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合肥市蜀山區(qū)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湯本剛
案號:(2019)皖0104民初4196號
案件類型:民事 判決
審判日期:2019-06-17
案由:知識產權合同糾紛
審理經過
原告安徽聚顯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中建創(chuàng)龍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張麗萍、第三人安徽全萊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安徽聚顯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鵬,第三人安徽全萊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劉東威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中建創(chuàng)龍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張麗萍經本院依法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安徽聚顯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以及第三人于2018年11月2日簽訂的《資質申報代理服務三方協(xié)議》;2、判令被告給付原告合同款項21萬元;3、判令被告負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原告安徽聚顯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中建創(chuàng)龍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安徽全萊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簽署《資質申報代理服務三方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被告委托第三人安徽省全萊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其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和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專業(yè)承包二級資質的申報事宜,代理服務費用44萬元由原告先行替被告支付,待資質公示后三個工作日內,被告將相應款項直接支付給原告。合同簽訂后,原告積極履行合同義務。但被告在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專業(yè)承包貳級資質公示后,相應的合同款項21萬元一直遲遲未能支付。原告多次找被告溝通協(xié)商,被告均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脫搪塞,拒不支付。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辯稱
被告中建創(chuàng)龍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張麗萍未提供證據,也未提交答辯意見。
第三人安徽全萊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對于原告主張的案件事實及相關訴訟請求不持異議。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安徽全萊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與安徽聚顯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長期存在業(yè)務合作關系,由安徽聚顯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為安徽全萊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介紹業(yè)務并為其客戶向安徽全萊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委托申報建設工程相關資質提供墊資等服務。2018年11月2日,中建創(chuàng)龍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甲方)與安徽全萊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乙方)、安徽聚顯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丙方)簽訂合同書一份,約定:甲乙丙本著誠信友好、平等互利的原則,簽訂如下資金墊付委托代理協(xié)議;甲方委托乙方為其辦理所需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叁級資質及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專業(yè)承包貳級資質,乙方向甲方提供相關的服務,丙方提供資金墊付支持;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本次代理服務項目總金額為44萬元(其中包括,相關材料收集整理、資質材料制作、人員掛靠費及業(yè)績、技術負責人費用);本合同所需支付的款項由丙方代為支付,待資質公示時,由甲方直接付款到丙方指定賬戶;乙方承諾完成本合同約定所有事項期限為6-8個月(資質取得以相關部門官網公示為準),以相關建造師配備到位時計算時間;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報事務按規(guī)定在相應的資質公示及甲方把合同款項支付給丙方后,即視為該項代理事務工作全面完成;甲方應根據申報過程中的資質標準要求,積極配合乙方提供此次資質申報所需的一切相關資料,并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若因甲方提供的資料欠缺或存在問題,甲方委托乙方完善,費用由甲方負擔。若因甲方提供的資料不符合要求,或逾期提供資料且經乙方書面催告仍拖延或拒絕提供的,或因甲方任何原因導致乙方無法開展服務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協(xié)議;甲方需在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專業(yè)承包貳級資質公示后3個工作日向丙方指定銀行賬戶支付本合同款項21萬元,此后需在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3級資質公示后3個工作日向丙方指定銀行賬戶支付本合同款項23萬元。如未支付款項,甲方除應按合同約定支付全部款項外,還應向乙方支付應付款總額日千分之三的違約金。甲方逾期支付合同費用的,除支付合同款項外,應當向乙方承擔違約金。逾期不超過3個自然日的,每日按合同款總額千分之三支付違約金,逾期不超過10個自然日的,每日按合同款總額的3%支付違約金。逾期達到15個自然日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丙方需在三方簽訂合同后的3個工作日內把本合同款項打入乙方指定銀行賬戶等內容。
上述合同簽訂后,安徽聚顯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依約為中建創(chuàng)龍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向安徽全萊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墊付了本合同項下辦理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專業(yè)承包貳級資質的代理費用,安徽全萊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依約為中建創(chuàng)龍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申報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專業(yè)承包貳級資質提供了諸如在相關平臺建立企業(yè)賬戶、密碼,完善企業(yè)資質及業(yè)績以及申報資質所需的人員和人員資質材料等準備工作,并代為向審批機關提出資質申報申請等。2019年2月19日,安徽全萊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代為中建創(chuàng)龍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辦理的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專業(yè)承包貳級資質申報完成了在安徽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門戶網站和安徽省工程建設信息網的公示公告。同年3月25日,安徽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完成了對中建創(chuàng)龍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專業(yè)承包貳級資質的行政審批。此后,雖經安徽聚顯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書面催收,中建創(chuàng)龍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一直未向安徽聚顯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合同約定的代理費用。
本案庭審過程中,安徽聚顯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全萊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當庭確認中建創(chuàng)龍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向安徽全萊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實際支付了本案合同項下代理費1萬元,余款未付。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合同書及附件、安徽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門戶網站和安徽省工程建設信息網公示信息、律師函、快遞簽收記錄,第三人安徽全萊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提交的資質證書復印件及當事人的當庭陳述在卷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被告及第三人簽訂的合同書,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對各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依據三方協(xié)議書,原告在被告中建創(chuàng)龍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第三人辦理專業(yè)資質申報事務中,有在第三人完成委托事務后,直接收取被告中建創(chuàng)龍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繳納代理費的權利。被告中建創(chuàng)龍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三人依約完成辦理資質證書的委托事項后,至今尚欠原告案涉合同項下代理費20萬元未予支付(21萬元-已付1萬元),其行為顯屬違約。原告起訴要求被告中建創(chuàng)龍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欠付的代理費,事實清楚,本院予以支持。案涉合同書明確約定向原告履行代理費支付義務的主體為被告中建創(chuàng)龍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原告起訴要求被告張麗萍承擔付款責任,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對于原告主張解除案涉合同的主張能否成立問題。本院認為,案涉合同完成委托事務及支付代理費的核心權利義務系由被告中建創(chuàng)龍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和第三人安徽全萊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實際享有并負擔,各方協(xié)議也已明確約定在被告中建創(chuàng)龍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逾期付款等違約行為時,合同解除權應由第三人實際享有和行使。原告徑行起訴主張解除案涉三方協(xié)議,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四百零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中建創(chuàng)龍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安徽聚顯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款20萬元;
二、駁回安徽聚顯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450元,減半收取2225元,由中建創(chuàng)龍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負擔2119元,由安徽聚顯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負擔10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
審判員 湯本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書記員 杜曉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