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六十四條 【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由于刑法理論與司法解釋每年都會出現(xiàn)新變化,蘇義飛律師將在此網站頁面每年更新一次關于退贓退賠的刑法理論與司法解釋:
(2024年)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訴伊某某等信用卡糾紛案-刑事退賠不能填補損失時被害人有權對未承擔刑事退賠責任的當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受害人有權就刑事責任主體之外的其他責任主體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受害人不能也不應通過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雙重受償。雙重受償問題可通過對刑事追繳、退賠和民事責任的認定及執(zhí)行程序進行平衡協(xié)調解決。如果受害人通過刑事追贓退賠已部分獲賠,在民事案件審理中應作為查明的事實,將其從損失中扣除;如果沒有獲得實際退賠,在刑民各自作出裁判后,應當通過在執(zhí)行程序中合并執(zhí)行或協(xié)調執(zhí)行以避免發(fā)生重復受償問題。
(2024年)楊某亭受賄案-犯罪分子違法所得與其他合法財產共同轉化為其他財物的追繳原則:違法所得與其他合法財產共同轉化為其他財物的,只追繳與違法所得對應的份額及相應收益。
(2023年)李某某執(zhí)行監(jiān)督案-刑事裁判未明確涉案財物應予追繳份額或具體金額的,應當依照執(zhí)行依據不明的相關規(guī)定處理:刑事裁判未明確隨案移送的他人名下財物屬于贓物并應予追繳,或者未明確應予追繳的權屬比例或者具體金額的,應當依照執(zhí)行依據不明的相關規(guī)定處理。
[第1571號]犯罪前惡意轉移的財物是否可用于承擔退賠責任:被告人凈身出戶,通過離婚的方式將財產轉移至配偶名下,離婚協(xié)議明顯不合常理,該離婚財產分割無效,應按夫妻共同財產對待,責令被告人以自己的份額退賠被害人損失。
(2025年)劉某磊訴北海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表權的,應當判決該法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行為人以法人名義訂立合同的行為構成詐騙犯罪,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表權的,該合同對法人發(fā)生效力。相對人請求未構成犯罪的法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該法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025年)四川某星投資有限公司訴成都某發(fā)置業(yè)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法定代表人在代表公司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為謀取個人利益構成犯罪,并不影響其在職權范圍內代表公司簽訂的合同的效力:犯罪行為人主觀上存在謀取個人利益(償還個人借款、賭債等),或者相互勾結侵害一方或各自公司利益的意思,不影響其在職權范圍內代表公司簽訂的合同的效力。個人作為公司的代表,在職權范圍內簽訂合同是履行職務的行為,公司應當履行合同,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個人侵害公司利益的,應當向公司承擔責任。對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處罰不能替代公司的民事責任。
(2025年)侯某峰詐騙案-被告人以明顯低于市場價處分詐騙財物,如何分配退繳退賠責任:被告人以明顯低于市場價將詐騙財物轉讓給第三人,經審查并聽取第三人意見后,可依法向第三人進行追繳。第三人取得涉案財物后進行再次轉賣和處置,導致無法追回詐騙財物的,應當責令第三人與被告人共同承擔退賠責任。第三人已支付被告人的部分轉讓款,可從責令第三人共同退賠金額中扣減。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
(十)對于退贓、退賠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對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當從嚴掌握。
(十一)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表現(xiàn)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盡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對搶劫、強奸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當從嚴掌握。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zhí)行的若干規(guī)定
第一條 本規(guī)定所稱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的執(zhí)行,是指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確定的下列事項的執(zhí)行:
(一)罰金、沒收財產;
(二)責令退賠;
(三)處置隨案移送的贓款贓物;
(四)沒收隨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財物;
(五)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zhí)行的相關事項。
刑事附帶民事裁判的執(zhí)行,適用民事執(zhí)行的有關規(guī)定。
第二條 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zhí)行。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財產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執(zhí)行。
(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告人親屬主動為被告人退繳贓款應如何處理的批復
一、被告人是成年人,其違法所得都由自己揮霍,無法追繳的,應責令被告人退賠,其家屬沒有代為退賠的義務。
被告人在家庭共同財產中有其個人應有部分的,只能在其個人應有部分的范圍內,責令被告人退賠。
二、如果被告人的違法所得有一部分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對這部分違法所得,被告人和家屬均有退賠義務。
三、如果被告人對責令其本人退賠的違法所得已無實際上的退賠能力,但其親屬應被告人的請求,或者主動提出并征得被告人同意,自愿代被告人退賠部分或者全部違法所得的,法院也可考慮其具體情況,收下其親屬自愿代被告人退賠的款項,并視為被告人主動退賠的款項。
四、屬于以上三種情況,已作了退賠的,均可視為被告人退贓較好,可以依法適用從寬處罰。
五、如果被告人的罪行應當判處死刑,并必須執(zhí)行,屬于以上第一、二兩種情況的,法院可以接收退賠的款項;屬于以上第三種情況的,其親屬自愿代為退賠的款項,法院不應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