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旬,蘇義飛律師承辦的D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在被廬陽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經(jīng)檢察院批捕。因為2016年9日D某家屬找到蘇義飛律師咨詢并委托辯護。蘇義飛律師通過查閱卷宗、會見被告人、依法調(diào)查了解以及已經(jīng)進行的法庭調(diào)查,做出從輕減輕辯護獲得法院支持,一審判決有期徒刑6個月。D某及家屬知道這一結(jié)果后表示非常滿意,并對蘇律師的專業(yè)付出表示感謝。
辯護詞
(關于D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一審辯護意見)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被告人D某家屬的委托,并征得D某本人的同意,指派我們擔任其辯護人。通過查閱卷宗、會見被告人、依法調(diào)查了解以及已經(jīng)進行的法庭調(diào)查,辯護人對公訴人指控被告人D某涉嫌非法拘禁罪罪名不持有異議,現(xiàn)根據(jù)法律與事實針對被告人量刑、處罰提出如下辯護意見:
一、被告人D某在本案中處于服從、被支配的輔助地位,所起到是次要、輔助作用,應屬于從犯
被告人并不是這起非法拘禁案的領導者、組織者,而是一個參與者。 本案中,M某收帳,被告人D某只是跟著去幫忙。對于被告人D某刷被害人X某幾個耳光,也是M某讓被告人D某這么做的,被告人D某只是被動地聽從M某的安排。被告人D某當初是認為討取合法之債,并無違法之處,他是無意加入到犯罪行為中來的,并且他在實施犯罪過程中處于被支配、被支使的輔助地位,依據(jù)我國《刑法》第27條規(guī)定,應認定為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被告人D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悔罪態(tài)度好,應從輕處罰
被告人D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沒有任何的隱瞞,在公安機關的多次供述都是穩(wěn)定的,其口供也與辦案的其他被告人以及被詢問人一致,其認罪態(tài)度非常誠懇,對自己的行為感到非常后悔,有坦白情節(jié),根據(jù)《刑法》第六十七條等相關規(guī)定,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三、被告人D某自愿認罪、真心悔過
被告人D某當庭認罪,悔罪態(tài)度好,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氨桓嫒苏J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第九條的相關規(guī)定,請法院在量刑時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四、案發(fā)后,幾位被告人家屬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五、被告人D某一貫表現(xiàn)良好,無前科,系初犯、偶犯
被告人D某在此次案件發(fā)生之前,表現(xiàn)良好,品行端正,依靠自身的勞動養(yǎng)家糊口,不曾做過任何違法亂紀的行為。同時本案證據(jù)卷可顯示被告人D某始終予以配合辦案機關,沒有拒絕、阻礙、抗拒、逃跑的行為。被告人D某從始至終已認識到自己的犯罪行為及其后果的嚴重性,望法庭能夠依法酌定從輕處罰,給予其改過自新的機會。
六、被告人非法拘禁被害人時間短,主觀惡性較輕,社會危害性不大
七、本案被害人欠債不還在先,多次違約,有一定過錯
被告人D某等人為了索取到期債務,而非法拘禁被害人。雖然本案所涉及的債務雖不受法律保護,但確因被害人沒有履行到期債務后才導致本案發(fā)生,被害人存在過錯。懇請法院量刑時能夠考慮這一情節(jié),對被告人D某酌情從輕處罰。
綜上所述,辯護人請求法庭在對被告人D某量刑時,能夠考慮上述情節(jié),本著懲罰和教育相結(jié)合的立法精神,采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對被告人D某從輕或減輕處罰,適用緩刑,讓其在社會上接受改造。相信被告人D某一定會吸取這次沉痛的教訓,改過自新,痛改前非。
辯護人:蘇義飛律師
日期:2016.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