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9)冀04民終6188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民間借貸糾紛
裁判日期:2019-12-18
審理經過
上訴人河北雙李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李公司)因與上訴人韓學光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廣平縣人民法院(2019)冀0432民初46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訴稱
河北雙李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韓學光應支付河北雙李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利息為932575.6元(一審判決支付利息為528935元);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韓學光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2016年10月9日韓學光對欠河北雙李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的利息情況簽署了利息清單,韓學光已經認可了自借款日至2016年10月9日期間的欠息數額,該情況系韓學光自愿認可的行為,意思表示真實,然而一審法院無視該情況的存在,未予認可,顯屬認定錯誤。
韓學光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河北雙李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2、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河北雙李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支持“被告應按年利率24%支付原告利息”是錯誤的。本案不是民間借貸關系而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首先,李春英給付韓學光的款項都用在雙李公司工程上,并且還有大量經韓學光簽字后,李春英直接給付給施工單位的款項。其次,該部分款項韓學光沒有用于自己的其他事項。二、一審適用法律錯誤?;谠摪甘墙ㄔO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而不是民間借貸糾紛,所以一審判決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是錯誤的。本案應當適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司法解釋: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于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上述法律規(guī)定是承包方墊資應按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本案中雙李公司是發(fā)包方,韓學光是承包方。關于對發(fā)包方的墊資利息也應該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三、在雙方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已生效的(2018)冀04民終517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河北雙李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同期貸款利率支付韓學光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而本案的一審判決韓學光按年息24%支付河北雙李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利息,兩者的給付標的物都是同類物即人民幣,而利率相差巨大,顯然是對上訴人是不公平的。
被上訴人辯稱
韓學光針對河北雙李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上訴答辯稱,雙李公司的上訴理由不成立。1、該利息清單上雖有韓學光的簽字,但并沒有韓學光同意支付的內容,且利息清單上所列的多項本金和計算時間與事實不符。2、根據建設施工司法解釋第六條的規(guī)定,關于墊資部分的利息標準超出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不予支持。
河北雙李家具股份有限公司針對韓學光上訴答辯稱,1、本案是民間借貸糾紛。韓學光所借款項目的是為了盈利,根本不屬于韓學光上訴陳述的情況,韓學光在施工過程中資金緊張向他人借款,均應向他人按約定支付相應的利息。本案中,韓學光向雙李公司借款應向雙李公司支付相應的利息,符合交易習慣和相關法律規(guī)定。2、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準確,本案不應適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司法解釋。案涉款項不是雙李公司墊資。韓學光所陳述的墊資應該是由韓學光墊資,雙李公司作為發(fā)包方不存在墊資的情況。
河北雙李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請求判令被告按照月息2﹪支付原告至2016年10月6日利息共計1664809.67元。2、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及相關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4年11月8日李春英代表河北雙李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與實際施工人被告韓學光簽訂了《廣平綠色家居裝飾材料生產項目3、4、7﹟車間施工協議》協議約定“包工包料,工期2014年11月10日開工,2015年3月10日竣工、付款方式………..”。簽訂后韓學光開始施工,2015年10月15日雙方簽字驗收。后韓學光訴至法院請求河北雙李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工程款,法院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2018)冀0432民初176號判決書,后原被告均不服,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1日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2018)冀04民終517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認定被告借原告款本金抵頂工程款,利息不宜一并處理,雙李公司可另訴,現原告因利息訴至法院。2016年10月9日被告韓學光簽字確認按月息3﹪欠原告932575.6元利息。2015年1月12日被告韓學光借李春英款,并出具證明條一份即“證明今借用現金柒拾肆萬貳仟元整(742000)韓學光2015年1月12號”。2015年1月12日李春英通過銀行轉賬給被告韓學光700000元。2015年1月28日被告韓學光借李春英款,并出具證明條一份即“證明今借到李春英現款壹拾萬零陸仟元整(106000)購彩鋼皮韓學光2015年1月28號”。2015年1月28日李春英以廣平縣森木扶貧科技示范基地通過銀行轉賬給被告韓學光100000元。2015年2月3日被告韓學光借李春英款,并出具證明條一份即“證明今借用李春英現金壹拾萬零陸仟元整(106000)韓學光2015年2月3號”。2015年2月3日李春英通過銀行轉賬給被告韓學光100000元。2015年2月13日被告韓學光借李春英款,并出具證明條一份即“證明今借李春英現金272500元(貳拾柒萬貳仟伍佰元整)韓學光2015年2月13號”。2015年2月15日被告韓學光借李春英款,并出具證明條一份即“證明今借李春英現金肆拾萬元整月息3﹪(400000)韓學光2015年2月15號”。2015年2月15日李春英通過銀行轉賬給被告韓學光20萬元、2015年3月9日李春英通過銀行轉賬給被告韓學光5萬元、2015年3月11日李春英通過銀行轉賬給被告韓學光10萬元、2015年3月16日李春英通過銀行轉賬給被告韓學光5萬元(包含在轉款40萬一筆內)。2015年3月16日被告韓學光借李春英款,并出具證明條一份即“證明今借李春英現金叁拾伍萬元整(350000)月息3﹪韓學光2015年3月16號”。同日李春英通過銀行轉賬給被告韓學光40萬元(包含2015年2月15號借款40萬元中的5萬元)。2015年3月23日被告韓學光借李春英款,并出具證明條一份即“證明今借李春英現金貳拾伍萬元(250000)月息3﹪韓學光2015年3月23號”。同日李春英通過銀行轉賬二筆給被告韓學光25萬元。2015年3月26日被告韓學光借李春英款,并出具證明條一份即“證明今借用李春英現金貳拾萬元(200000)月息3﹪韓學光2015年3月26號”。同日李春英通過銀行轉賬給被告韓學光20萬元。2015年4月1日被告韓學光借李春英款,并出具證明條一份即“證明今借李春英現金貳拾萬元(200000)月息3﹪韓學光2015年4月1號”。同日李春英通過銀行轉賬給被告韓學光20萬元。2015年4月7日被告韓學光借李春英款,并出具證明條一份即“證明今借李春英現金貳拾萬元(200000)月息3﹪韓學光2015年4月7號”。2015年4月8日李春英通過銀行轉賬給被告韓學光20萬元。2015年4月13日被告韓學光借李春英款,并出具證明條一份即“證明今借用李春英現金壹拾萬元(100000)月息3﹪韓學光2015年4月13號”。同日李春英通過銀行轉賬給被告韓學光10萬元。2015年4月16日被告韓學光借李春英款,并出具證明條一份即“證明今借用李春英現金伍萬元(50000)月息3﹪韓學光2015年4月16號”。同日李春英通過銀行轉賬給被告韓學光5萬元。2015年4月24日被告韓學光借李春英款,并出具證明條一份即“證明今借用李春英現金伍萬元(50000)月息3﹪韓學光2015年4月24號”。同日李春英通過銀行轉賬給被告韓學光5萬元。2015年4月28日被告韓學光借李春英款,并出具證明條一份即“證明今借用李春英現金貳拾萬元整(200000元)月息3﹪轉入東宏彩光板廠張彥萍韓學光2015年4月28號”。2015年4月28日李春英通過銀行轉賬給張彥萍20萬元。2015年5月28日被告韓學光借李春英款,并出具證明條一份即“證明今借李春英現金貳拾貳萬捌仟伍佰元整(228500元)月息3分(4.29-5.28之間頂板扣件貨款)邯鄲銀行張彥萍韓學光2015年5月28號”。2015年7月8日李春英通過銀行轉賬給張彥萍228500元。2015年6月4日被告韓學光借李春英款,并出具證明條一份即“證明今借用李春英現金壹拾萬元整(100000元)月息3﹪注3、4、7號車間塑鋼窗老楊支款請轉入農行楊會明韓學光2015年6月4號”。2015年6月10日李春英通過銀行轉賬給楊會明5萬元。2015年7月9日李春英通過銀行轉賬給楊會明5萬元。2015年6月26日被告韓學光借李春英款,并出具證明條一份即“證明今借李春英現金壹拾萬元整(100000元)月息3﹪商砼款韓學光2015年6月26號”。2015年8月29日通過銀行匯票給韓學光10萬元。2015年7月9日被告韓學光借李春英款,并出具證明條一份即“證明今借用李春英現金叁拾伍萬元整(350000元)月息3﹪請轉入張育紅邯鄲銀行卡(備工人工資)韓學光2015年7月9號”。2015年7月13日李春英通過銀行轉賬給張育紅350000元。2015年7月17日被告韓學光借李春英款,并出具證明條一份即“證明今借用李春英現金壹拾萬元整(100000元)月息3﹪工人工資韓學光2015年7月17號”。2015年7月22日李春英通過銀行轉賬給韓學光20000元。2015年7月28日李春英通過銀行轉賬給韓學光30000元,2015年7月30日李春英通過銀行轉賬給韓學光50000元。2015年7月23日被告韓學光借李春英款,并出具證明條一份即“證明今借用李春英現金壹拾貳萬元整(120000元)月息3﹪支塑鋼窗楊會明韓學光2015年7月23號”。2015年8月29日李春英通過銀行承兌匯票及轉賬給楊會明120000元。2015年8月13日被告韓學光借李春英款,并出具證明條一份即“證明今借用李春英現金壹拾貳萬元整(120000元)月息3﹪支付閆記英工人工資請轉入中國農業(yè)銀行廣平支行閆記英韓學光2015年8月13號”。2015年8月31日李春英通過銀行承兌匯票給付閆記英10萬及2015年9月6日轉賬給閆記英20000元。2015年9月7日被告韓學光借李春英款,并出具證明條一份即“證明今借用李春英現金壹拾壹萬玖千元整(119000元)月息3﹪支付3、4、7號塑鋼窗楊會明工程款韓學光2015年9月7號”。2015年11月25日李春英通過銀行轉賬給楊會明119000元。2015年9月30日被告韓學光借李春英款,并出具證明條一份即“證明今借用李春英現金貳萬肆千元整(24000元)月息3﹪系貴海土方開地基車輛款韓學光2015年9月30號”。2016年2月5日李春英通過銀行轉賬給于紹鳳、張麗風50300元(含24000元)。2015年10月17日被告韓學光借李春英款,并出具證明條一份即“證明今借用李春英現金壹萬元整(10000元)月息3﹪系閆紀英做7號車間工程款韓學光2015年10月17號”。2016年2月5日李春英通過網上銀行轉賬給閆記英1萬元。2015年10月17日被告韓學光借李春英款,并出具證明條一份即“證明今借用李春英現金壹拾玖萬伍仟元整(195000元)月息3﹪注閆云支取韓學光2015年10月17號”。2016年12月7日李春英通過銀行轉賬給閆云5萬元2017年1月16日李春英通過銀行轉賬給閆云3萬元。剩余款閆云讓轉給徐永賢,2017年2月25日李春英通過銀行轉賬給徐永賢11.5萬元。2015年12月30日原告李春英通過李春平銀行轉給被告韓學光5000元款。2016年4月19日被告韓學光借李春英款,并出具證明條一份即“證明今借用李春英現金伍萬元整(50000元)韓學光2016年4月19號”。2016年4月19日李春英通過李春平銀行卡轉賬給韓學光5萬元。被告給原告出具借條后未償還原告利息。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庭審中原告認可李春英系河北雙李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副經理,其代表河北雙李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與實際施工人被告韓學光簽訂了《廣平綠色家居裝飾材料生產項目3、4、7﹟車間施工協議》,李春英系職務行為,被告向李春英借款單據,均已計入河北雙李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賬目中且有李春英的簽字,應認定李春英系職務行為,故被告借款應認定系借雙李公司款項。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條,原告自2015年1月12日至2015年10月15日共向被告告轉款28筆,該借款事實清楚,因借款本金已抵頂工程款,但被告給原告出具借條中明確約定利息月息3%,故被告理應支付原告利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被告應按照年利率24%支付給原告利息。對于部分借條中雖未約定利息,但被告在2016年10月9日已簽字認可有利息的約定,故法院對原告訴求按月息2%支付利息予以支持。被告支付利息應按照原告實際轉款數額及時間計算,因雙方簽訂的《廣平綠色家居裝飾材料生產項目3、4、7﹟車間施工協議》工程于2015年10月15日雙方簽字驗收,2015年10月15日之后原告理應支付被告工程款,故2015年10月15日之后原告轉給被告款項應視為支付工程款,不應再支付利息。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韓學光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河北雙李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利息528935元;二、駁回原告河北雙李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9783元由原告河北雙李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負擔10694元,由被告韓學光負擔9089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韓學光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查明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河北雙李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主張其與韓學光之間為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并向法院提交韓學光簽字的借據。韓學光辯稱案涉款項是河北雙李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墊資款,因未能提交相應的證據證實,且河北雙李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也不予認可,故韓學光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韓學光出具案涉借據,故河北雙李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和韓學光之間形成合法的借貸關系,一審判決按年利率24%計算利息并無不當。河北雙李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辯稱韓學光應償還借款日至韓學光簽署利息清單日即2016年10月9日期間的利息。因雙方簽訂的《廣平綠色家居裝飾材料生產項目3、4、7﹟車間施工協議》工程于2015年10月15日雙方簽字驗收,2015年10月15日之后河北雙李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理應支付韓學光工程款,故一審判決認定韓學光支付利息時間為實際轉款日至2015年10月15日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河北雙李家具股份有限公司、韓學光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6445元,由河北雙李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負擔7355元,韓學光負擔909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閆文昌
審判員宋世忠
審判員徐海燕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劉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