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單位】 最高法院
【頒布日期】 19750704
【實施日期】 19750704
【章名】 批復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75年4月8日(75)粵法民政號第21號函,關于繼承
的兩個問題的請示,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一、關于??谑心翅t(yī)院一醫(yī)生病故有幾千元存款在銀行,死者沒有配
偶、子女及其他合法繼承人。對絕戶財產(chǎn)由誰確認和處理問題。你們認為
絕戶財產(chǎn),應收歸國有,同意。如有爭執(zhí),應由有關單位請示當?shù)攸h委會
或革委會解決。
二、(原文件中即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