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20)魯05民終488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20-05-19
審理經(jīng)過
上訴人東營市建華機械設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建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山東黃河建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黃河公司)、原審被告東營市恒嘉置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嘉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東營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2019)魯0591民初68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訴稱
建華公司上訴請求:依法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中關于建華公司承擔責任的判決內容,改判建華公司對該案債務不承擔民事責任。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證據(jù)不足,判決建華公司承擔民事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一、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淄博中院)(2018)魯03民終3867號民事判決書已經(jīng)認定建華公司不是該案工程款的支付主體,一審法院在沒有新證據(jù)的情況下對此事實另作出與生效判決相反的認定,屬于認定事實錯誤。黃河公司針對涉案工程款、停工損失賠償、借款等一系列債權債務糾紛一并于2017年3月份向山東省高青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高青法院)對建華公司、恒嘉公司提起民事訴訟,其訴訟請求中就包含該案一審的全部訴訟請求。該案涉及的工程款糾紛已經(jīng)在淄博市兩級法院進行過訴訟處理,終審判決認定承擔責任的主體僅是恒嘉公司,建華公司不承擔民事責任。對于涉案工程,存在二份施工合同。一份為黃河公司與恒嘉公司簽訂,并且實際履行;另一份為建華公司為配合工程辦理建設手續(xù)而與黃河公司簽訂的備案施工合同,并未實際履行。針對此事實,淄博中院也已經(jīng)查明認定。其中,涉及該案中黃河公司再次起訴的工程款,因黃河公司與恒嘉公司當時尚未進行結算和決算,支付條件尚未成就,淄博中院未判決恒嘉公司承擔此項請求的支付義務。黃河公司在該案一審中提供的證據(jù),除《工程造價確認書》之外,其它證據(jù)均已在淄博中院案件中提供審理過,而《工程造價確認書》僅是恒嘉公司與黃河公司之間簽訂,與建華公司并無關聯(lián)。一審判決無視淄博中院已對相同證據(jù)下同一事實及責任主體所作出的生效認定,另行判決建華公司一并承擔責任錯誤。二、黃河公司對于施工合同的相對方僅是恒嘉公司的事實自始清楚,并沒有異議。黃河公司為施工涉案工程于2014年7月23日與恒嘉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并實際履行。2015年11月,為補辦工程建設手續(xù),土地使用權登記人建華公司配合辦理了招標、《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備案手續(xù)。此時,黃河公司與恒嘉公司之間的施工合同一直履行中,建華公司配合辦理建設手續(xù)的備案施工合同從未實際履行過,黃河公司對此事實非常清楚,并無異議。依據(jù)黃河公司與恒嘉公司在該案中提交的關于結算書送達、費用支付、結算、決算材料等其它證據(jù)也可以充分證實,相關事實均發(fā)生在黃河公司與恒嘉公司之間,與建華公司無關,黃河公司明知施工合同的相對方及付款責任主體是恒嘉公司,不是建華公司。三、恒嘉公司與黃河公司之間通過協(xié)商確定的工程造價決算值金額對建華公司無約束力,并且一審判決作出的利息計算方法錯誤。1.一審判決用以確定涉案工程款金額的依據(jù)是恒嘉公司提供的一份《工程造價確認書》,恒嘉公司與黃河公司通過該《工程造價確認書》以協(xié)商方式對工程造價進行了決算。該《工程造價確認書》中沒有建華公司蓋章或簽字,建華公司未曾參與,對建華公司沒有約束力,一審據(jù)此判決建華公司對黃河公司承擔付款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關于涉案工程造價的決算問題,在2018年12月20日淄博中院的庭審中,黃河公司、恒嘉公司均向法庭表述"涉案工程尚未進行決算和結算",淄博中院因此認為尚不具備支付條件而沒有判決恒嘉公司支付黃河公司主張的涉案工程欠款,而在本案一審中,卻出現(xiàn)了落款日期為2018年6月2日由黃河公司與恒嘉公司簽署的《工程造價確認書》,黃河公司與恒嘉公司之間明顯存有串通之嫌。2.一審判決對利息的計算錯誤。(1)利息的起算時間錯誤。即使按照《工程造價確認書》確認的工程造價值定案,涉案工程的應付款之日應為2018年6月2日,利息應自2018年6月2日起算,一審判決卻認定自2017年1月1日起算,明顯錯誤。(2)利率的標準錯誤。施工合同沒有約定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率標準,一審法院判決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四、依據(jù)《施工合同》第27.2.3內容,"工程造價讓利3%",涉案工程款還應扣減工程造價的3%,一審判決沒有進行扣減。
被上訴人辯稱
黃河公司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依法駁回建華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一、淄博中院(2018)魯03民終3867號判決建華公司不承擔民事責任是基于民間借貸的判決。淄博中院所審理的系建華公司與黃河公司之間的民間借貸糾紛,所審理的焦點為建華公司與黃河公司之間是否存在真實的民間借貸關系,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由不同,所審理依據(jù)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依據(jù)亦不同。不能因淄博中院認定建華公司不承擔民事責任就等同于在該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不承擔民事責任。一審法院認定淄博中院的判決系基于另案提交證據(jù)查證事實基礎上作出的論述及償付債務義務責任主體認定,與該案訴爭的法律關系及查證事實的證據(jù)不同,兩者并不存在矛盾。二、黃河公司在一審中提供的證據(jù)材料能夠證實黃河公司履行的是與建華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且建華公司一直參與、管理該工程。1.高青法院、淄博中院認定的證據(jù)僅是針對建華公司與黃河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債權債務問題,而在該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除上述能夠證實存在建設工程施工事實的證據(jù)外,黃河公司還提交了工程開工報審表、東營區(qū)建設工程施工安全報監(jiān)書、圖紙會審記錄等證據(jù),這些證據(jù)能夠證實黃河公司在施工過程中均有簽章確認,黃河公司一直參與、管理該工程。因此,建華公司僅依據(jù)淄博中院判決中的部分相同證據(jù)就認定其非工程款支付主體錯誤,也證實了建華公司稱其一直未實際參與管理該工程的說法錯誤。同時也能夠證實,建華公司與恒嘉公司一直都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對方。2.建華公司明知該工程的存在,明知與黃河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實際履行,卻辯稱其為配合恒嘉公司辦理建設手續(xù)備案錯誤。涉案工程土地使用權登記在建華公司名下,建設的工程也登記在建華公司名下,建華公司不可能讓恒嘉公司無條件的使用其土地并建設工程,這不符合常理。建華公司在一審中也一再抗辯其為配合、協(xié)助恒嘉公司,但卻無證據(jù)予以證實,一審判決認定其與恒嘉公司為共同責任主體正確。三、李永興系建華公司在涉案工程中的全權代表,黃河公司有理由相信其行為是建華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黃河公司與建華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已經(jīng)在東營市東營區(qū)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合法有效。專用合同條款部分2.2條約定,發(fā)包人代表為李永興,授權范圍為全權處理本項目的一切事務。在后續(xù)與黃河公司簽訂的《補充協(xié)議》以及送達回證、工程造價確認書等文件中,均有李永興的簽字,且建華公司并未提出異議,上述事實的確認均代表了建華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付款條件未成就的情況,也不存在黃河公司與恒嘉公司串通,雙方就工程款的結算、確認等均已達成,一審法院依據(jù)《工程造價確認書》中的工程造價確定工程款數(shù)額無誤。四、建華公司、恒嘉公司與黃河公司簽訂的《補充協(xié)議書》第四項明確約定:"本協(xié)議上述條款涉及的債務金額于2016年12月30日前還清,如未按時清償,向乙方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向乙方支付利息",上述款項的清償三方已經(jīng)作出明確約定,《工程造價確認書》中僅是對工程造價進行了確認,并未明確支付時間,因此,補充協(xié)議中關于工程款支付時間的約定繼續(xù)有效。一審判決中的利息起算時間以及利率支付正確。五、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27.2.3工程造價讓利3%的約定,在《工程造價確認書》中已經(jīng)進行了下浮。《工程造價確認書》明確約定根據(jù)合同約定下浮3%,且一審判決中已經(jīng)為建華公司扣留3%保修金。建華公司的上訴意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恒嘉公司辯稱,1.一審判決利息起算時間為2017年1月1日,但是起訴狀中黃河公司起訴所依據(jù)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竣工日期為2017年1月19日,黃河公司與恒嘉公司之間確定工程造價確認書的時間為2018年6月2日。工程造價確定之前恒嘉公司及建華公司并未確定支付工程款的數(shù)額及期限。支付工程款數(shù)額、期限不明的情況下,一審判決恒嘉公司及建華公司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2日期間的同期銀行貸款利率4倍計算利息,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jù)。該期間不應當由恒嘉公司、建華公司承擔利息損失。2.《補充協(xié)議書》只能約束補充協(xié)議書的款項數(shù)額1100多萬元,對于施工工程款的數(shù)額約定以雙方實際結算為準?!堆a充協(xié)議書》對于數(shù)額不確定的工程款的付款利息的約定沒有法律效力。該約定在數(shù)額不確定的情況下不具備支付款項的條件,2017年1月19日之前涉案工程并未竣工驗收,《補充協(xié)議書》對于不確定款項數(shù)額的支付時間、利息的約定無效。
黃河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建華公司、恒嘉公司支付黃河公司工程款3601285.54元及利息1465423.09元;2.依法確認黃河公司對建華公司的綜合樓工程價款在所欠工程款范圍內享有優(yōu)先償權;3.訴訟費、保全費由建華公司、恒嘉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4年7月23日,黃河公司與恒嘉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約定黃河公司承包建華綜合樓工程,開工日期為2014年9月10日,竣工日期為2016年3月10日,合同價款為1452萬元,從工程竣工備案完畢之日起滿一年付至工程決算值的91%,從工程竣工備案完畢之日起滿二年付到工程決算值的97%,余3%作為保修金,待防水保修期完成后一次性付清。質量保修期從工程竣工備案之日算起,土建工程保修期為地基基礎及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guī)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其他土建工程為2年,屋面防水工程為5年。2014年7月3日山東東成建設咨詢有限公司作為招標代理機構發(fā)布招標文件顯示招標人為建華公司。2015年11月25日山東東成建設咨詢有限公司出具中標通知書,建華公司作為建設單位蓋章,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工程名稱為建華公司綜合樓工程施工。2015年11月26日,黃河公司與建華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約定黃河公司承包建華綜合樓工程,計劃開工日期為2015年12月19日,計劃竣工日期為2017年1月19日,簽約合同價為7010955元,合同價格形式總價包干+變更+簽證,承包人項目經(jīng)理毛立強,發(fā)包人代表為李永興,授權范圍為全權處理本項目的一切事務,并對工期、工程款支付等作出約定,該合同已備案。建華公司在2015年12月17日工程開工報批表中蓋章確認,李永興簽字確認。2015年12月11日建華公司在東營區(qū)建設工地施工安全報監(jiān)書中蓋章確認,安全負責人和現(xiàn)場安全主管為李永興。建華公司和李永興分別作為建設單位和工程負責人在東營區(qū)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chǎn)責任書中蓋章簽字,責任書有效期自工程項目開工之日至工程竣工之日。在向東營區(qū)建設工程質量與施工安全監(jiān)督站整改回復單上建華公司和李永興分別作為建設單位和項目負責人蓋章簽字,整改回復單對2016年4月1日綜合樓首層鋼筋驗收提出的問題整改內容進行匯報。建華公司和李永興分別作為建設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員在圖紙會審記錄中簽字確認。2017年1月19日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中黃河公司作為施工單位,監(jiān)理單位東營市筑博建設工程監(jiān)理有限公司均蓋章確認,項目經(jīng)理毛立強簽字確認。李永興作為建設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加蓋"建華公司"公章,綜合驗收結論符合要求,通過驗收。2016年8月18日,甲方建華公司(恒嘉公司)與乙方(黃河公司)簽訂《補充協(xié)議書(JK2016-08-18-1)》一份,約定:"。二、截至本協(xié)議簽訂之日甲方尚欠乙方建華公司綜合樓工程施工工程款4583641.66元(以實際決算,雙方結算為準);借款200萬元僅用于償還甲方所欠乙方工程款;本協(xié)議上述條款涉及的債務金額共計11633641.66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還清。",該協(xié)議落款處甲方加蓋恒嘉公司印章,李永興在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權人處簽字捺印。同日,恒嘉公司出具委托書一份,載明:"今委托李永興前去黃河公司辦理補充協(xié)議,編號(JK2016-08-18-1)",另一委托書加蓋"建華公司"印章和孫豐波私章。黃河公司提交其于2017年5月3日自行制作的《建華機械綜合樓工程(預)結算書》一份,載明涉案綜合樓工程總價6951285.54元,該(預)結算書由2017年6月16日送達被告恒嘉公司,李永興在受送達人處簽字,備注"收到黃河公司交來的建華機械綜合樓工程(預)結算書,七日內給予答復,如不答復視為默認結算書數(shù)額。雙方同意不再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2018年6月2日,黃河公司與恒嘉公司簽訂《工程造價確認書》一份,載明經(jīng)黃河公司與建華公司、恒嘉公司三方確認涉案綜合樓工程造價650萬元,根據(jù)合同約定下浮3%,最終確定值為630萬元,周克強作為黃河公司負責人、李永興作為恒嘉公司負責人在該工程造價確認書上簽字,建華公司未簽字蓋章。黃河公司對該確認書中周克強簽字是否屬實未確認,亦未申請鑒定。涉案工程尚未投入使用。2017年,黃河公司將建華公司、恒嘉公司訴至高青法院,主張建華公司、恒嘉公司支付其截至2017年12月12日的工程款、借款及經(jīng)濟損失違約金等共計14651681.00元及至欠款實際付清之日的利息、違約金;確認其對建華公司綜合樓工程價款在所欠工程款范圍內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2018年7月19日,高青縣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決,判決:一、恒嘉公司、建華公司共同償還黃河公司借款本金275萬元,利息按照本金275萬元、年利率24%計算,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本金全部清償之日止;二、恒嘉公司、建華公司共同償還黃河公司借款本金200萬元,利息按照本金200萬元、年利率24%計算,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本金全部清償之日止;三、恒嘉公司、建華公司共同償還黃河公司借款本金10萬元,利息按照本金10萬元、年利率6%計算,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本金全部清償之日止;四、恒嘉公司、建華公司共同償還黃河公司借款本金80萬元,利息按照本金80萬元、年利率24%計算,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本金全部清償之日止;五、恒嘉公司、建華公司共同償還黃河公司欠款230萬元,利息按照本金230萬元、年利率24%計算,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本金全部清償之日止;六、恒嘉公司、建華公司共同償還黃河公司欠款4583641.66元,利息按照本金4583641.66元、年利率24%計算,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本金全部清償之日止;七、駁回黃河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建華公司對該判決不服,上訴至淄博中院,該院于2019年1月23日作出(2018)魯03民終3867號民事判決,判決:一、撤銷高青法院上述判決第六項、第七項;二、變更高青法院上述判決第一項為:恒嘉公司償還黃河公司借款本金275萬元,利息按照本金275萬元、年利率24%計算,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本金全部清償之日止;三、變更高青法院上述判決第二項為:恒嘉公司償還黃河公司借款本金200萬元,利息按照本金200萬元、年利率24%計算,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本金全部清償之日止;四、變更高青法院上述判決第三項為:恒嘉公司償還黃河公司借款本金10萬元,利息按照本金10萬元、年利率6%計算,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本金全部清償之日止;五、變更高青法院上述判決第四項為:恒嘉公司償還黃河公司借款本金80萬元,利息按照本金80萬元、年利率24%計算,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本金全部清償之日止;六、變更高青法院上述判決第五項為:恒嘉公司償還黃河公司欠款230萬元,利息按照本金230萬元、年利率24%計算,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本金全部清償之日止;七、駁回黃河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2016年6月6日周克強向恒嘉公司出具證明,載明收到現(xiàn)金91800元。2016年6月16日黃河公司工地負責人周克強與恒嘉公司、涉案工程砌磚部分的人工費權利人丁倫站達成協(xié)議,涉案工程中砌磚部分的人工費326508元由恒嘉公司與黃河公司及丁倫站協(xié)商,該部分人工費由恒嘉公司向丁倫站直接支付,該部分人工費應當從工程款中扣除。2016年6月24日丁倫站出具收到條,載明收到6萬元。2016年6月17日黃河公司工地負責人周克強與恒嘉公司、涉案工程木工部分的人工費權利人張會春達成協(xié)議,約定人工費559300元由恒嘉公司與黃河公司及張會春協(xié)商,該部分人工費由恒嘉公司向張會春直接支付,該部分人工費應當從工程款中扣除。2016年6月24日張會春出具收到條,載明收到10萬元。2016年6月17日黃河公司工地負責人周克強與恒嘉公司、涉案工程鋼筋部分的人工費權利人王奉亮達成協(xié)議書,涉案工程中鋼筋部分的人工費權利人王奉亮人工費337836元由恒嘉公司與黃河公司及王奉亮協(xié)商,該部分人工費由恒嘉公司向王奉亮直接支付,該部分人工費應當從工程款中扣除。2016年6月24日王奉亮出具收到條,載明收到6萬元。高青法院上述案件庭審筆錄中,黃河公司稱建華機械綜合樓項目結算值6951285.54元,應減去的費用包括55萬元的甲方供材,28萬元(甲方支付人工費),200萬元(借款抵工程撥款),80萬元(借款轉人工費材料費)。2016年8月26日王奉亮、張會春、丁倫站、周克強簽字確認承諾書一份,載明"黃河公司承建的東營建華機械綜合樓工程所欠鋼筋工程人工費、木工工程人工費、土建主體人工費,現(xiàn)與建設單位協(xié)商,由黃河公司支付所欠工程人工費共計963644元,經(jīng)協(xié)商由黃河公司先支付人工費70萬元,鋼筋組長王奉亮、木工組長張會春、土建組長丁倫站承諾先把東營區(qū)信訪辦上訴材料撤銷,余款263644元由黃河公司承諾約定2016年12月30日前付清。如有違約由黃河公司承擔違約責任"。2016年8月29日丁倫站、王奉亮、張會春分別出具收到條,載明收到人工費183055元、196217元、320728元,共計70萬元,李永興簽字確認。同日,李永興、周克強簽字確認共同出具證明一份,載明黃河公司支付建華機械綜合樓人工費70萬元。2017年1月25日,王奉亮、張會春、丁倫站分別向黃河公司出具收條,載明收到現(xiàn)金441520元、270121元、252003元。涉案工程土地使用權登記在建華公司名下。周克強系黃河公司的職工,在高青法院和淄博中院案件中擔任委托訴訟代理人,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黃河公司主張涉案工程已于2017年1月19日竣工驗收。
一審法院認為,關于合同相對方和責任主體的問題。黃河公司分別與恒嘉公司、建華公司針對涉案綜合樓工程先后簽訂兩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黃河公司與建華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系通過招投標程序簽訂且進行備案,結合黃河公司庭審中提交的招標文件、中標通知書、工程開工報審表、東營區(qū)建設工程施工安全報監(jiān)書、圖紙會審記錄、《補充協(xié)議書(JK2016-08-18-1)》、《工程造價確認書》等證據(jù)及合同備案事實,李永興同時系恒嘉公司、建華公司的代表和項目負責人,能夠證實該案涉案工程的合同相對方為恒嘉公司、建華公司,該案的責任主體應為恒嘉公司、建華公司。淄博中院(2018)魯03民終3867號民事判決系基于另案提交證據(jù)查證事實基礎上作出的論述及補充協(xié)議書償付債務義務責任主體認定,與該案訴爭的法律關系及查證事實依據(jù)的證據(jù)不同,兩者并不存在矛盾。關于應付工程款數(shù)額問題。黃河公司依據(jù)其自行制作的《建華機械綜合樓工程(預)結算書》主張涉案綜合樓工程總價款為6951285.54元,恒嘉公司不認可并提交其與黃河公司簽訂的《工程造價確認書》證明經(jīng)雙方確認涉案綜合樓工程造價最終確定值為630萬元,周克強作為黃河公司負責人在該工程造價確認書上簽字,亦作為委托訴訟代理人在高青法院和淄博中院兩案件中出庭,可以證實雙方針對前期工程款的約定進行了重新結算。對該《工程造價確認書》予以采信,涉案工程造價應按630萬元認定。結合黃河公司在高青法院庭審筆錄中的陳述,涉案工程結算值應扣減55萬元甲方供材、200萬元借款抵工程撥款、80萬元借款轉人工費材料費,恒嘉公司提交證明和收到條證據(jù)證實已實際向黃河公司支付人工費等共計311800(220000+91800)元,黃河公司主張91800元部分款項系重復計算,其中含有5萬元的工人路費,恒嘉公司不予認可,對此黃河公司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涉案工程未過合同約定質量保修期,合同約定的3%保修金尚未達到支付條件,綜上,恒嘉公司、建華公司應支付黃河公司工程款數(shù)額為2449200(6300000×97%-3350000-311800)元。恒嘉公司逾期付款,黃河公司主張建華公司、恒嘉公司依據(jù)補充協(xié)議約定的時間支付逾期利息,符合雙方約定,予以支持,應以2449200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自2017年1月1日起計算至2019年2月11日止,具體數(shù)額為984242.89元(2449200×772/365×4.75%×4),超出部分,不予支持。黃河公司主張對涉案工程折價或拍賣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但未在自工程款結算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已超過行使優(yōu)先權的期限,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八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判決:一、恒嘉公司、建華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黃河公司工程款2449200元及利息984242.89元;二、駁回黃河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7267元,由黃河公司負擔15237元,由恒嘉公司、建華公司負擔32030元;保全費5000元,由恒嘉公司、建華公司負擔。
二審中各方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證據(jù)。
本院查明
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問題為建華公司作為涉案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的發(fā)包方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有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黃河公司與建華公司之間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系通過招投標程序簽訂且在有關部門備案,涉案工程土地使用權登記在建華公司名下,李永興作為建華公司代表,授權范圍為全權處理涉案項目的一切事務,黃河公司提交的開工報審表、東營區(qū)建設工程施工安全報監(jiān)書、圖紙會審記錄、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等證據(jù)均有建華公司簽章和李永興的簽字,黃河公司有理由相信李永興在涉案工程中的簽字行為代表建華公司。建華公司主張與黃河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系為配合恒嘉公司辦理建設手續(xù),相關事實與建華公司無關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恒嘉公司、建華公司為涉案工程的合同相對方和工程款支付責任主體正確,應予維持。
涉案建設工程2017年1月19日經(jīng)驗收合格,付款條件已經(jīng)成就。一審法院依據(jù)當事人之間的《補充協(xié)議書》、《工程造價確認書》確定工程款數(shù)額及利息計算標準符合法律規(guī)定,建華公司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綜上所述,建華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7267元,由東營市建華機械設備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聶燕
審判員于秋華
審判員崔海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書記員
書記員楊玉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