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張述濤 王紅飛胡體兵
案號:(2018)豫16民初121號
案件類型:民事 調解
審判日期:2018-06-27
案由:知識產權合同糾紛
被告辯稱
原告河北納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與被告淮陽縣全威世紀華聯(lián)超市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06月0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進行了審理。
原告訴稱
原告河北納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訴稱: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支出3萬元;3、判令被告在《周口日報》上公開消除影響,刊登面積不小于24cm×12cm;4、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被告未經(jīng)原告許可,使用與原告“好太太”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系在相同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本院查明
本案審理過程中,經(jīng)本院主持調解,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xié)議,請求人民法院確認:
一、被告淮陽縣全威世紀華聯(lián)超市自本協(xié)議簽訂之日起立即停止銷售涉案含有“好太太”、“超強”字樣的瓶裝洗衣液;
二、被告淮陽縣全威世紀華聯(lián)超市同意向原告支付本案賠償款及合理支出共計人民幣8000元,并當庭予以履行;
三、案件受理費550元,減半收取275元,由河北納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負擔;
四、本和解協(xié)議履行完畢后,各方當事人就本案再無其他糾葛。
上述協(xié)議,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書經(jīng)各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判人員
審判長 張述濤
審判員 胡體兵
審判員 王紅飛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魏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