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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借殼上市的標準
來源: www.yestaryl.com   日期:2014-11-09   閱讀:
 判斷是否屬于借殼上市,主要符合兩個條件:一是上市公司的控股權是否發(fā)生變更;二是收購資產占上市公司前一個會計年度資產總額的比例是否達100%以上。從收購資產的規(guī)模來看,泰亞股份此次收購歡瑞世紀已符合第二項條件,但鑒于泰亞股份的實際控制權未發(fā)生變更,據此認定此次重大資產重組不構成借殼。

一、泰亞股份重大資產重組方案

泰亞股份擬以所持的全部資產和負債與歡瑞世紀影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歡瑞世紀”)全體股東所持的歡瑞世紀 100%股權的等值部分進行置換,差額部分由泰亞股份向歡瑞世紀全體股東非公開發(fā)行股份并支付現(xiàn)金購買,泰亞股份向自然人林松柏發(fā)行股份募集 2.2 億元配套資金用于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現(xiàn)金支付,同時擬置出資產由自然人林清波及丁昆明以 3,000 萬股的公司股份向歡瑞世紀全體股東購買。

二、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不構成借殼上市

1、借殼上市的定義

根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借殼上市系指自控制權發(fā)生變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購人購買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fā)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 100%以上的交易行為(含上市公司控制權變更的同時,上市公司向收購人購買資產的交易行為)。
2、上市公司控制權的定義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第 18.1 條第七款規(guī)定:控制指有權決定個企業(yè)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并能據以從該企業(yè)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有下列形之一的,為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1)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東;(2)可以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超過30%;(3)通過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能夠決定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選任;(4)依其可實際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足以對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5)中國證監(jiān)會或者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3、2014年3 月泰亞股份因股份轉讓導致實際控制人發(fā)生變更情況

根據2014年3 月22 日泰亞股份公告的《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以及《英大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關于泰亞鞋業(yè)股份有限公司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之財務顧問核查意見》,泰亞股份原控股股東泰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亞國際”于2014 年3 月12 日與境內自然人林詩奕、林建國、林健康、林清波、丁昆明分別簽署《股份轉讓協(xié)議》,泰亞國際以協(xié)議方式向前述五名自然人轉讓其所持有的泰亞股份9,400 萬股股份,其中林詩奕受讓 3,400 萬股,丁昆明受讓 2,000 萬股,林清波受讓1,600 萬股,林健康受讓 1,400 萬股,林建國受讓 1,000萬股。

根據泰亞股份上述公告文件,在本次股份轉讓前,泰亞國際為泰亞股份的控股股東,林祥偉、王燕娥夫婦為泰亞股份的實際控制人。在本次股份轉讓后,林詩奕持有泰亞股份19.23%的股份,為泰亞股份的第一大股東。泉州市泰亞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泰亞投資”)持有上市公司 10.18%的股份,為上市公司的第二大股東。泰亞投資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為林詩奕之父林松柏,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泰亞投資與林詩奕為一致行動人。本次股份轉讓完成后,林松柏、林詩奕父子直接和間接持有泰亞股份的股份合計達 29.41%,為泰亞股份的實際控制人。

根據歡瑞世紀全體股東出具的承諾函,歡瑞世紀各股東在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實施前,與泰亞股份不存在任何關聯(lián)關系,也不存在向泰亞股份推薦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情況。

4、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不會導致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發(fā)生變更

本次交易前,林詩奕、林松柏父子直接和間接持有泰亞股份的股份比例合計達29.41%,為泰亞股份實際控制人;本次交易完成后,林詩奕、林松柏父子直接和通過泰亞投資間接持有泰亞股份的股份比例合計約為18.39%, 歡瑞世紀控股股東陳援、鐘君艷及其一致行動人持有泰亞股份的股份比例合計約為13.33%。同時,陳援、鐘君艷及其一致行動人均已出具確認函確認其與包括歡瑞世紀其他股東、泰亞股份現(xiàn)有股東在內的投資者之間不存在針對擴大泰亞股份表決權的一致行動關系。

鑒于林松柏、林詩奕父子在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完成后仍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依其可實際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足以對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因此,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第 18.1 條第七款第(4)項,泰亞股份的實際控制人沒有變更,仍為林松柏、林詩奕父子。

綜上,根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的規(guī)定,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完成后,林松柏、林詩奕父子仍為泰亞股份實際控制人,泰亞股份的實際控制權未發(fā)生變更,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不構成借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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