)費用2,046,945.92元;二、判令五分公司支付瑞泰公司逾期完工違約金220,612.00元;三、判令五分公司賠償瑞泰公司的直接損失費207,700.00元;四、本案反訴費由五分公司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一、沒有爭議的事實是:2013年8月8日,五分公司作為乙方與作為甲方的瑞泰公司簽訂《樁基礎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瑞泰公司將其建設的瑞泰時代廣場項目一期工程的沖孔灌注樁施工發(fā)包給五分公司。雙方就工程的承包方式、樁基質量要求、原材料的供應方式、施工工期、工程款結算、支付及違約責任等相關內容在合同中做出了明確的約定。合同簽訂后,五分公司組織管理人員、調運機器設備開始進場施工。2013年12月31日,五分公司完成了沖孔樁的施工任務。2014年1月22日經(jīng)質量驗收,五分公司施工的A區(qū)沖孔樁基質量不合格,設計單位上海鴻圖建筑設計股份有限公司變更了設計,做出了修復補救的方案,將A區(qū)沖孔樁基礎改為復合地基上的筏板基礎,由長信公司施工完成。2014年9月10日,工程驗收合格。按合同約定,五分公司、瑞泰公司雙方結算后所確定的施工總工程款為4,412,232.59元。2017年6月15日,經(jīng)雙方結賬,均認可瑞泰公司已付工程款數(shù)額3,536,820元。
二、主要爭議的事實是:瑞泰時代廣場基礎修改變更所增加的費用及因五分公司施工的樁基礎工程質量不合格給瑞泰公司造成的直接損失費用。五分公司認為基礎修改變更所增加的費用并沒有鑒定報告所提供的數(shù)據(jù)那么多,長信公司認為鑒定報告對于基礎修改變更所增加的費用漏算了70余萬元。而對于因五分公司施工的樁基礎工程質量不合格給瑞泰公司造成的直接損失費用,五分公司認為瑞泰公司所遭受的損失只是部分與五分公司有關,五分公司僅應當承擔其中一部分。但針對上述異議,五分公司及長信公司均未提交有效證據(jù)。對于當事人爭議的事實,認定如下:依據(jù)湖南華信求是工作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出具的湘信造鑒字(2017)第314號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瑞泰時代廣場基礎修改變更所增加的費用為人民幣781,233.6元。同時經(jīng)檢測單位中國有色金屬長沙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證明,因A區(qū)樁基礎檢測不合格增加檢測費用57,000元。同時導致B區(qū)主樓全部樁基礎抽芯檢測花費150,700元。故因五分公司施工的樁基礎工程質量不合格給瑞泰公司造成的直接損失費用為207,700元(57,000元+150,700元)。
本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以下幾點:
一是因樁基礎質量不合格而增加的變更修復費用是多少,應該由誰承擔。2013年8月8日,五分公司、瑞泰公司簽訂了《樁基礎工程施工合同》,依據(jù)該合同第十三條第(一)款第(4)項“乙方即五分公司對工程質量負責達到合格標準,如達不到工程質量合格標準,采取的一切補救措施及所發(fā)生的費用均由乙方承擔”。2014年1月22日經(jīng)質量驗收,五分公司施工的A區(qū)沖孔樁基質量不合格,由此導致設計單位變更設計作出了修復方案,由長信公司施工采取了相應補救措施。依據(jù)湖南華信求是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出具的湘信造鑒字(2017)第314號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瑞泰廣場基礎修改變更費用為人民幣781,233.6元。瑞泰公司反訴,因樁基礎質量不合格而增加的變更修復費用781,233.6元由五分公司承擔,符合雙方簽訂的《樁基礎工程施工合同》,亦于法有據(jù),依法予以支持。
二是本案中瑞泰公司應當支付五分公司的工程款是多少,延遲利息如何計算。依據(jù)雙方簽訂了《樁基礎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結算表以及雙方的庭審陳述,五分公司的施工工程款總額為4,412,232.59元,瑞泰公司已付工程款數(shù)額為3,536,820元,五分公司對已付工程數(shù)額沒有異議。瑞泰公司應當支付五分公司的工程款數(shù)額為875,412.59元(4,412,232.59元-3,536,820元)。五分公司訴請瑞泰公司支付工程款1,212,232.59元,支持875,412.59元,對于超過的部分,于法無據(jù),不予支持。
關于延遲履行利息。依據(jù)庭審查明事實,本案訴爭工程于2014年9月10日驗收合格。雙方簽訂的《樁基礎工程施工合同》第八條第2款約定“工程款(進度款)支付:乙方完成40根樁,付足完成工程款的65%,乙方全部完工時,甲方支付總工程款的80%,余款在樁基驗樁檢測(動測與靜測)合格后8月內一次性付清?!?,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約定“不按合同約定撥付工程款,甲方按延付金額每日1%支付給乙方賠償金”。故瑞泰公司本應于工程驗收合格后8個月內即2015年5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余款,截止五分公司起訴之日2016年1月14日止,瑞泰公司延遲付款249天。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guī)定,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fā)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瑞泰公司辯稱因五分公司施工的樁基礎質量不合格而增加的變更修復費用781,233.6元應在應付工程款中扣除,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采信。故瑞泰公司未付的工程款余額扣除因樁基礎質量不合格而增加的變更修復費用,即94,178.99元(875,412.59元-781,233.6元)。本案中,五分公司并未按照雙方《樁基礎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按每日1%的標準訴請瑞泰公司支付延遲付款賠償金,也并未舉證雙方之間針對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計付標準有何約定,故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當事人對欠付工程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參照2016年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貸款利率表,六個月至一年(含)的貸款年利率為4.35%,故瑞泰公司應當給付五分公司的延期付款利息為2794.8元〔94,178.99元×4.35%×(249天÷365天)〕。五分公司訴請瑞泰公司支付延遲履行利息312,861.22元,支持2794.8元,對超過的部分不予支持。
三是五分公司樁基礎質量不合格造成的直接損失及逾期完工違約金是否應當?shù)玫街С帧?014年1月22日經(jīng)質量驗收,五分公司施工的A區(qū)沖孔樁基質量不合格,由此導致設計單位變更設計作出了修復的方案,并因此增加檢測費用57,000元,以及B區(qū)主樓全部樁基礎抽芯檢測花費150,700元。依據(jù)雙方簽訂的《樁基礎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乙方即五分公司對工程質量負責達到合格標準,如達不到工程質量合格標準,采取的一切補救措施及所發(fā)生的費用均由乙方承擔”。故瑞泰公司反訴要求五分公司承擔直接損失207,700元(57,000元+150,700元),符合雙方簽訂的《樁基礎工程施工合同》約定,不違背法律、法規(guī)相關規(guī)定,依法予以支持。
依據(jù)雙方簽訂的《樁基礎工程施工合同》第七條“2013年8月10日至2013年11月30日,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shù)110天。其中:A棟83根樁,工期為40天(2013年8月10日至2013年9月20日完工),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長,A棟工期2013年9月30日起開始計罰,總工期從2013年12月1日起開始計罰,每延誤一天,按5000元天處罰,從總工程款中扣除,但罰款總額以不超過本合同總價的5%為限;每提前一天,按5000元天獎勵,計入工程結算。1、施工期間,如因雷雨大霧等惡劣氣候、停電、場所影響(非乙方原因)及當?shù)卮迕褡韫?,則工期順延。2、因施工責任造成質量問題需加樁、返工的,由乙方無償返工處理至合格止,工期不順延。3、因地質因素引起成樁跨方等個別處理情況工期雙方另議”。本案訴爭工程應當以2014年9月10日驗收合格為完工日,故五分公司逾期完工283天。庭審中,五分公司辯稱,逾期完工是因為瑞泰公司提供的地質勘探不準確、天氣原因以及樁基礎未檢測合格土建方就進入施工,導致樁基礎出現(xiàn)問題后,加大了補救難度,延長了工期,且瑞泰公司訴請的違約金過高,但均未就上述辯解意見提供相關證據(jù),故五分公司的答辯意見不予采信。因此瑞泰公司反訴要求五分公司支付逾期完工違約金220,612元(4,412,232.59元×5%),符合雙方簽訂的《樁基礎工程施工合同》第七條的約定,不違背法律、法規(guī)相關規(guī)定,依法予以支持。
綜上,瑞泰公司應當給付五分公司工程余款875,412.59元、延期付款利息為2794.8元,合計878,207.39元。五分公司應當支付瑞泰公司因樁基礎質量不合格造成的變更修復費用781,233.6元、直接損失207,700元以及逾期完工違約金220,612元,合計1,209,545.6元。雙方債務抵消后,五分公司應當支付瑞泰公司331,338.21元。
綜上,一審法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限原告(反訴被告)湖南基礎工程公司五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被告(反訴原告)資興市瑞泰房地產有限公司331,338.21元;二、駁回原告(反訴被告)湖南基礎工程公司五分公司其他本訴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訴案件受理費18,526元,由被告(反訴原告)資興市瑞泰房地產有限公司負擔10,668元,由原告(反訴被告)湖南基礎工程公司五分公司負擔7858元。反訴案件受理費13,301元,鑒定費29,000元,合計42,301元,由原告(反訴被告)湖南基礎工程公司五分公司負擔。”
二審裁判結果
本院二審期間,五分公司提交下列證據(jù):一、資興市人民法院向五分公司下達的《鑒定資料提交通知》;二、資興市人民法院向五分公司下達的兩份《終止鑒定通知》,上述兩份證據(jù)擬證明在本案一審程序中,資興市人民法院就涉案鑒定事項,組織了三次司法鑒定,第一次、第三次均因鑒定材料不全,鑒定機構終止鑒定,唯有第二次鑒定,鑒定機構違反規(guī)定,作出了本案的鑒定。三、周晨彩出具的《情況說明》,擬證明瑞泰公司提供給五分公司進行樁基礎施工的探巖資料不準;瑞泰公司扣留了10萬元探巖工程款給五分公司作為補償。瑞泰公司質證意見為:對證據(jù)一、二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方向有異議,第一次中止鑒定是沒有及時提交圖紙,所以沒有做成鑒定,第二次瑞泰公司提供了圖紙就做了鑒定。第三次是因為長信公司沒有提交簽證的資料,所以就沒有做鑒定。對證據(jù)三有異議,這不是事實,不存在扣周晨彩的錢補償五分公司。長信公司的質證意見為:對證據(jù)一、二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方向有異議,計價標準錯誤,基礎工程量沒有采用標準,證據(jù)三與長信公司無關,不予質證。
長信公司提交下列證據(jù):《竣工結算總價》及《現(xiàn)場簽證單》,擬證明一審法院沒有采用定額標準,依法應采用定額標準,一審中有部分工程量沒有計算在內。五分公司的質證意見為:該份證據(jù)超過了舉證期,且涉及的內容很多,與涉案工程無關。瑞泰公司的質證意見為:在一審時,長信公司也將《竣工結算總價》給了瑞泰公司,瑞泰公司也作為證據(jù)向一審法院提交了,但一審法院沒有采納,只采信了鑒定意見,對《現(xiàn)場簽證單》的真實性沒有異議,是長信公司消極懈怠,沒有向法院行使權利。
本院結合質證情況,審核認為:對五分公司提供的證據(jù)一、二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予以確認,但對證明方向不認可;對證據(jù)三,因周晨彩未出庭作證,其真實性存疑,不予采信。對長信公司提交的證據(jù),因是鑒定所需的材料,長信公司未在法定期間向一審法院提交,因此,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二審查明:五分公司與瑞泰公司簽訂的《樁基礎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約定,“不按規(guī)定撥付工程款,甲方按延付金額每日1%支付給乙方賠償金”。另外,瑞泰公司提供的探巖資料存在缺陷,有的樁基礎施工位置的巖石中存在溶洞,巖石層沒有達到設計要求的厚度,導致樁基礎的受力達不到樁端持力層的要求,五分公司在施工過程中需臨時變更施工方案,致使工期延長。另外,本院己生效2019湘10民終320號民事判決確認:因涉案工程基礎修改變更,瑞泰公司需支付長信公司工程款937,047.70元。本院二審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是:一、涉案工程基礎修改變更增加的費用及直接損失應如何承擔;二、瑞泰公司應向五分公司支付多少工程款及遲延付款利息;三、逾期完工的違約金應如何認定。
關于爭議焦點一。因五分公司施工的樁基礎質量不合格,致使涉案工程基礎修改變更增加費用937,047.70元,五分公司應該承擔主要責任;瑞泰公司提供的探巖資料存在缺陷,有的樁基礎施工位置的巖石中存在溶洞,巖石層沒有達到設計要求的厚度,導致樁基礎的受力達不到樁端持力層的要求,瑞泰公司應承擔一定的責任;鑒理單位對樁基復測時未嚴格把關,亦有一定責任。本院酌情五分公司承擔70%的責任,即655,933.39元(937,047.70元×70%)。因樁基礎質量不合格,導致設計單位變更設計作出修復方案,因此,增加檢測費用57,000元,B區(qū)主樓全部樁基礎抽芯檢測花費150,700元。雖然B區(qū)樁基礎的檢測包含瑞泰公司正常必須花費用的一部分費用,但五分公司未提供證據(jù)證明正常情況下瑞泰公司應承擔的費用,五分公司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五分公司應承擔該直接損失207,700元。
關于爭議焦點三。五分公司及瑞泰公司雙方均認可尚有875,412.59元工程款未付。涉案工程于2014年9月10日驗收合格,按照雙方約定:瑞泰公司應于工程合格后8個月內即2015年5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余款,截止至本案恢復訴訟的2019年2月22日止,瑞泰公司延遲付款1377天。因雙方約定:“不按規(guī)定撥付工作款,甲方按延付金額每日1%支付給乙方違約金?!卑凑赵摋l款約定,瑞泰公司延期付款的違約金為每月30%,現(xiàn)五分公司請求按延付工程款每月2%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因五公司施工的樁基礎不合格,應承擔655,933.39元的修復費用及207,700元的直接損失,在未付工程款中應予扣除。瑞泰公司應給付五分公司延期付款利息為10,813.12元〔(875,412.59元-655,933.39元-207,700元)×2%×(1377天÷30天)〕。
關于爭議焦點四。因瑞泰公司提供的探巖資料存在缺陷,有的樁基礎施工位置的巖石中存在溶洞,五分公司在施工過程中需臨時變更施工方案,致使工期延長。因此,可酌情減少逾期完工的違約金,本院酌定為五分公司支付瑞泰公司逾期完工違約金為132,366.98元(4,412,232.59元×3%)。
綜上,瑞泰公司尚需給付五分公司工程款875,412.59元、遲延付款利息10,813.12元,合計886,225.71元。五分公司應當給付瑞泰公司因樁基質量不合格造成的變更修復費用655,933.39元、直接損失207,700元以及逾期完工違約金132,366.98元,合計996,000.37元。雙方債務抵消后,五分公司還應給付瑞泰公司109,774.66元。
綜上所述,五分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湖南省資興市人民法院(2016)湘1081民初62號民事判決;
二、限上訴人湖南基礎工程公司五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資興市瑞泰房地產有限公司109,774.66元;
三、駁回上訴人湖南基礎工程公司五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駁回被上訴人資興市瑞泰房地產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訴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本訴案件受理費18,526元,反訴案件受理費13,301元,鑒定費29,000元,合計60,827元,由上訴人湖南基礎工程公司五分公司負擔36,496.2元,由被上訴人資興市瑞泰房地產有限公司負擔24,330.8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2,419.00元,由上訴人湖南基礎工程公司五分公司負擔4967.60元,由被上訴人資興市瑞泰房地產有限公司負擔7451.4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楊愛華
審判員陳新德
審判員王梅英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書記員梁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