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7日從安徽刑事辯護律師群得知呂先三案二審判決結果出來了,改判為3年。作為律師同行,感謝周澤律師、斯偉江律師的努力,相比一審判決呂先三刑期十二年,二審判決有所改進,大幅減刑。呂先三案的宣判,等于直接宣布律師行業(yè)到了最寒冷的冬天,天鵝湖上下,頓失平靜,人海茫茫,奔走相告。本案審理時,全國律協(xié)派員參加庭審,全國律師紛紛表示聲援、同情、轉載,二審能夠改判已屬不易,律師同行紛紛點贊二審法院有擔當,敢于改判,但結果仍然是不完美的。
從安徽高院微博了解到:11月17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宣判了徐維琴等18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詐騙、尋釁滋事上訴一案,對徐維琴所犯詐騙罪改判為有期徒刑14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450萬元,與其所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對原判認定邵柏春所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改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對原判認定的尋釁滋事罪名予以撤銷;對其所犯詐騙罪改判為有期徒刑14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450萬元,兩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7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對梅泉所犯詐騙罪改判為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25萬元,與其所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對呂先三所犯詐騙罪,改判為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6萬元。對徐立霞撤銷原判認定的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名,維持原判對其詐騙罪的量刑。對夏瑞所犯尋釁滋事罪,改判為有期徒刑2年7個月。對其余12名上訴人及原審被告人維持原判的定罪量刑。對各被告人違法犯罪所得予以追繳。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查明:2012年8月,上訴人徐維琴成立合肥啟博商貿(mào)有限公司,籠絡親友和社會閑散人員,通過“套路貸”手段多次騙取、強取借款人錢財,逐漸形成了以徐維琴為組織者、領導者,上訴人邵柏春、梅泉、張永芬為積極參加者,上訴人王仁芳、袁德四、經(jīng)根德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其中邵柏春、梅泉為骨干成員。該組織在實施“套路貸”違法犯罪過程中,或肆意否認借款人還款事實,或以“行規(guī)”等理由將高額利息虛增為債務,或制造資金走賬流水等虛假給付事實虛增債務等,在借款人不能償還情況下,借助訴訟、公證或者以威脅、滋擾、糾纏、辱罵等手段向借款人及其親屬索債。該組織在成立前后,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獲取了巨額經(jīng)濟利益,其中通過“套路貸”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財物7300余萬元,實際獲利3800余萬元,嚴重破壞了經(jīng)濟和社會生活秩序。上訴人呂先三接受徐維琴、邵柏春委托或安排,先后作為訴訟代理人代理多起虛假訴訟。其中在代理涉李光建與廣齊公司300萬元的訴訟過程中,提議制作了虛假的訴訟證據(jù)材料,參與詐騙300萬元,系未遂。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認為,上訴人徐維琴糾集、指揮他人實施“套路貸”違法犯罪活動,形成了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且較穩(wěn)定的犯罪組織,該組織通過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獲取巨額經(jīng)濟利益,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在一定區(qū)域、行業(yè)內(nèi)形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了經(jīng)濟和社會生活秩序,其行為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上訴人邵柏春、梅泉、張永芬、王仁芳、袁德四、經(jīng)根德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其行為均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徐維琴、邵柏春伙同梅泉、張永芬、王仁芳、徐立霞、呂先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均構成詐騙罪,且詐騙數(shù)額特別巨大;在詐騙犯罪中,徐維琴、邵柏春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梅泉、張永芬、王仁芳、徐立霞、呂先三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徐維琴糾集梅泉、張永芬、袁德四、經(jīng)根德、袁德傳、袁以永、鄭躍、朱高躍、黃元峰、范成貴、張昊、彭其榮、夏瑞對多名被害人及其親屬多次實施滋擾、糾纏、聚眾造勢等行為,擾亂他人正常的工作、生活和生產(chǎn)經(jīng)營,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均構成尋釁滋事罪。原審判決認定的部分事實錯誤,對部分被告人適用法律不當,二審依法予以糾正。法庭遂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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