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1-222-002
侯某峰詐騙案-被告人以明顯低于市場價處分詐騙財物,如何分配退繳退賠責任
關鍵詞
刑事 詐騙罪 處分 明顯低于市場價 退繳退賠 責任分配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侯某峰在北京市朝陽區(qū)等地,以幫 助辦理紅木抵押借款為由,騙取被害單位某翔基業(yè)公司紅木家具47套,后與危某林簽訂附贖回條件的買賣合同,將47套家具以人民幣890萬元 (幣種下同)的價格出售給危某林。侯某峰未在贖回期內贖回,47套家 具被危某林轉賣、處置。案發(fā)后,偵查機關扣押其中7套家具。經鑒定 ,47套家具價值8599.4萬元,未扣押在案的40套家具價值7901.9萬元。
此外,侯某峰還以幫助被害人辛某取得軍官身份為由,騙取辛某 102.2184萬元。2019年9月11日,侯某峰被抓獲歸案。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日作出(2021)京03刑初 80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侯某峰犯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二、向侯某峰追繳違法所得一百零 二萬二千二百零四元,發(fā)還被害人辛某。三、向危某林追繳未扣押在案的四十套涉案家具或等額錢款七千九百零一萬九千元,不足部分責令侯某峰退賠,發(fā)還被害單位某翔基業(yè)公司。四、扣押在案的黑色木質寫字臺一套、寫字臺一套、皇宮椅三套、六角方桌一套、頂箱柜一套發(fā)還某翔基業(yè)公司。宣判后,侯某峰提出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聽取利 害關系人危某林等各方意見后,于2023年5月19日作出(2023)京刑終 18號刑事判決:一、維持一審判決主文第一項、第四項。二、撤銷一審 判決主文第二項、第三項。三、責令侯某峰、利害關系人危某林退繳某翔基業(yè)公司未扣押在案的四十套涉案家具;退繳不能的,侯某峰退賠某翔基業(yè)公司七千九百零一萬九千元,危某林在七千零一十一萬九千元內共同退賠。四、責令侯某峰退賠辛某經濟損失一百零二萬二千一百八十 四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被告人侯某峰以明顯低于市場價處分詐騙財物,如何分配退繳退賠責任。侯某峰應當對其詐騙行為造 成被害單位某翔基業(yè)公司的經濟損失承擔退繳退賠責任。扣押在案的7套 家具,依法應發(fā)還某翔基業(yè)公司,未扣押在案價值7901.9萬元的40套紅 木家具,依法責令侯某峰退繳退賠。同時,利害關系人危某林僅支付890萬元就獲得價值8599.4萬元的47套紅木家具,屬于以明顯低于市場價獲取被騙財物,其將上述家具轉賣、處置,造成其中40套紅木家具至今無法追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之規(guī)定,危某林不屬于善意取得,應當依法向危某林追繳,危某林退繳不能的,應承擔退賠責任,但鑒于危某林已支付侯某峰890萬元,該890萬元可從其共同退賠金額中予以扣減。一審對侯某峰和危某林的退繳退賠責任分配不當,且責令侯某峰退賠被害人辛某的金額有誤,依法應一并予以糾正。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被告人以明顯低于市場價將詐騙財物轉讓給第三人,經審查并聽取第三人意見后,可依法向第三人進行追繳。第三人取得涉案財物后進行再次轉賣和處置,導致無法追回詐騙財物的,應當責令第三人與被告人共同承擔退賠責任。第三人已支付被告人的部分轉讓款,可從責令第三人共同退賠金額中扣減。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 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1〕7號)第10條
一審: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1)京03刑初80號刑事判決
(2022年12月1日)
二審: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23)京刑終18號刑事判決(2023年 5月19日)
本案例文本已于2025年6月12日作出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