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袁興軍律師、高正綱律師,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
近期袁興軍律師在某法院開庭,被告人涉嫌犯危險駕駛罪,認罪認罰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檢察院建議量刑拘役一個月,可適用緩刑。
庭審中審判長分別詢問被告人和辯護人意見,被告人無意見。辯護人提出《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醉駕”刑事案件量刑工作指引》第七條規(guī)定,可以依對被告人免予刑事處罰的情形是不滿130mg/100ml;本案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是133.2mg/100ml,數(shù)值剛剛超過4.2。130和133都是剛剛超過129,本質(zhì)上并無區(qū)別;安徽省多起類案判例酒精含量130和133.7均判決免于刑事處罰;本案犯罪情節(jié)輕微,沒有任何從重、加重處罰情節(jié),加上認罪認罰,也應判處免于刑事處罰。
審判長認為辯護人提出與認罪認罰具結書不同的量刑意見,故對該案能否繼續(xù)適用速裁程序產(chǎn)生顧慮,再次詢問被告人是否同意認罪認罰適用速裁程序后,繼續(xù)適用速裁程序,并當庭判決被告人拘役一個月,緩刑兩個月。案件的結果在被告人預期之內(nèi),但也引發(fā)思考。本文簡要分析認罪認罰速裁程序給律師獨立辯護權帶來的影響。
一、該案能否適用速裁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速裁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三)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量刑建議或者適用速裁程序有異議的;(五)被告人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沒有就附帶民事訴訟賠償?shù)仁马椷_成調(diào)解或者和解協(xié)議的;(六)其他不宜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
綜上,該案辯護人做認罪免刑辯護,實際上是一種罪輕辯護,不是無罪辯護,對主要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僅對量刑建議有異議,不存在不得適用速裁程序的情形,依法可以適用速裁程序。
二、認罪認罰速裁程序對辯護權產(chǎn)生哪些影響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節(jié)規(guī)定的送達期限的限制,一般不進行法庭調(diào)查、法庭辯論,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和被告人的最后陳述意見。
首先,沒有開庭十日前送達起訴書的限制,速裁程序意味著法院最快可以在立案三日后開庭;其次,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一般不進行法庭調(diào)查、法庭辯論,意味著庭審流程更簡化。當然,如審理需要也可以進行法庭調(diào)查、法庭辯論。假如在速裁程序中禁止法庭調(diào)查、法庭辯論,無異于徹底剝奪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辯護權。第三,速裁程序要求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說明律師當然可以發(fā)表辯護意見。綜合來看,速裁程序作為三種刑事案件審理程序的一種,更多的是簡化庭審程序,但沒有限制更沒有剝奪辯護人獨立的辯護權。
三、認罪認罰速裁程序給獨立辯護帶來的思考
第一,繼續(xù)貫徹庭審實質(zhì)化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發(fā)布了《關于全面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提出了庭審實質(zhì)化的要求。假如速裁程序不允許律師獨立發(fā)表辯護意見,庭審將流于形式,律師成為庭審的“旁觀者”、配合庭審的“演員”,而不是庭審“參與者”,更無法成為被告人權益的“守護者”。
第二,更加重視辯護意見的當庭發(fā)表。庭審過程中辯護人最重要的意見就是辯護意見,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jù)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辯護地位,可以根據(jù)事實和法律獨立提出與被告人不一致的辯護意見,在每一起個案中與代表公權力的控方進行對抗從而實現(xiàn)司法公正。
第三,需要提高審前辯護成功率。從某種角度來說,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庭審實質(zhì)化產(chǎn)生了沖擊,其中體現(xiàn)在公訴機關量刑建議特別是精準量刑建議被法院的采納。對此,辯護人必須改變傳統(tǒng)的辯護思維,在一些事實相對清楚,證據(jù)比較充分的案件辯護中,在案件進入法院之前就要提出專業(yè)的辯護意見和精準的量刑建議,爭取審(判)前辯護目標的實現(xiàn)。
最后,控辯雙方是一個硬幣的兩面,沒有指控就沒有辯護,而限制辯護權,只會讓天平失衡,最終損害的是刑事司法的公平和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