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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607民初3454號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0-10-05   閱讀:

審理法院:襄陽市襄州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19)鄂0607民初3454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9-11-22

審理經(jīng)過

原告李必典、劉醒與被告梁斌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7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必典及原告李必典、劉醒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魏連成,被告梁斌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平到庭參加訴訟。2019年7月28日,原告李必典、劉醒申請追加湖北梓博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梓博公司)作為被告參加訴訟。因案情復雜,本案于2019年9月2日轉換為普通程序。2019年10月29日再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必典、劉醒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魏連成,被告梁斌、梓博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斌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平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2019)鄂0607財保12號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被告梁斌所有的車牌號為鄂F×××**的奧迪小轎車一輛。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李必典、劉醒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解除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內部承包水電安裝協(xié)議書》;2.判令被告返還二原告保證金人民幣200000元,并自起訴之日起按年利率24%賠償二原告利息損失;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本案在審理中,原告將第一項訴訟請求變更為:“請求確認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內部承包水電安裝協(xié)議書》無效”;將第二項訴訟請求變更為“判令被告返還二原告保證金人民幣200000元,并自2018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賠償二原告利息損失;二被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事實與理由:2017年11月1日,二原告與被告梁斌簽訂《內部承包水電安裝協(xié)議書》,被告梁斌收取二原告200000元保證金。因協(xié)議約定的工程至今不能開工,雙方同意終止協(xié)議,被告同意退還保證金,但一直以資金困難為由未予退還。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原告依法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辯稱

被告梁斌辯稱,1.被告梁斌在本案中是職務行為,被告梁斌的訴訟主體不適格;2.原、被告在本案中簽訂的是“勞務分包合同”,而被告梁斌代表的公司為梓博公司;內部分包不存在,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梓博公司辯稱,1.原告變更訴訟請求應當在辯論結束前,現(xiàn)在變更訴訟請求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2.追加梓博公司為被告應當在辯論終結前,法庭辯論已經(jīng)結束,原告才申請追加梓博公司為被告,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3.法院許可原告追加梓博公司為本案被告應當有追加梓博公司為被告的法律文書;4.本案屬于建筑工程合同糾紛,該類案件是專屬管轄,該案件應當由宜城法院管轄;5.被告梁斌的行為為職務行為,要求被告梁斌承擔連帶責任,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6.其他答辯意見同梁斌的答辯意見。

本案在審理中,原、被告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分別向本院提交了證據(jù):

一、原告李必典、劉醒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證據(jù)一、原告李必典、劉醒作為合同“乙方”與被告梁斌作為合同“甲方”于2017年11月1日簽訂的《內部承包水電安裝協(xié)議書》一份、原告李必典于2017年11月1日通過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陽鐵路支行賬戶轉賬給梁斌賬戶200000元的《武漢電子支付系統(tǒng)個人跨行電子支付憑證》一份、被告梁斌于2017年11月1日給原告出具的《收條》一份、發(fā)包方湖北百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與承包方中太建設集團第二工程局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一份,用以證明二原告與被告梓博公司簽訂《內部承包水電安裝協(xié)議書》的前提是梓博公司已經(jīng)與中太建設集團第二工程局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建筑工程安裝合同》,原告李必典、劉醒與被告梁斌簽訂了《內部承包水電安裝協(xié)議書》后,二原告交給被告梁斌200000元質保金的事實。經(jīng)庭審質證,被告梁斌、梓博公司對上述證據(jù)的真實性沒有異議,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

證據(jù)二、被告梁斌于2019年4月18日出具的欠條一份,用以證明被告梁斌沒有履行《內部承包水電安裝協(xié)議書》的約定,經(jīng)二原告向被告梁斌索要收取的200000元質保金,被告梁斌已經(jīng)同意退還質保金,因被告梁斌沒有現(xiàn)金給付而出具欠條的事實。經(jīng)庭審質證,被告梁斌認為,欠條是其本人書寫的,但其當時出具欠條的時候有被脅迫的行為,因為其本人并不欠這個錢,是劉醒的父親逼其簽字,當時李必典也在場,他們兩個人說如果我不寫欠條就不讓我回家,這不是我的本意。原告李必典稱,沒有人逼梁斌,當時其只是說不給錢就不走了。本院認為,被告梁斌沒有提交充分的證據(jù)證明該欠條是原告李必典及劉醒父親逼迫梁斌書寫的,且被告梁斌當時也沒有報警,時至今日也沒有提起撤銷之訴,故被告梁斌辯稱是原告李必典及劉醒父親逼迫出具的欠條,本院不予采信。對二原告提交的該份證據(jù),本院予以采信。

二、被告梁斌為支持其抗辯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證據(jù)一、原告李必典、劉醒與被告梓博公司于2017年11月1日簽訂的《內部承包水電安裝協(xié)議書》一份、湖北梓博勞務有限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一份,用以證明被告梁斌持有的該份《內部承包水電安裝協(xié)議書》上加蓋有被告梓博公司的公章,梓博公司具有經(jīng)營資質,該協(xié)議是二原告與被告梓博公司簽訂的協(xié)議,被告梁斌只是經(jīng)辦人。經(jīng)庭審質證,二原告認為,對加蓋公章的行為有異議,因為在簽訂合同的時候,被告梁斌并沒有說代表公司,原告的合同上沒有加蓋公司的公章。對于合同內容的真實性沒有異議。本院認為,原告李必典、劉醒與被告梁斌于2017年11月1日簽訂的《內部承包水電安裝協(xié)議書》中載明:“2017年11月1日,二原告(合同乙方)與被告梁斌代表湖北梓博勞務有限公司勞務公司(合同甲方)簽訂了《內部承包水電安裝協(xié)議書》”,該協(xié)議內容中已經(jīng)明確了梁斌簽字的行為是代表公司,故被告梁斌提交的該份協(xié)議屬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本院對該證據(jù)予以采信。

證據(jù)二、被告梓博公司與中太建設集團第二工程局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宜城市“南街城市花園”工程合作施工協(xié)議》一份、中太建設集團第二工程局有限責任公司銀行賬戶一個、發(fā)包方湖北百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與承包方中太建設集團第二工程局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一份、被告梁斌支付中太建設集團第二工程局有限責任公司工程質量保證金的支付憑證,用于證明被告梓博公司、梁斌與中太建設集團第二工程局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并交納了質保金的事實,被告并沒有欺騙原告。經(jīng)庭審質證,原告認為,這兩份證據(jù)與本案沒有關聯(lián)性。本院認為,該兩份證據(jù)證明被告收取原告質保金的行為是基于其他有效合同為前提,被告與原告簽訂合同不具有欺騙性,對上述兩份證據(jù)的真實性,本院予以采信。

三、被告梓博公司沒有向本院提交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本院認定如下事實:被告梁斌于2017年7月28日在襄陽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成立了“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名稱”為“湖北梓博勞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梁斌的公司。該公司的“經(jīng)營范圍”包括“水電安裝工程”等。2017年9月25日,湖北梓博勞務有限公司與中太建設集團第二工程局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宜城市“南街城市花園”工程合作施工協(xié)議》,取得了部分建設工程的承包權。湖北梓博勞務有限公司向中太建設集團第二工程局有限責任公司交納了工程質量保證金。2017年11月1日,二原告(作為合同乙方)與被告梁斌代表湖北梓博勞務有限公司(作為合同甲方)簽訂了《內部承包水電安裝協(xié)議書》。雙方約定:“1、甲方依據(jù)已簽訂(大合同)標準,對乙方承包水電安裝部分對乙方分包;甲方對乙方付款方式以(大合同)付款結算;2、甲方負責與中太公司協(xié)調,聯(lián)系處理在施工過程中影響施工的各種現(xiàn)象;3、甲方每平米水電實行包工包料,按照2013年取費標準下浮15%進行結算(下浮15%的稅費由甲方自行交納)。乙方責任:……4、乙方愿意對甲方交200000元質保金,為依據(jù)進場施工,開工時間11月上旬(具體以大合同為依據(jù))。責任違約:工程水電安裝中,甲方不能按時付款,乙方有權停工,甲方承擔違約責任及經(jīng)濟損失。第一次付款,同時退還200000元質保金等……”2017年11月1日。原、被告分別代表甲方、乙方在合同上簽名、按手印。2017年11月1日,原告李必典通過“武漢電子支付系統(tǒng)個人跨行電子支付”系統(tǒng)(農(nóng)行城關支行,賬號為62×××76)轉賬支付給被告梁斌(建行鐵路支行,賬號為62×××79)200000元,被告梁斌收到二原告的付款后,給二原告出具收條一張載明:“收條今收到李必典、劉醒水電保證金貳拾萬元整(200000元)梁斌2017.11.1日”。因原、被告簽訂的上述協(xié)議未能依約實際施工,二原告向被告梓博公司、梁斌索要質保金,被告梁斌于2019年4月18日給二原告出具欠條一張載明:“欠條今欠到李必典現(xiàn)金貳拾萬元整(200000元)。并承諾在此款沒結清前,從2018年5月1日起承擔2%的綜合補償(注:此款是用于宜城市南街廣場水電施工項目交的保證金)。補償每半年一支付,直到該款項還清為止經(jīng)手人梁斌2019年4月18日”。后,二原告多次向被告梁斌催要欠款,被告梁斌沒有給付,原告遂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本案的爭議焦點:一、二原告與被告梁斌代表湖北梓博勞務有限公司簽訂的《內部承包水電安裝協(xié)議書》是否為有效合同?二、本案中,被告梁斌作為被告梓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是否為本案的適格被告?被告梁斌與被告梓博公司應當承擔什么責任?三、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應當予以支持?四、本案是否屬專屬管轄的案件應當移交宜城市法院審理?針對上述爭議焦點,本院作出如下評判:

第一個爭議焦點:二原告與被告梁斌代表湖北梓博勞務有限公司簽訂的《內部承包水電安裝協(xié)議書》是否為有效合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六條“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yè)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yè)超越本企業(yè)資質等級許可的業(yè)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yè)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yè)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yè)的資質證書、營業(yè)執(zhí)照,以本企業(yè)的名義承攬工程?!?、第二十九條“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fā)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jīng)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偝邪鼏挝缓头职鼏挝痪头职こ虒ㄔO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薄ⅰ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jù)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認定無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yè)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名義的;(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之規(guī)定,本案二原告均是公民個人,其沒有取得建筑施工企業(yè)資質,故二原告與被告梓博公司之間簽訂的《內部承包水電安裝協(xié)議書》,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應為無效合同,故原告主張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第二個爭議焦點:本案中,被告梁斌作為被告梓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是否為本案的適格被告?被告梁斌與被告梓博公司應當承擔什么責任?本院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yè)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yè),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chǎn)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chǎn)對企業(yè)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jīng)營實體?!?、第三十一條“個人獨資企業(yè)財產(chǎn)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chǎn)予以清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chǎn)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chǎn)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之規(guī)定,被告梁斌不能證明公司財產(chǎn)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chǎn),故被告梁斌是本案適格的被告,其應當對被告梓博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第三個爭議焦點:原告的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返還二原告保證金人民幣200000元,并自2018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賠償二原告利息損失;二被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笔欠駪斢枰灾С??本院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六條“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敝?guī)定,被告梁斌代表湖北梓博勞務有限公司因與二原告簽訂《內部承包水電安裝協(xié)議書》取得的質保金200000元應當返還給二原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三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基于雙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單方的意思表示成立?!?、第一百三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行為人非依法律規(guī)定或者未經(jīng)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為?!薄⒌谝话偎氖龡l“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違背公序良俗?!敝?guī)定,被告梁斌在無法將《內部承包水電安裝協(xié)議書》約定的工程交給二原告施工時,被告梁斌給二原告出具了欠條一張,該欠條約定了欠款金額、給付的時間及賠償?shù)挠嬎惴绞剑斒氯酥g形成了新的民事法律關系,被告梁斌非依法律規(guī)定或者未經(jīng)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為。本案中,二被告沒有提交任何證據(jù)證明二原告對其實施了欺詐、脅迫的行為,且被告梁斌承認原告李必典修改了給付時間后,被告梁斌在修改處加蓋了手印,故被告梁斌代表被告梓博公司向二原告出具的欠條的效力,本院予以確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之規(guī)定,被告梁斌在出具欠條時約定承擔“2%”的綜合補償,庭審中被告梁斌解釋即“10萬元每年支付2萬元”綜合補償,應認定為年利率20%,故原告主張二被告按照年利率24%支付二原告損失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第四個爭議焦點:本案是否屬專屬管轄的案件移交宜城市法院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chǎn)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chǎn)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因港口作業(yè)中發(fā)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因繼承遺產(chǎn)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chǎn)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不動產(chǎn)糾紛是指因不動產(chǎn)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農(nóng)村土地承包經(jīng)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chǎn)糾紛確定管轄。不動產(chǎn)已登記的,以不動產(chǎn)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chǎn)所在地;不動產(chǎn)未登記的,以不動產(chǎn)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chǎn)所在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的決定》之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屬于《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中的第四級案由,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同屬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并列案由還包括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糾紛、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建設工程監(jiān)理合同糾紛、裝飾裝修合同糾紛、鐵路修建合同糾紛和農(nóng)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上述規(guī)定中只有符合第四級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案件才屬于專屬管轄,由不動產(chǎn)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其他并列第四級的案由糾紛,仍然屬于合同糾紛,由,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本案的案情的基礎法律關系:發(fā)包方湖北百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與承包方中太建設集團第二工程局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被告梓博公司與中太建設集團第二工程局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宜城市“南街城市花園”工程合作施工協(xié)議》,被告梓博公司與原告李必典、劉醒簽訂的《內部承包水電安裝協(xié)議書》,屬典型的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屬同一級別的案由,不屬于專屬管轄的范疇,故被告梓博公司辯稱“本案屬于建筑工程合同糾紛,該類案件屬專屬管轄,應當由宜城法院管轄”的辯稱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另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第一百四十條“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第一百四十一條“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fā)言;(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fā)言或者答辯;(四)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第一百四十二條“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之規(guī)定,本院根據(jù)二原告的申請在法庭辯論終結前依法追加湖北梓博勞務有限公司為本案被告參加訴訟,符合法律規(guī)定,對二被告辯稱“原告變更訴訟請求應當在辯論結束前,現(xiàn)在變更訴訟請求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追加梓博公司為被告應當在辯論終結前,法庭辯論已經(jīng)結束,原告才追加梓博公司為被告,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理由,不符合客觀事實,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yè)法》第二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原告李必典、劉醒與被告湖北梓博勞務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日簽訂的《內部承包水電安裝協(xié)議書》無效;

二、被告湖北梓博勞務有限公司返還原告李必典、劉醒質保金200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并賠償該欠款自2018年5月1日起至付清該欠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0%所計算的利息損失,隨本付清。被告梁斌對該欠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李必典、劉醒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460元、保全費1520元,合計5980元,由原告李必典、劉醒負擔2990元,被告湖北梓博勞務有限公司、梁斌負擔299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

審判長孫安軍

審判員胡喜兵

人民陪審員李文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書記員劉一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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