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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律師高正綱、魯鑫宇:徇私枉法罪辯護詞
來源: www.yestaryl.com   日期:2024-01-04   閱讀:

金亞太高正綱、魯鑫宇親辦公安徇私枉法案免刑

【判決結(jié)果】免予刑事處罰

【辯護律師】

高正綱,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刑辯分所副主任、金亞太刑事業(yè)務中心副主任

魯鑫宇,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刑事業(yè)務中心稅務犯罪辯護部副主任

【辯護詞摘要】

依法免處,在法與情之間取“最大公約數(shù)”

-A某涉嫌徇私枉法一案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

經(jīng)充分閱卷,多次與A某溝通,辯護人認為,第一,A某在本案是基于朋友關(guān)系為在辦案件打招呼;第二,指控A某構(gòu)成徇私枉法罪證據(jù)存在矛盾;第三,不能排除D某逃脫刑事責任是基于其他原因;第四,A某對D某一案刑事違法性認識程度不高;第五,即便構(gòu)成犯罪,A某具有多項從輕、減輕情節(jié),參考全國類似案例,可依法免于刑事處罰。具體意見如下:

一、準確認定本案的事實

2017年2月10日,S公安局X派出所副所長B某在日常檢查中發(fā)現(xiàn)H游戲廳涉嫌開設賭場,隨即將S某、Y某帶至派出所詢問。

案發(fā)后,A某接到其朋友C某電話,C某在電話里請求A某幫忙詢問一下情況。后A某、C某以及D某三人開車前往派出所,由A某找到B某詢問情況,B某說明情況后,A某代C某送給B某兩條軟中華香煙,并代為請求B某將D某的名字在筆錄中予以刪除。后D某請托D某、E某等人請托X派出所所長F某解決此事,A某不再過問此事。

2021年10月11日,A某主動到S紀委監(jiān)委說明情況,并對F某、B某案的偵破起到重大作用。

2022年3月10日,S紀委監(jiān)委結(jié)合A某的具體情況,認為符合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對其作出撤職處分。

2022年6月28日,D某以開設賭場罪、行賄罪被S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4個月。

2023年3月24日,H檢察院對A某涉嫌徇私枉法進行立案偵查,A某積極配合偵查

二、指控A某構(gòu)成徇私枉法的證據(jù)之間存在矛盾

(一)本案證明核心事實的證據(jù)存在矛盾

1.關(guān)于Y某簽署筆錄的份數(shù)存在矛盾

B某證言:“L某就按照我的指使,把D某名字從Y某的筆錄里刪除,重新讓Y某在筆錄上簽字,所以案發(fā)當天Y某的筆錄只記錄電玩城的老板是S某一個人。”

L某證言:“問完后B某來看了下筆錄...我就按照B某的要求在原來的筆錄上修改,刪除了D某的名字,然后打印出來讓Y某簽字?!?/p>

通過B某、L某的陳述可以看出,在Y某接受第一次訊問后,L某按照B某的要求將筆錄重新打印,并讓Y某重新簽字,那么Y某在第一次訊問后,一共簽了兩次字。

但是按照Y某的證言來看:“問:當天談話做了幾份筆錄?答:就做了一份筆錄?!盰某只是簽了一次字,兩者之間存在矛盾沖突。

2. 關(guān)于訊問S某的人員存在疑問

依據(jù)在案證據(jù),B某系訊問S某的辦案人員,L某系訊問Y某的辦案人員,兩人分別訊問不同的人員。

而依據(jù)S某的證言:“派出所找我談話調(diào)查時,當時談話的人是兩位民警(之后知道X派出所副所長B某和民警L某),...”

當晚訊問S某的辦案人員為B某、L某,證據(jù)之間存在矛盾。

3. 關(guān)于C某是否下車與A某一同說情的事實存在疑問

首先,C某陳述該事實的兩份言辭證據(jù)存在沖突,在2021年證言中指出其未下車,而是與D某一起在車上等待;而在2023年的證言中,則指出B某與A某交流時他本人也在現(xiàn)場,兩者之間存在矛盾;

其次,D某就該事實的證言與B某的證言也存在矛盾,D某稱C某與其一起在車上等待A某,并沒有下車;而B某的證言則指出C某在A某來之前,已經(jīng)向其詢問過案件情況,過了一會A某才進來,因此兩人的證言也存在矛盾。

4. 關(guān)于A某向D某反饋的內(nèi)容存在疑問

在A某向D某反饋的內(nèi)容中,D某指出A某陳述B某將D某名字劃去了;而C某2021年11月11日的證言中只指出A某僅反饋這件事情不好搞,需要找F某。兩人的證言存在矛盾。

綜上來看,關(guān)于證明本案核心事實的證據(jù)之間存在多處矛盾,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

(二)本案缺少核心書證

依據(jù)偵查機關(guān)的指控來看,A某徇私枉法的行為是授意B某在對Y某的詢問筆錄中刪除關(guān)于D某的事實,從而幫助D某逃脫刑事責任追究。故Y某于案發(fā)當晚(2017年2月10日晚)的詢問筆錄是指控事實成立的基礎證據(jù)。但是通過審查在案證據(jù)來看:

首先,本案并未將Y某于2017年2月10日晚所做筆錄附卷,該重要書證缺失;

其次,在指控事實中,B某、L某二人在對Y某第一次詢問后,B某讓L某將D某的名字刪除,再重新打印一份詢問筆錄,要求Y某簽字確認。對于該事實,本案無Y某兩次簽署的詢問筆錄予以證明。

綜上,對于A某授意B某刪除D某名字的事實,有且僅有言辭證據(jù)予以支撐,對于可以收集的客觀證據(jù)Y某詢問筆錄未予以收集。本案遺漏重要證據(jù),導致指控證據(jù)不充分。

三、不能排除D某逃脫刑事責任是基于其他原因

起訴書指控A某的“授意”行為使B某在筆錄中刪除了D某的名字,從而導致D某逃避刑事責任追究,但是結(jié)合在案證據(jù),以及人民警察職務劃分來看,本案不能排除D某逃脫刑事責任是基于其他原因。

(一)在案證據(jù)顯示,S某開設賭場一案中,有其他公安人員說情、打招呼

依據(jù)B某證言,S某開設賭場一案發(fā)生后,S某、D某于當晚即委托E某向B某說情、打招呼。因此當晚為該案說情、打招呼不止A某一人。

(二)在職務等級上,A某沒有授意B某徇私枉法的權(quán)力基礎

辯護人對S公安局的機構(gòu)設置進行了簡要梳理,具體如下:

S公安局

內(nèi)設機構(gòu)

派出機構(gòu)

某大隊

X派出所

A某(中隊)

 B某(副所長)

首先,在機構(gòu)設置上,A某屬于公安局內(nèi)設機構(gòu)的干警,B某則屬于公安局派出機構(gòu)的干警,二人之間不存在業(yè)務上的領導關(guān)系;其次,在職務等級上,A某系三級機構(gòu)指導員,而B某則是二級機構(gòu)的副所長,B某的職務等級高于A某。

無論從機構(gòu)劃分還是職務等級上來看,A某均不具有“授意”的職權(quán),起訴書指控因A某一句話促使B某冒著承擔刑事責任的風險去幫助D某逃脫刑事追究,不符合基本認知邏輯。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另一位說情打招呼的干警E某(時任S所的所長),是公安局一級機構(gòu)負責人,職務高于B某,且與X派出所的所長F某關(guān)系親密,其說情的影響力要遠大于A某。

(三)在人際關(guān)系上,A某與B某事先并不熟識

據(jù)A某陳述,本案前,A某與B某并不熟識,兩人私下也無密切來往。A某于2023年3月20日的詢問筆錄提到在其得知辦案警官為B某時,并非直接打電話給B某,而是通過其他人找到B某的號碼聯(lián)系B某。由此也看出A某與B某在此前無太多聯(lián)系,B某基于A某的一句話授意,進行徇情枉法不符合常理。

(四)C某等人證明推動B某徇私枉法的另有其人

A某(2023年3月20日)

當時找B某什么用都沒有,還是D某和S某找的人管用,找的誰我不知道,但是D某在這起案件中沒有被處里,只處理了S某和Y某,同時C某講D某家里有關(guān)系有本事

D某(2021年11月18日)

這件事要找F某所長處理...

C某(2021年11月11日)

我的理解是A某找B某沒有用,應該找更大的領導...

A某(2021年12月7日)

我記得在2018年時,C某跟我講S某被判刑了,當時找B某什么用都沒有,還是D某和S某找的人管用,找的誰我不知道

A某(2023年3月24日)

問他可在辦公室,我去找他一趟,B某講他在辦公室,但是這個案件得找F某,他講的不算

上述言辭證據(jù)證明,是否追究D某的刑事責任不是B某一人可以決定,A某僅是找B某說情一次,遠不足以推動整個案件的變化,真正推動B某徇私枉法的并非A某,而是另有他人,A某對B某徇私枉法行為產(chǎn)生的結(jié)果無直接因果關(guān)系。

四、A某對D某一案刑事違法性認識程度不高

(一)A某事先不知曉開設賭場的事實

依據(jù)在案證據(jù),首先,D某在開設游戲機室時,C某曾帶D某拜訪過A某,A某得知其開設游戲機室時,主動詢問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手續(xù),在得到肯定回答后,告知D某不得利用游戲機室涉賭;其次,從賭場的設立來看,該賭場位于游戲機室的暗門內(nèi),較為隱蔽,A某事先并不知曉該賭場存在。

(二)A某在得知可能涉嫌犯罪后,強調(diào)公事公辦

A某(2023年3月24日)

我一個人去B某辦公室找他,B某就指給看辦公室窗外收的賭博游戲機,我一看有很多,心里就感覺案子有點大,就跟B某講我也是受人委托,你們公事公辦...

A某(2023年3月24日)

我就立馬給C某打電話,說我跟B某不熟,你一定要配合他的調(diào)查...

A某在得知D某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后,向B某強調(diào)公事公辦,向C某強調(diào)認罪認罰,也從側(cè)面反映其事先對D某案的刑事違法性認識不足。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程序上原辦案單位認為A某未達到刑事處罰程度,事實上A某主觀上不具有刑事違法性認知,客觀上實施了阻卻犯罪實施的行為,并在案發(fā)后積極配合調(diào)查,推動案件偵破,綜合評價其本人的行為未達到刑事違法性程度。

五、彭德具有多項從輕或減輕情節(jié),依法可以免于刑事處罰

(一)A某情節(jié)輕微

1.主觀上:A某主觀惡性較小

首先,A某受朋友C某邀約,基于朋友義氣幫助打探案情進行說情,其主觀上無獲利目的;

其次,在案證據(jù)顯示,A某幫助打招呼后,C某曾贈送兩條香煙給A某,但A某沒有接受;

最后,A某在得知此案較為嚴重后,曾向B某表示公事公辦,并主動告知C某等人配合調(diào)查,也能看出其主觀惡性較小。

2.客觀上:A某未充分參與徇私枉法行為

縱觀本案A某的行為只有一點,即A某基于朋友關(guān)系向B某打招呼,代為轉(zhuǎn)交C某的兩條香煙給B某。

即使A某存在要求B某刪除D某名字的行為,但基于職務等級、機構(gòu)劃分、人情關(guān)系來看,A某不足以通過一句話讓B某徇私枉法,上文已分析,不在贅述。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后續(xù)均是B某與C某對接,A某未進一步參與其中,對于整個徇私枉法行為,A某參與程度較低。

(二)A某具有多項從輕、減輕情節(jié)

1.A某構(gòu)成自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S監(jiān)察委員會出具的“關(guān)于A某案件的說明”載明:“2021年10月11日,我委對S公安局X派出所副所長B某有關(guān)問題核實過程中,S公安局某大隊某中隊指導員A某在未接到我委通知的情況下,主動到我委辦案工作區(qū)就其在S某開設賭場案中違反“三個規(guī)定”,幫助D某等人說情打招呼等問題向組織說明情況,且提供他人有關(guān)問題線索,對偵破案件起了重要作用。“

首先,A某在未接到監(jiān)委通知的情況下,主動前往監(jiān)委辦案工作區(qū)反映情況,系主動投案;

其次,A某投案后,如實向組織說明相關(guān)情況以及自身問題,并對自己的錯誤深刻檢討,系如實供述;

最后,本案對A某進行追究的事實與該情況說明中為同一事實,且A某始終配合偵查機關(guān)、調(diào)查機關(guān)調(diào)查,應當認定為自首。

2.A某系立功

依據(jù)起訴意見書及監(jiān)委情況說明來看,A某主動說明情況對偵破案件具有重要作用,且檢舉他人受賄問題查證屬實,系立功。

3.若認定A某與B某構(gòu)成共犯,A某系從犯

關(guān)于共犯地位的認定應當從其行為本身對共同犯罪的作用大小來判定,結(jié)合A某在本案中的作用來看,依法可認定為從犯,具體如下:

(1)共犯構(gòu)成原理中,包括主犯、從犯的劃分

《刑法》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刑法共同犯罪中,明確規(guī)定依據(jù)作用大小區(qū)分主犯、從犯,從而最終實現(xiàn)罪責刑相一致。本案中,若認定A某與B某構(gòu)成徇私枉法罪的共同犯罪,應當依據(jù)兩人在犯罪中的作用,準確劃分主、從犯。

(2)教唆犯不能等同于主犯,依然具有成立從犯的可能性

《刑法》第二十九條 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

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

在我國刑事立法及司法實踐中,不能簡單地將教唆犯等同于主犯,依然需要結(jié)合其在共犯中所起的作用進行準確判斷。因此,若本案中將A某認定為教唆犯,也不能直接將其等同于主犯,需要結(jié)合其在案表現(xiàn)充分衡量,從而作出準確的定性。

(3)A某的說情行為并非導致徇私枉法的重要原因

辯護人結(jié)合全案事實,就本案中推動S某、D某一案徇私枉法的原因進行了仔細梳理,具體如下圖

(略)

通過上圖可見,A某的說情行為并非導致S某一案徇私枉法的決定力量,即使認定A某的說情行為對B某具有一定的推動作用,也并非主要作用。

(4)A某參與時間短,對徇私枉法的作用力較小

在案證據(jù)顯示,A某與B某說情后,后續(xù)對于D某、S某一案未繼續(xù)參與。此外在后續(xù)C某與B某的繼續(xù)交流中,A某既不知情,也未參與。

(5)A某是本案唯一沒有獲利的人員

結(jié)合本案C某的證言可以看出,C某曾希望贈予A某兩條香煙作為感謝,但A某并未接受。

故本案中,A某基于朋友請托,礙于情面進行說情,在參與過程中,未獲得任何非法利益,也是本案唯一沒有獲利的參與者,從側(cè)面反映出其主觀惡性小于其他參與人員。

(6)現(xiàn)有類似情況均作從犯處理的案例

辯護人就與本案涉案事實高度相似的類案進行檢索,并與本案進行對比,供貴院參考,懇請采納。

不起訴決定書(魏某某、魏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一案徇私枉法案)

吉木薩爾縣檢一部刑不訴〔2021〕Z27號

審查事實

2006年2月至2014年3月,被不起訴人魏某某系奇臺縣**局***隊**。2014年3月17日,奇臺縣交警大隊查獲石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一案,石某某經(jīng)呼氣檢測酒精含量為83毫克/100毫升,且涉嫌無證醉酒駕駛機動車,在調(diào)查時隱瞞身份的違法行為。石某某的朋友李某某為幫助石某某逃避處罰,找到侄子席某某,向魏某某提出請托,魏某某向承辦民警陳某某打聽案情并提出請托,承辦民警陳某某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對石某某予以處罰。2、3天后,魏某某將石某某請托的人民幣5000元交給辦案民警陳某某,陳某某將暫扣的新******號轎車返還給石某某,石某某駕車返回塔城縣。2014年3月31日,經(jīng)鑒定石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為91毫克/100毫升,同年4月10日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被立案,辦案民警陳某某電話通知石某某到奇臺縣**局***隊接受處理,石某某稱案件已經(jīng)處理完,沒有到案。此后,直至2018年10月陳某某調(diào)整到奇臺縣**局**派出所工作期間,陳某某沒有將案件錄入警務綜合平臺,未對石某某采取強制措施,也沒有開展偵查工作。2018年10月陳某某調(diào)整到奇臺東門派出所工作,也沒有移交卷宗材料。...

檢察觀點

本院認為,魏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免予處罰的情節(jié)。魏某某與陳某某的行為,應當追究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責任,魏某某與陳某某系共犯,陳某某已被另案追究刑事責任,魏某某系從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應當從輕處罰,減輕處罰或者免予處罰。魏某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魏某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魏某某不起訴

注:具體法律文書附后

不起訴決定書(尹某某徇私枉法案)

敦檢職檢刑不訴〔2018〕6號

審查事實

2016年12月21日21時30分,李某乙(另案處理)醉酒(116.44mg/100ml)后駕駛機動車在安圖縣**鎮(zhèn)被巡邏民警查獲。案發(fā)后,李某乙找到被不起訴人尹某某幫忙以保住工作。后尹某某多次找到安圖縣公安局**大隊****柳某某(已判決),希望柳某某幫忙讓李某乙免受刑事處罰以保工作。

2017年1月19日,安圖縣人民檢察院將以SF/ZJD0107001-2010標準鑒定酒精含量的案件發(fā)回安圖縣公安局要求重新鑒定,安圖交警大隊將重新鑒定工作交給柳某某負責。柳某某趁機將符合鑒定標準的李某乙混入鑒定名單中,為其申請重新鑒定。...

檢察觀點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尹某某與柳某某合謀,利用柳某某職務便利徇私枉法,采取替換關(guān)鍵證據(jù)手段,故意使犯罪的人未被追訴,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之規(guī)定,涉嫌徇私枉法罪。但犯罪情節(jié)較輕,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到案后認罪、悔罪,綜合全案情況,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尹某某不起訴。

針對上述兩案例,辯護人制作對比表與本案A某的行為進行對比,以進一步明確辯護人觀點:

當事人

行為模式

認定結(jié)果

魏某某

石某某的朋友李某某為幫助石某某逃避處罰,找到侄子席某某,向魏某某提出請托,魏某某向承辦民警陳某某打聽案情并提出請托,...

魏某某系從犯

尹某某

李某乙尹某某幫忙,后尹某某多次找到安圖縣公安局大隊柳某某(已判決),希望柳某某幫忙讓李某乙免受刑事處罰以保工作。

尹某某系從犯 

A某

C某找到A某幫忙,后A某找到案件承辦警官B某打聽案情并提出請托...


綜上,A某的行為與魏某某、尹某某的行為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對于A某認定為從犯符合法理,也符合司法慣例。

4.A某已因本案受到懲罰,免于刑事處罰更加彰顯司法溫度

“關(guān)于A某同志撤職處分的決定”載明,A某于2022年3月10日已因本案受到撤職處分,并受到相應的懲罰。在一年后的今天,立案體現(xiàn)司法的嚴謹,而免刑則能體現(xiàn)司法的溫度。

5.A某在本案前無違法前科,系初犯、偶犯

依據(jù)附卷A某的信息可以看出,A某在此案前無任何違法劣跡前科,且沒有受到任何處分。

6.A某在警察生涯中獲得多次表彰

作為人民警察,A某始終奮斗在警務第一線,在職業(yè)生涯中,多次因突出表現(xiàn)受到表彰;在疫情期間積極響應號召,沖鋒在抗疫第一線。

綜上來看,A某在犯罪情節(jié)輕微的情況下,依然具有多項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可以免除處罰。

六、現(xiàn)有大量生效案例支持辯護人的免處觀點

結(jié)合本案事實,辯護人針對類似案件進行檢索,并形成檢索報告,以供貴院參考。

1.全國存在大量類似情形不起訴案例

辯護人以“徇私枉法罪”、“免予刑事處罰”為關(guān)鍵詞進行檢索,最終檢索結(jié)果為195件,其中近五年免予刑事處罰案件數(shù)量高達27件。

2.安徽省免予刑事處罰案件節(jié)選

鑒于安徽省針對徇私枉法罪做出的免予刑事處罰案件的數(shù)量較大,辯護人在此節(jié)選5例,供貴院參考:

(1)梅某、任某徇私枉法重審判決書

梅某、任某徇私枉法重審判決書

(2017)皖1525刑初93號

查明事實

2016年2月22日19時許,邵某步行至六安市葉集區(qū)三元鎮(zhèn)街道三元浴池路口附近時,被彭某駕駛的摩托車撞倒,雙方發(fā)生口角,后彭某的朋友胡某、劉某、易某進行調(diào)解。期間,邵某侄兒臺某趕至現(xiàn)場,從胡某身后對胡某后腰部踹了一腳,胡某隨即轉(zhuǎn)身揮拳擊打臺某,劉某隨后也揮拳擊打臺某,臺某倒地后,胡某用腳踹了臺某,致使臺某顱腦受傷(左側(cè))。經(jīng)六安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臺某顱腦損傷符合鈍性外力作用所形成,其損傷程度為重傷。

2016年3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梅某、任某在辦理胡某、劉某故意傷害(重傷)一案時,明知劉某與胡某構(gòu)成共同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在胡某、劉某所請律師沈某(原為梅某、任某同事)提出對劉某進行治安處罰的請求,六安市公安局葉集分局副局長何某于胡某通案會上提出對劉某可以進行治安處罰的意見后,故意違反法律、隱瞞事實,在訊問劉某過程中無視劉某多次供述其與胡某毆打被害人臺某的部位是同一部位即左側(cè)臉頰的事實,采取誘供、威脅等手段讓劉某作出毆打被害人臺某右臉的供述;梅某在劉某通案會上未完整匯報劉某的供述情況,隱瞞了劉某多次供述其與胡某毆打被害人臺某的部位是同一部位即左側(cè)臉頰的事實,并提出對劉某終止偵查,給予治安拘留七日并處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使劉某未受到刑事追訴,僅受到治安處罰。2016年11月10日六安市葉集區(qū)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重傷)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個月宣告緩刑兩年。

法院觀點

被告人梅某、任某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在偵辦胡某、劉某故意傷害(重傷)一案時,徇個人私情,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對明知有罪的劉某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訴,其行為均構(gòu)成徇私枉法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成立。被告人梅某當庭自愿認罪悔罪,被告人任某自愿認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兩被告人犯罪情節(jié)輕微,且被包庇人劉某已受法律制裁,其辯護人提出免于刑事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判決結(jié)果

一、被告人梅某犯徇私枉法罪,免予刑事處罰;

二、被告人任某犯徇私枉法罪,免予刑事處罰。

 

(2)解某、張某甲等徇私枉法罪,解某受賄罪等一審刑事判決書

解某、張某甲等徇私枉法罪,解某受賄罪等一審刑事判決書

(2013)靈刑初字第00375號

查明事實

2007年2月21日下午4時許,王立強無證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超速行駛,在靈璧縣X057線雙圩村200M處撞到同方向行人張某乙,造成其搶救無效死亡。靈璧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事故中隊民警楊學嶺(另處)具體承辦該案。

案發(fā)后,劉超(系被害人張某乙的親屬)與其朋某(系被告人解某哥哥)介紹,于2007年2月28日來到被告人解某辦公室找到解某,要求盡快解決被害方的經(jīng)濟賠償問題,看能不能不追究王立強的刑事責任盡快拿到賠償款。韋某還從身上掏出3000元錢給解某被解某拒收。當天,劉超、劉仲寶(系被害人張某乙的丈夫)、劉某甲(系劉仲寶的哥哥)與肇事某由肇事方賠償被害方人民幣12萬元整,但肇事方要求劉超等人保證不再追究王立強的一切責任。之后,劉超和韋某又來到靈璧縣鳳儀市場南門華清池浴池二樓解某家中,將3000元現(xiàn)金送給解某。

事后,楊學嶺找到被告人解某,要求對王立強以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立案偵查,解某要求放一放。

2007年3月5日,征德平(時任靈璧縣公安局副局長兼交通管理大隊大隊長)召集被告人解某和楊學嶺等人召開本次事故的研究會議。經(jīng)過集體研究,決定認定王立強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楊學嶺按照研究結(jié)果出具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并向雙方當事人送達。

2011年一天,楊學嶺因其要被調(diào)離事故中隊,再次找到被告人解某,解某便安排楊學嶺將這次事故認定為同等責任。楊學嶺重新制作了事故調(diào)查報告書,捏造了“被害人橫穿馬路,存在過錯”的情節(jié),并將王立強的責任改為同等責任。被告人解某在沒有得到分管局長征德平同意的情況下,簽署了“經(jīng)請示征局長同意,同等責任”的意見。楊學嶺根據(jù)這份調(diào)查報告書重新制作了交通責任事故認定書,認定王立強與張某乙負事故同等責任,致使肇事人王立強未能受到刑事責任追究。

法院觀點

被告人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輛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解某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積極退贓,確有悔罪表現(xiàn),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建議對被告人解某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被告人張某甲犯罪情節(jié)輕微,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積極退贓,確有悔罪表現(xiàn),依法可免予刑事處罰,辯護人建議對被告人張某甲免予刑事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被告人李某犯罪情節(jié)輕微,有立功表現(xiàn),依法可免予刑事處罰;

法院判決

被告人張某甲犯徇私枉法罪,免予刑事處罰。

被告人李某犯徇私枉法罪,免予刑事處罰。

 

(3)趙巖、王朝輝、馬福標等徇私枉法罪再審刑事判決書

趙巖、王朝輝、馬福標等徇私枉法罪再審刑事判決書

(2019)皖06刑再1號

審查事實

代四強因犯搶劫罪、盜竊罪,于2010年8月13日被淮北市烈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2012年7月13日,代四強因患上消化道大出血、重癥失血性貧血病,被批準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一年。2013年6月21日,宿州監(jiān)獄建議對代四強續(xù)保(保外就醫(yī))至2014年7月15日,同年6月25日,安徽省監(jiān)獄管理局同意續(xù)保至2014年6月30日。2013年4月6日,代四強因瑣事將施青松毆打致傷。濉溪縣公安局X派出所值班民警被告人趙巖負責處理該案。當月10日,趙巖傳喚代四強至X派出所并制作了詢問筆錄,代四強供述了其毆打他人及有犯罪前科的事實。當日,趙巖在能查清代四強前科的情況下,卻以未查出為由讓代四強回去等候處理。后代四強得知施青松的傷情構(gòu)成輕傷,為逃避刑事責任追究,通過其朋友徐之華(已死亡)找被告人李旗、趙培光等人為其請托關(guān)系,并許諾事情辦好后給1萬元好處費。李旗、趙培光和徐之華等人送時任濉溪縣公安局某大隊二中隊中隊長的被告人王朝輝中華(軟)香煙二條,請托王朝輝給予幫忙。王朝輝遂聯(lián)系趙巖了解案件情況,并要求趙巖對代四強予以照顧。在徐之華、李旗、趙培光、王朝輝等人的幫助下,當月24日,徐之華以代四強的名義與施青松達成賠償諒解協(xié)議。為表示感謝,代四強給徐之華、李旗、趙培光等人好處費1萬元,并在王朝輝、徐之華的陪同下送給趙巖二條中華香煙,王朝輝要求趙巖在該案中繼續(xù)照顧代四強,趙巖表示同意。同年4月26日,趙巖取回施青松傷情為輕傷的鑒定報告,并于同日呈請代四強故意傷害案立案,次日,經(jīng)濉溪縣公安局審核同意,代四強故意傷害案轉(zhuǎn)為刑事案件立案偵查,同年5月17日,經(jīng)X派出所所長馬福標及縣局分管領導批準,決定對代四強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此后,趙巖明知代四強的聯(lián)系方式、確切住址等信息,卻故意消極偵查,未對代四強采取任何措施,致使代四強實際脫離偵查機關(guān)的偵控,馬福標亦未按職責要求督促辦理。同年9月16日,代四強按照王朝輝的安排到X派出所投案時得知要被刑事拘留,即電話聯(lián)系李旗、王朝輝等人,讓他們與趙巖溝通講情,后王朝輝等人先后電話聯(lián)系趙巖要求幫忙。當日21時許,趙巖與其同事將代四強帶至濉溪縣醫(yī)院體檢,體檢過程中,未按規(guī)定給代四強戴械具,并默許代四強隨意通話,實施請托行為。體檢結(jié)束后,代四強持隨身攜帶的刀具將其本人肚皮劃傷。趙巖等人返回濉溪縣醫(yī)院對代四強進行治療。隨后,趙巖將該情況向值班副所長寧廣明、所長馬福標匯報,馬福標到現(xiàn)場后得知代四強是王朝輝打招呼要求關(guān)照的人時,即要求趙巖通知王朝輝到現(xiàn)場,商議如何處理此事。為逃避責任追究,馬福標、趙巖、王朝輝三人決定對代四強自殘一事保密,并繼續(xù)爭取給代四強辦理取保候?qū)?。次日,趙巖在呈請代四強取保候?qū)張蟾鏁屑跋蚍ㄖ瓶?、分管副局長周杰匯報時均隱瞞了代四強供述有犯罪前科及自殘等事實,并于當日將代四強的強制措施變更為取保候?qū)?。后為幫助代四強逃避刑事處罰,趙巖消極偵查,故意拖延辦案時間,致使代四強長期實際脫離司法機關(guān)管控。同年10月21日,該所副所長朱成新通過公安協(xié)同辦案系統(tǒng)查詢到代四強有犯罪前科且系監(jiān)外執(zhí)行的罪犯,馬福標未按規(guī)定立即對代四強變更強制措施,而是同意對代四強進行取保直訴。同年11月24日,代四強因涉嫌故意殺害他人,偽造畏罪自殺的假象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歸案。

法院觀點

趙巖、王朝輝、馬福標、李旗、趙培光均構(gòu)成徇私枉法罪。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趙巖作為代四強案件的辦案民警,積極實施犯罪行為,系主犯;王朝輝、馬福標、李旗、趙培光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趙巖、王朝輝、李旗、趙培光在檢察機關(guān)對其詢問時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馬福標在接到通知后自行到檢察機關(guān)接受訊問時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上述五人均系自首,依法從輕處罰。因原判認定事實發(fā)生了改變,該事實、情節(jié)雖不影響五人徇私枉法罪名認定,但在量刑時應予以考慮。綜合以上情節(jié),趙巖、王朝輝、馬福標、李旗、趙培光犯徇私枉法罪情節(jié)輕微,依法可免予刑事處罰。

判決結(jié)果

一、撤銷本院(2014)淮刑終字第00221號刑事裁定及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法院(2014)相刑初字第00190號刑事判決;

二、趙巖、王朝輝、馬福標、李旗、趙培光犯徇私枉法罪,免予刑事處罰;

 

(4)楊某徇私枉法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楊某徇私枉法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2014)太刑初字第00008號

查明事實

 2011年3月,太湖縣晉熙鎮(zhèn)青華旅館業(yè)主盛某乙因涉嫌容留賣淫罪被太湖縣公安機關(guān)立案查處,被告人楊某為該案承辦人。在該案辦理期間,盛某乙及其子張正(系楊某初中同學)多次找到楊某,請楊某為其出具立功證明以便得到從輕處理。2011年8月26日,被告人楊某從盛某乙處得知晉熙派出所于前一天抓獲一名盜竊耕牛人員,楊某后了解到該案系晉熙派出所根據(jù)他人電話舉報而將嫌疑人孟某抓獲的。同年8月26日下午,被告人楊某偽造了孟某盜竊耕牛案系盛某乙舉報的證明材料,并私自加蓋晉熙派出所公章,后又從孟某案承辦人處復印了孟某盜竊案的立案決定書、拘留證、逮捕證,并將以上材料交給盛某乙的丈夫張某甲,盛某乙后將以上材料提交給本院。2011年9月5日,本院依法將盛某乙立功證明及有關(guān)材料送太湖縣人民檢察院進行審查。太湖縣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隨即到晉熙派出所對材料進行核實,并發(fā)現(xiàn)楊某所出具立功材料為虛假證據(jù)。

法院觀點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徇情枉法,采取偽造證據(jù)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較輕的追訴,其行為構(gòu)成徇私枉法罪。太湖縣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楊某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楊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人楊某犯徇私枉法罪,免予刑事處罰。

 

(5)劉某某徇私枉法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劉某某徇私枉法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2016)皖1602刑初344號

查明事實

2013年6月份,被告人劉某某(系亳州市公安局譙陵路派出所民警)在辦理柴某(另處)等人涉嫌尋釁滋事案中,徇私情,明知傷情鑒定結(jié)論對案件定性產(chǎn)生影響,未領取鑒定文書(經(jīng)鑒定,被害人傷情為輕傷),對柴某等人以故意傷害名義作治安案件處理,明知柴某等人有罪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訴。

法院觀點

被告人劉某某侵犯國家司法機關(guān)的正?;顒?,徇情枉法,明知柴某等人有罪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訴,其行為已構(gòu)成徇私枉法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支持。鑒于被告人劉某某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確有悔罪表現(xiàn),且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人劉某某犯徇私枉法罪,免予刑事處罰。

 

3. 類案與本案的對比分析

姓名

量刑情節(jié)

結(jié)果

A某

自首、立功、從犯、認罪認罰、

未獲利、已受到監(jiān)委處罰


梅某、任某

包庇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案件、認罪認罰、如實供述

免處

張某甲、李某

解某:退贓(收受財物)、如實供述

李某:立功

免處

趙巖、王朝輝、馬福標、李旗、趙培光

趙巖:主犯、自首

王朝輝、馬福標、李旗、趙培光:從犯、自首

免處

楊某

自首

免除

劉某

如實供述

免處

A某案與上述五案情形高度相似,且A某情節(jié)更輕微,從輕、減輕情節(jié)更多,舉重以明輕,依法可對其免除刑事處罰。

最后,一次礙于情面的打招呼,讓A某在兩年內(nèi)先后接受紀委監(jiān)委、市檢的雙重處罰。一次錯誤的“越軌”行為,讓這位奮斗在公安一線的人民警察,承受了不可磨滅的污點。

懇請合議庭充分考量A某的各項情節(jié),參考類似生效案例,依法對A某免予刑事處罰。

此致

某某市B區(qū)人民法院

辯護人:高正綱、魯鑫宇

安徽金亞太(長豐)律師事務所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撰稿:魯鑫宇

審核:陶鴻、徐達妃

編輯:代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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