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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秀民初字第938號一審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1-01-01   閱讀:

審理法院:桂林市秀峰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13)秀民初字第938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法律服務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5-03-31

審理經過

原告廣西遠興律師事務所與被告甘肅省永靖古典建筑工程總公司(以下簡稱古典公司)、甘肅省永靖古典建筑工程總公司金源公司(以下簡稱金源公司)法律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月7日、2015年3月1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的負責人高翔,被告古典公司、金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黃小偉,到庭參加訴訟。在本案審理過程中,依原告申請,本院依法保全了二被告的相關財產。因本案必須以原告古典公司、金源公司與被告廣西遠興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合同糾紛一案【(2014)秀民初字第69號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jù),本院于2014年1月7日作出(2013)秀民初字第938-1號民事裁定,中止審理。2015年1月7日本案恢復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訴稱:被告金源公司因與廣西長洲水電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廣州市水電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廣州市水電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梧州項目經理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一案,委托原告的律師進行非訴訟代理,并于2012年10月25日與原告簽訂《委托合同》,約定原告指派高翔律師為被告金源公司上述二審案件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且已按被告金源公司的要求提供了非訴訟法律服務,被告金源公司按二審法律文書確認的本訴被告支付其款項數(shù)額的4%支付原告律師費,并在二審法律文書送達三日內付清全部律師費。以上合同簽訂前后,原告指派的高翔律師依合同約定為被告金源公司提供了非訴訟法律服務,被告金源公司已支付原告律師費50萬元。2013年5月14日,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對上述二審一案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廣州市水電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廣州市水電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梧州項目經理部向兩被告支付工程款33389277.57元及利息1100萬元,廣西長洲水電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對以上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依據(jù)《委托合同》約定,被告金源公司應向原告支付律師費為1775560元,但被告金源公司簽收二審判決書后分文未付,現(xiàn)尚欠原告律師費1275560元。綜上,被告金源公司未全面履行《委托合同》的義務,根據(jù)《合同法》規(guī)定,被告金源公司應立即清償所欠原告律師費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而被告金源公司系被告古典公司的分支機構,被告古典公司也是本案《委托合同》的實際受益人,因此,被告古典公司依法應對被告金源公司所欠原告律師費及逾期付款利息承擔共同給付責任,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二被告給付原告律師費12755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被告金源公司簽收二審民事判決書第四日開始至付清律師費止,按中國人民銀行逾期貸款利率計付);2.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負擔。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將其訴訟請求變更為:1.二被告給付原告律師費138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從2013年5月20日起計至本案判決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逾期貸款利率計付);2.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負擔。

原告對其主張?zhí)峁┤缦伦C據(jù):1.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許可證,證明原告的執(zhí)業(yè)資格;2.委托合同,證明原、被告雙方的權利義務;3.(2011)梧民一初字第4號民事判決書、(2012)桂民二終字第39號民事判決書,證明被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一審及二審訴訟結果;4.強制執(zhí)行申請書、送達回證二份、身份證二份、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收款收據(jù)三份、申請書、(2013)梧法執(zhí)字第18-5號執(zhí)行裁定書,證明(1)廣西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的二審判決確認原告獲得債權數(shù)額超過4700萬元人民幣;(2)兩被告簽收二審判決書時間為2013年5月16日;(3)被告企業(yè)情況;(4)兩原告勝訴債權已執(zhí)行完畢;5.上訴答辯狀、通話詳單,證明原告履行合同情況及催款情況;6.廣西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證明原告的收費依據(jù);7.(2014)秀民初字第69號民事判決書、(2014)桂市民二終字第175號民事判決書及送達回證,證明二被告訴原告法律服務合同糾紛一案的判決書已經生效,確認涉案的合同是有效的。

被告辯稱

二被告辯稱:一、本案所涉委托合同依法應屬無效,理由是:1、該委托合同中所約定的“非訴代理”在訴訟案件中沒有法律依據(jù);2、該合同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即違反了律師法規(guī)定的“律師不得虛假承諾承攬義務”;3、該合同的收費方式違反了廣西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收費標準。二,原告沒有按照合同履行義務,導致被告的利益受到了損失。綜上,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被告未提交證據(jù)。

本院查明

經庭審質證,二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證據(jù)2是無效的合同;證據(jù)3的判決結果與原告沒有關系;證據(jù)4與原告沒有關系;證據(jù)5中的上訴答辯狀是由二被告的代理人黃小偉親自起草的,不能證明被告履行合同。本院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真實性予以確認。

綜合以上證據(jù)和庭審筆錄,本院確認本案如下法律事實:2012年7月10日,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二被告與廣州市水電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廣州市水電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梧州項目經理部、廣西長洲水電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作出(2011)梧民一初字第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廣西長洲水電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應支付給原告甘肅省永靖古典建筑工程總公司、甘肅省永靖古典建筑工程總公司金源公司工程款33389277.57元及該款利息(利息計算,從2008年3月31日起計至本案生效判決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二、被告廣州市水電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廣州市水電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梧州項目經理部應支付給原告甘肅省永靖古典建筑工程總公司、甘肅省永靖古典建筑工程總公司金源公司停工待料窩工等損失合計1127845.78元及該款利息(利息計算,從2008年3月31日起計至本案生效判決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三、駁回反訴原告廣州市水電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廣州市水電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梧州項目經理部要求反訴被告甘肅省永靖古典建筑工程總公司、甘肅省永靖古典建筑工程總公司金源公司支付占用履約保證金和超額支付工程進度款的利息、公路修筑費、變壓器安裝費用、反訴原告施工的屬于反訴原告所有的工程進度款、移交工程材料和辦公用品折價款、停工機械損失費、停工違約金、防洪搶險費用的反訴請求?!睆V州市水電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廣州市水電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梧州項目經理部、廣西長洲水電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不服上述判決,向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012年10月25日,被告金源公司作為委托人與原告作為受托人簽訂《委托合同》,該合同載明:“委托人因與廣西長洲水電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廣州市水電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廣州市水電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梧州項目經理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一案,委托廣西遠興律師事務所進行非訴訟代理,為確保委托人的合法權益,經雙方協(xié)議,訂立下列各條,共同遵照履行:一、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指派高翔律師處理委托人與廣西長洲水電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廣州市水電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廣州市水電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梧州項目經理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二審中非訴訟法律事務。二、受托人指派高翔律師為委托事項的唯一處理人,不允許受托人把委托處理的事務轉交他人或轉委托給第三人處理。并已為委托人提供了本案訴訟方案、答辯意見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三、受托人有將委托事務處理情況向委托人報告的義務,受托人保守在受托過程中所獲悉的委托人商業(yè)秘密或個人隱私。四、受托人認真負責保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依法盡力確保一審法院的判決結果。五、委托人支付受委托人處理委托事務的總費用,按照二審最終的法律文書確認本訴被告支付委托人款項數(shù)額的4%計算。簽訂本合同前,先支付人民幣壹拾萬元;在本案二審開庭后,再支付肆拾萬元,待二審法律文書送達三日內結算付清全部費用?!逼浜?,被告分次支付給原告律師費50萬元。原告持有二被告與廣州市水電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廣州市水電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梧州項目經理部、廣西長洲水電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的上訴答辯狀,該上訴答辯狀加蓋有本案二被告的公章。

本院認為

2013年5月14日,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對二被告與廣州市水電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廣州市水電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梧州項目經理部、廣西長洲水電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作出(2012)桂民二終字第3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變更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梧民一初字第4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為:上訴人廣州公司、項目經理部向被上訴人古典公司、金源公司支付工程款33389277.57元及該款利息(利息計算標準:從2008年3月31日起計至本判決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二、撤銷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梧民一初字第4號民事判決書第二項、第三項;三、上訴人長洲公司在其欠付本案工程款33389277.57元及該款利息范圍內對被上訴人古典公司、金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四、被上訴人古典公司、金源公司向上訴人廣州公司、項目經理部支付材料及辦公用品折款361447.86元、變壓器折款233813.91元,合計595261.77元;五、駁回上訴人廣州公司、項目經理部要求金源公司向其支付占用履約保證金期間利息、超額支付工程進度款利息、施工機械損失費、停工違約金、賠償名譽損失費的反訴請求。”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姬濤于2013年5月16日簽收了(2012)桂民二終字第39號民事判決書。2013年5月27日,二被告就與廣州市水電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廣州市水電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梧州項目經理部、廣西長洲水電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向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廣州市水電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廣西長洲水電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已全部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上述案件已執(zhí)行完畢。后原、被告就《委托合同》的履行發(fā)生糾紛。原告于2013年10月10日遂訴至本院,提出前述訴訟請求。二被告于2014年1月7日另行訴至本院,請求判令:1、確認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委托合同》無效;2、原告返還被告已付價款50萬元,并賠償被告經濟損失2598534.13元,合計3098534.13元;3、本案訴訟費由原告負擔。在該案審理過程中,被告將其訴訟請求變更為:1、確認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委托合同》無效;2、原告返還被告已付價款50萬元;3、本案訴訟費由原告負擔。本案遂中止審理。2014年6月30日,本院作出(2014)秀民初字第69號民事判決:“駁回原告甘肅省永靖古典建筑工程總公司、甘肅省永靖古典建筑工程總公司金源公司的訴訟請求?!倍桓娌环撆袥Q,向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桂市民二終字第175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載明:“……由此可見,上訴人公司與被上訴人簽訂的《委托合同》前后,被上訴人律師高翔按《委托合同》的約定為上訴人提供了法律服務,與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未履行合同義務的事實不符?!显V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委托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應為有效合同。……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痹撆袥Q為終審判決。

裁判結果

同時查明,被告金源公司沒有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

在本案審理期間,本院組織當事人到庭調解,但雙方沒有達成一致。

本院認為,(2014)桂市民二終字第175號生效民事判決已確認原、被告簽訂的《委托合同》為有效合同,雙方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2014)桂市民二終字第175號民事判決確認原告律師高翔按《委托合同》的約定為被告提供了法律服務,被告亦應按約定支付律師費。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姬濤于2013年5月16日簽收了(2012)桂民二終字第39號民事判決書,被告已支付給原告律師費50萬元,故被告應在2013年5月19日支付原告律師費1286202.07元【(工程款33389277.57元+從2008年3月31日起計至2013年5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11265774.12元)×4%-50萬元】。被告主張《委托合同》約定的收費方式違反了《廣西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收費標準。本院認為,原告是否超標準收費,應由政府有關部門處理,不屬法院審理案件時處理的范疇。關于逾期付款利息,原、被告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逾期付款損失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原告主張從2013年5月20日起按逾期貸款利率(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計算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關于被告古典公司、被告金源公司如何承擔民事責任,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北桓娼鹪垂緵]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應由被告古典公司承擔。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四百零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甘肅省永靖古典建筑工程總公司給付原告廣西遠興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費1286202.0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計算,以1286202.07元為基數(shù),從2013年5月20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上浮50%計付);

二、駁回原告廣西遠興律師事務所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1722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廣西遠興律師事務所負擔1170元,被告甘肅省永靖古典建筑工程總公司負擔16050元。

上述應付款項,義務人應于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同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17220元[戶名: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帳號:20×××16,開戶行:農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訴于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后七天內未預交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判人員

審判長劉恒志

人民陪審員王喜生

人民陪審員王暄懿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

書記員康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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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成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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