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什么是余罪自首?
蘇義飛律師:所謂余罪自首,又稱準自首,根據(jù)我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是指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情形。
【第411號】如何理解“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所謂余罪自首,又稱準自首,根據(jù)我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是指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情形。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余罪自首作了進一步解釋: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以自首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