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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義飛代理合肥瑤海區(qū)法院盜竊罪判決書
來源: www.yestaryl.com   日期:2018-03-10   閱讀:

審理法院: 合肥市瑤海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7)皖0102刑初20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盜竊罪
裁判日期: 2017-02-21
合 議 庭 :  葛玫楊聯(lián)文
審理程序: 一審
原  告: 合肥市瑤海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  告: 汪余斌 李相生
被告代理律師: 劉超 [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 蘇義飛 [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
文書性質:判決

公訴機關合肥市瑤海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汪余斌,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人,小學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2009年因犯盜竊罪被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包頭市九原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2010年5月5日因犯盜竊罪被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包頭市青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10年11月12日刑滿釋放。2016年4月12日因涉嫌犯盜竊罪被合肥市公安局瑤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經(jīng)合肥市瑤海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當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瑤海分局執(zhí)行逮捕?,F(xiàn)羈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辯護人劉超,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李相生,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人,小學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2007年12月10日因犯盜竊罪被江蘇省蘇州市滄浪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10年8月16日因犯盜竊罪被浙江省長興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2011年2月24日減刑釋放。2016年4月12日因涉嫌犯盜竊罪被合肥市公安局瑤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經(jīng)合肥市瑤海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當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瑤海分局執(zhí)行逮捕?,F(xiàn)羈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辯護人蘇義飛,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律師。

審理經(jīng)過

合肥市瑤海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瑤檢刑訴[2017]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汪余斌、李相生犯盜竊罪,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1月2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合肥市瑤海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許蘭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汪余斌及其辯護人劉超、被告人李相生及其辯護人蘇義飛均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1、2016年3月7日凌晨,被告人汪余斌、李相生與鄢含鳳(另案處理)至合肥市瑤海區(qū)東升花園小區(qū),被告人李相生與鄢含鳳望風,被告人汪余斌采用插片開鎖進入被害人李某居住的10棟1103室,盜走一部白色OPPO牌手機。該涉案手機因檢材不全未予鑒定。

2、2016年3月8日凌晨,被告人汪余斌、李相生與鄢含鳳至合肥市瑤海區(qū)東升花園小區(qū),被告人李相生與鄢含鳳望風,被告人汪余斌采用插片開鎖進入被害人王某居住的12棟305室,盜竊人民幣715元。

3、2016年3月3日凌晨,被告人汪余斌、李相生與鄢含鳳至合肥市廬陽區(qū)蒙城北路恒盛皇家花園小區(qū),被告人李相生與鄢含鳳望風,被告人汪余斌采用插片開鎖進入被害人鄭某住的6棟2406室,盜竊人民幣6100元。

4、2016年4月3日凌晨,被告人汪余斌、李相生至合肥市廬陽區(qū)蒙城北路和煦園小區(qū),被告人李相生望風,被告人汪余斌采用插片開鎖進入被害人周某居住的46棟1401室,盜竊人民幣500元。

5、2016年4月3日凌晨,被告人汪余斌、李相生至合肥市廬陽區(qū)蒙城北路和煦園小區(qū),被告人李相生望風,被告人汪余斌采用插片開鎖進入被害人何某居住的46棟1402室,盜竊一部白色蘋果4S手機。該涉案手機因檢材不全未予鑒定。

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情況說明、合肥市瑤海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不予受理通知書、辨認筆錄、指認現(xiàn)場照片、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圖及照片、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歸案經(jīng)過、戶籍信息、被害人李某、王某、鄭某、周某、何某的陳述、被告人汪余斌、李相生的供述等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汪余斌、李相生的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應當以盜竊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汪余斌當庭辯解稱,他是參與了第三起盜竊,但他沒拿6100元錢,現(xiàn)場也是隨便指認的。對公訴機關其他指控沒有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第三起犯罪事實,證據(jù)不足且未排除合理懷疑,應不予認定。被告人汪余斌在公安機關供述稱不記得在這家找到什么東西了,不記得有沒有分到錢。被告人李相生的供述也稱沒偷到東西,二被告人均沒有對該起犯罪事實予以認可。被告人汪余斌稱只是被公安人員帶去隨便指認現(xiàn)場,被告人李相生對這起盜竊沒有指認現(xiàn)場,僅有被害人的陳述,沒有其他證據(jù)予以印證,這起盜竊沒有達到證據(jù)充足,應不予認定;2、第五起犯罪事實,盜竊的手機應是金某手機。根據(jù)被告人汪余斌的供述及被害人的陳述,被盜手機與被害人金某手機所處位置是一致的,至于被告人汪余斌、李相生所說手機是白色的,是因為金某手機看起來有點白,特別是晚上分辨不清,這種解釋是合理的。3、第一起犯罪事實,因盜竊的手機沒有有效價格證明,也沒有估價機構的估價,因而應按銷贓數(shù)額200元予以認定。4、第五起犯罪事實,在盜竊手機實際是金某手機的情況下,因盜竊的手機同樣沒有有效價格證明和估價機構的估價,應不予認定。5、本案被告人汪余斌雖是5起犯罪事實,但盜竊次數(shù)是4次,而不是5次。6、被告人汪余斌認罪態(tài)度良好,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有悔罪表現(xiàn),應從輕處罰。

被告人李相生當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不持異議,但當庭辯解稱,他只是望風,沒有分到那么多錢,第三起盜竊他沒分到錢。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同第一被告人的辯護人對手機價格認定應當參照銷贓價格認定的意見。2、被告人李相生在指控的五起盜竊中均是望風,沒有進入室內(nèi)實施盜竊,且獲利較少,起次要、輔助作用,屬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3、被告人李相生能夠自愿認罪,并愿意提前繳納罰金,具有悔罪表現(xiàn),可從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一、2016年3月7日凌晨,被告人汪余斌、李相生伙同鄢含鳳(另案處理)經(jīng)預謀,至合肥市瑤海區(qū)東升花園小區(qū),由被告人李相生、鄢含鳳在外邊望風,被告人汪余斌采用插片開鎖的方式,進入被害人李某居住的10棟1103室,盜走一部白色OPPO牌手機。該涉案手機因檢材不全未予鑒定。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提取痕跡、物品登記表、圖及照片證實,合肥市瑤海區(qū)東升花園10棟1103室為一室一廳結構,現(xiàn)場勘查發(fā)現(xiàn)入戶門完好無明顯撬壓痕跡,在客廳處地面發(fā)現(xiàn)一種灰塵鞋印,后拍照固定等情況。

2、對案照片、指認筆錄證實,被告人汪余斌、李相生分別帶領公安人員到合肥市瑤海區(qū)東升花園10棟1103室,指認該處是被告人汪余斌、李相生與同案犯鄢含鳳于2016年3月7日凌晨一起實施盜竊的現(xiàn)場。

3、情況說明、合肥市瑤海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不予受理通知書證實,涉案OPPO牌手機因材料不全,不予受理。

4、受案登記表、被害人李某的陳述證實,他住在合肥市瑤海區(qū)東升花園小區(qū)10-1103。他昨天(2016年3月6日)晚上12點多才睡覺的,門鎖上了,但好像沒反鎖。今天凌晨4點多,他聽到他老婆喊小偷,他就起來了,但沒有看到小偷,他準備出門追時被他老婆喊住了,他就打電話報警。他放在床下面的一部白色OPPO牌手機不見了,手機購于2015年,時價1800元。他老婆講看見小偷了,是個男的,其他不記得了。

5、被告人汪余斌的供述證實,他2009年因為盜竊罪被處理過,他一直都會用插片開鎖和攀爬入室盜竊。2016年3月份,他和李相生一起來合肥,他們平時就住在浴場和小旅館,后就和“三”等其他老鄉(xiāng)聯(lián)系了。他們這些人白天會聚在一起吃飯、打牌,到了晚上都會出去偷東西。他是和李相生一起出去偷東西,他們都會選擇老舊小區(qū)進去偷,因為這樣的小區(qū)管理不是很嚴格,攀爬起來比較容易,而且門鎖不先進,插片開鎖也同樣很容易。他們兩都會插片和攀爬入室盜竊,插片開鎖用的工具就是超市里面買來的飲料瓶子剪出來的,剪出來的形狀是長條狀,插片的方式就是將工具插到鎖與門的門縫之間,將鎖撬開后打開門,有些門如果反鎖的話他們就打不開了,他們也會攀爬入室盜竊。他和李相生一起偷東西的時候都是一個人進家,另外一個人在門外或者樓梯道里面幫對方望風。2016年3月初的一個凌晨,他和“三”、李相生一起從長江批發(fā)市場對面的小旅館出發(fā)尋找可以偷的小區(qū),他們是從東升花園小區(qū)側面的小門進到小區(qū)的,他們隨便找了一幢樓,他們?nèi)齻€人從樓梯上到頂樓,從頂樓往下開鎖,當時開鎖用的插片是他帶著的,他在頂樓就成功打開了一家的門,他進到這家找值錢的東西,“三”和李相生在門口幫他看人,防止有人來,他在這家桌子上找到一部白色手機,手機什么品牌不知道,然后他們就離開了,回到住處手機給“三”拿去了,怎么處理的他不知道。

6、被告人李相生的供述證實,他是2016年農(nóng)歷2月16日來合肥的,和他一起來的還有汪余斌和鄢含鳳。他們到合肥之后,白天在家里睡覺、在棋牌室打牌,晚上沒事就出去轉轉掙點錢。他和汪余斌及鄢含鳳一塊在合肥進別人家里偷東西。大概一個月前的連續(xù)兩個晚上,他和汪余斌及鄢含鳳三個人去同樣一個小區(qū)(后指認合肥市瑤海區(qū)東升花園10棟1103室),他們是從小區(qū)東邊圍墻翻進去的,在一棟樓的11樓,是汪余斌插片開鎖進別人家的,插片開鎖的工具都是鄢含鳳買的塑料瓶子剪出來的,他和鄢含鳳在門口站著接應和望風。偷了一部比較舊的OPPO手機,后來手機鄢含鳳拿去賣了200塊錢。

二、2016年3月8日凌晨,被告人汪余斌、李相生伙同鄢含鳳經(jīng)預謀,至合肥市瑤海區(qū)東升花園小區(qū),由被告人李相生、鄢含鳳望風,被告人汪余斌采用插片開鎖的方式,進入被害人王某居住的12棟305室,盜竊人民幣715元。后三人將所得贓款均分揮霍。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對案照片、指認筆錄證實,被告人汪余斌、李相生分別帶領公安人員到合肥市瑤海區(qū)東升花園小區(qū)12棟305室,指認該處是被告人汪余斌、李相生與同案犯鄢含鳳三人于2016年3月8日凌晨一起實施盜竊的現(xiàn)場。

2、受案登記表、被害人王某的陳述證實,他現(xiàn)住瑤海區(qū)東升花園小區(qū)12棟305室。2016年3月8日凌晨4點多,他剛把小孩送到隔壁房間還沒睡著,迷迷糊糊看見有個人影朝他床邊走過來,開始以為是他愛人,后他一看是個男的就大聲喊誰,那個男的朝大門方向跑去,他跟在后面追至二樓沒追了,他從樓梯窗戶朝外看見樓下還有兩個人在等那個男的,三人之后朝西邊方向跑去,隨后他打電話報警了。他被盜現(xiàn)金700多元人民幣,錢是放在客廳桌上的包里。他家入戶門沒有反鎖等。

3、被告人汪余斌的供述證實,在2016年3月初的一天凌晨(具體日期不記得了),他和“三”、李相生一起從東升花園小區(qū)側門進去的,他們在小區(qū)隨便找的一幢靠小區(qū)圍墻邊的樓,他們還是從樓梯步行上到頂樓,從頂樓往樓下開鎖,當時開鎖插片是他帶的,在三樓他成功打開了一家門,然后他進到這家找值錢的東西,“三”和李相生在門口幫他望人,他在這家客廳椅子上的衣服里面找到700多元現(xiàn)金,后他們就離開了,回到小旅館他們?nèi)齻€人將偷來的錢平分,他分了200多元錢。

4、被告人李相生的供述證實,大概一個月前的連續(xù)兩個晚上,他和汪余斌及鄢含鳳三個人去了同樣一個小區(qū)(后指認合肥市瑤海區(qū)東升花園10棟305室),他們在這個小區(qū)一棟樓的3樓,是汪余斌插片開鎖進別人家的,插片開鎖的工具都是鄢含鳳買的塑料瓶子剪出來的,他和鄢含鳳在門口站著接應和望風。偷了715元人民幣,這錢他們?nèi)齻€人平均分了。

三、2016年3月3日凌晨,被告人汪余斌、李相生伙同鄢含鳳經(jīng)預謀,至合肥市廬陽區(qū)蒙城北路恒盛皇家花園小區(qū),由被告人李相生、鄢含鳳望風,被告人汪余斌采用插片開鎖的方式,進入被害人鄭某居住的6棟2406室,被告人汪余斌從皮包和褲子口袋內(nèi)盜竊現(xiàn)金共計人民幣6100元。被告人汪余斌離開現(xiàn)場后對被告人李相生及鄢含鳳謊稱沒有偷到東西。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對案照片及指認筆錄證實,被告人汪余斌帶領公安人員到合肥市廬陽區(qū)蒙城北路恒盛皇家花園6棟2406室,指認該處是他與被告人李相生及鄢含鳳一起實施盜竊的現(xiàn)場。

2、報案單、被害人鄭某的陳述證實,2016年3月3日凌晨0時許,她一個人在家睡覺,她老公1點鐘左右回家的,當時還在客廳看了會電視,后來就睡覺了,當時家里的門沒有反鎖。早上8點鐘起床后,她到廚房做早飯時看見她的LV灰色皮包被人放在沙發(fā)上,她睡覺時包是放在臥室的,她發(fā)現(xiàn)包里6000多元錢沒有了,她問老公是不是拿她錢了,老公說怎么可能呢?后她老公發(fā)現(xiàn)自己的褲子和衣服也被人拿到沙發(fā)上,褲兜里100多元現(xiàn)金也沒有了。她估計家里進小偷了就報警了,她包里是現(xiàn)金6000多元,都是100面值的。被害人鄭某于2016年3月3日上午9時許到公安機關報案。

3、被告人汪余斌在偵查階段的供述稱,2016年3月初的一天凌晨,他和“三”、李相生三人一起從他們住的長江批發(fā)市場對面小旅館,打車尋找到合肥市廬陽區(qū)蒙城北路恒盛皇家花園,這個小區(qū)樓比較高,他們翻小區(qū)鐵門進到小區(qū),在小區(qū)里隨便找了一幢樓,他們坐電梯上到頂樓,然后從頂樓往下試著開鎖,這次工具還是他帶的,往下試了沒幾層他就成功打開了一家門,然后他進到這家找值錢的東西,“三”和李相生在門口幫他望人,他不記得在這家找到什么東西了,偷完這家后他們?nèi)齻€人就打車回到住處,他不記得他有沒有分到錢了。

庭審中,被告人汪余斌對伙同被告人李相生及鄢含鳳在恒盛皇家花園小區(qū)6棟2406室,由被告人李相生及鄢含鳳在外邊望風,他用插片開鎖進入室內(nèi)實施盜竊沒有異議,并當庭供述稱,當時他是翻了一個包,但包里沒有6100元,他也翻了褲子口袋,里面也沒有東西。

4、被告人李相生在偵查階段的供述稱,他還記得鄢含鳳打車帶著他和汪余斌去過蒙城路的一個小區(qū),當時他們在這個小區(qū)沒偷盜到東西,這個小區(qū)當時有狗叫,他們就走了。

庭審中,被告人李相生對伙同被告人汪余斌及鄢含鳳在恒盛皇家花園小區(qū)6棟2406室,由他及鄢含鳳在外邊望風,被告人汪余斌用插片開鎖進入室內(nèi)實施盜竊沒有異議,并當庭供述稱,他不知道是否偷到東西,汪余斌也沒有說偷到東西。

四、2016年4月3日凌晨,被告人汪余斌、李相生經(jīng)預謀,至合肥市廬陽區(qū)蒙城北路和煦園小區(qū),由被告人李相生望風,被告人汪余斌采用插片開鎖的方式,進入被害人周某居住的46棟1401室,盜竊人民幣5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對案照片、指認筆錄證實,被告人汪余斌、李相生分別帶領公安人員到合肥市廬陽區(qū)蒙城北路和煦園小區(qū)46棟1401室,指認此處是被告人汪余斌、李相生于2016年4月3日凌晨一起實施盜竊的現(xiàn)場。

2、報案單、被害人周某的陳述證實,2016年4月3日早上7點50分左右,他們起床后發(fā)現(xiàn)放在臥室內(nèi)的衣服都放在客廳沙發(fā)上了,被翻的很亂,衣服上有許多灰塵,經(jīng)檢查,他褲子后面口袋里1000元現(xiàn)金不見了,右后面口袋里400元還在,他老婆包和錢包里300多元現(xiàn)金也被偷了。他家晚上進戶門沒有反鎖。他在夜里3、4點起來上廁所時聽到大門“咔嗒”的響聲,但當時他沒有開燈,也沒發(fā)現(xiàn)什么情況。

3、被告人汪余斌的供述證實,2016年4月初的一天凌晨,當時下雨,他還帶著黑色鴨舌帽,和李相生一起打車亂轉到合肥市廬陽區(qū)蒙城北路和煦園小區(qū),當時“三”已經(jīng)回老家了,他們從小區(qū)的小門進去,這個小區(qū)比較開放,大門也是開著的,他們選了小區(qū)工地旁邊的一幢高層,當時單元門是開著的,他們坐電梯上到頂樓,然后從頂樓往下試著開鎖,往下下了沒幾層,他用他帶的插片打開一家防盜門,李相生在門外面幫他望人,他進到這家找值錢的東西,他在客廳沙發(fā)上的褲子口袋里找到500多元錢,然后他就出去了。偷到的現(xiàn)金他倆平分了。

4、被告人李相生的供述證實,2016年4月初的一天晚上,他和汪余斌兩個人打出租車來的蒙城路的一個小區(qū),他們在這個小區(qū)一棟樓14層偷了兩家。他們首先偷了第一家,這一家是汪余斌插片開鎖的,也是汪余斌進門的,汪余斌進去后把這家的好幾條褲子都丟到門口,他就在門口翻這些褲子口袋,當時他記得翻出了200多塊錢。

庭審中,被告人李相生供述稱,汪余斌告訴他偷了200元,但起訴書指控是500元,實際他分到100元。

五、2016年4月3日凌晨,被告人汪余斌、李相生在合肥市廬陽區(qū)蒙城北路和煦園小區(qū)46棟1401室盜竊后,接著由被告人李相生望風,被告人汪余斌采用插片開鎖的方式,進入被害人何某居住的46棟1402室,盜竊一部白色蘋果4S手機。該涉案手機因檢材不全未予鑒定。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對案照片、指認筆錄證實,被告人汪余斌、李相生分別帶領公安人員到合肥市廬陽區(qū)蒙城北路和煦園小區(qū)46棟1402室,指認該處是被告人汪余斌、李相生于2016年4月3日凌晨一起實施盜竊的現(xiàn)場。

2、情況說明、合肥市瑤海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不予受理通知書證實,涉案蘋果手機因材料不全,不予受理。

3、報案單、被害人何某的陳述證實,2016年4月3日早上4時45分左右,有一名戴著帽子男子進入他家盜竊,被他老婆發(fā)現(xiàn),他老婆叫醒他說:家里有壞人。他爬起來追到樓梯,聽到樓下有人喊快跑,估計有兩人。家里被偷兩部手機,一部是金某5S手機,價格1299元,華為手機是放在客廳沙發(fā)的;一部是白色蘋果4S手機,四、五年前買的有5000元左右,蘋果手機是放在電視柜抽屜里。當晚門窗都關好了,小偷是從門進來的,門鎖也沒有破壞,可能開鎖進來的。

4、被告人汪余斌的供述證實,當天晚上他們偷完第一家后,在同一層又偷了一家,這家防盜門是李相生用他的插片工具開的鎖,門打開之后他進家尋找值錢的東西,李相生在門口幫他望人,他在客廳沙發(fā)上找到一部白色手機,手機屏幕比較小,這時臥室里面人醒了,問是誰?他一聽人醒了就趕快往外跑,和李相生一起跑出小區(qū)打車走了,這部手機被他送人了。

5、被告人李相生的供述證實,2016年4月初的晚上,他們一天偷了兩家,他們偷完第一家的200塊錢后,又接著偷了旁邊那家,這家也是汪余斌開鎖進門的,汪余斌進去后把他家一條男士褲子丟出來讓他翻,他剛開始翻,那家人醒了,然后他和汪余斌順著樓梯跑走了。

庭審中,被告人汪余斌、李相生對公訴機關指控他們盜竊被害人何某一部白色蘋果4S手機均不持異議。

以上被告人汪余斌、李相生先后作案4次,共計盜竊現(xiàn)金7315元及兩部手機。2016年4月11日下午14時許、15時許,公安人員在合肥市瑤海區(qū)長江東路金光苑小區(qū)門口一無名棋牌室內(nèi)、合肥市瑤海區(qū)長江東路長江批發(fā)市場路邊,分別將被告人汪余斌、李相生抓獲歸案。案發(fā)后,被告人汪余斌將所得贓款贓物(除第三起6100元外)與被告人李相生等人分贓揮霍,被告人汪余斌、李相生歸案后沒有退賠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

上述五起犯罪事實還有下列共同證據(jù)證實:

1、歸案經(jīng)過證實,公安人員于2016年4月11日下午14時許在合肥市瑤海區(qū)長江東路金光苑小區(qū)門口一無名棋牌室內(nèi)將被告人汪余斌抓獲歸案,于當日下午15時許在合肥市瑤海區(qū)長江東路長江批發(fā)市場路邊將被告人李相生抓獲歸案。

2、戶籍信息證實,被告人汪余斌、李相生犯罪時均已成年等身份信息。

本院認為

3、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證實,被告人汪余斌因犯盜竊罪于2009年被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包頭市九原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因犯盜竊罪于2010年5月5日被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包頭市青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于2010年11月12日刑滿釋放。被告人李相生因犯盜竊罪于2007年12月10日被江蘇省蘇州市滄浪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因犯盜竊罪于2010年8月16日被浙江省長興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于2011年2月24日減刑釋放。

4、情況說明、在逃人員登記信息表證實,同案犯鄢含鳳已被合肥市公安局瑤海分局列為網(wǎng)上逃犯。

5、辨認筆錄證實,被告人汪余斌在一組12張不同男性照片中指認出鄢含鳳就是和他們一起實施入室盜竊的男子“三”;被告人李相生在一組12張不同男性照片中指認出鄢含鳳就是2016年3月份以來和他們一起在瑤海區(qū)等地入室盜竊的男子。

以上所列全部五起盜竊的證據(jù),經(jīng)當庭舉證、質證,能夠相互印證,并經(jīng)法庭查證屬實,本院予以確認,足以認定。

關于被告人汪余斌當庭提出公訴機關指控的第三起盜竊沒有6100元的辯解意見,其辯護人提出公訴機關指控的第三起犯罪事實,證據(jù)不足,且未排除合理懷疑,應不予認定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汪余斌在偵查階段供述稱,他和“三”、李相生三人到合肥市廬陽區(qū)蒙城北路恒盛皇家花園一幢樓,他們坐電梯上到頂樓,往下試了沒幾層他就成功打開了一家門,然后他進到這家找值錢的東西,“三”和李相生在門口幫他望人。被告人李相生在偵查階段的供述稱,他還記得鄢含鳳打車帶著他和汪余斌去過蒙城路的一個小區(qū),當時他們在這個小區(qū)沒偷盜到東西,這個小區(qū)當時有狗叫,他們就走了。庭審中,被告人汪余斌、李相生對伙同鄢含鳳在恒盛皇家花園小區(qū)6棟2406室,由被告人李相生及鄢含鳳在外邊望風,被告人汪余斌用插片開鎖進入室內(nèi)實施盜竊,均不持異議。并有被害人鄭某的報案陳述、被告人汪余斌的對案照片、指認筆錄、辨認筆錄等證據(jù)相互印證,共同證實了被告人汪余斌、李相生伙同鄢含鳳實施了公訴機關指控的第三起盜竊事實。對于該起盜竊有無6100元的問題,被告人李相生當庭供述稱,他和鄢含鳳在外邊望風,不知道是否偷到東西,汪余斌也沒有說偷到東西。被告人汪余斌在偵查階段的供述稱,他不記得在這家找到什么東西了,偷完這家后他們?nèi)齻€人就打車回到住處,他不記得他有沒有分到錢了。被告人汪余斌對是否從皮包、褲子口袋翻找東西卻沒有供述,且對是否偷到東西沒有明確回答,而是使用“不記得”這一含糊詞語。其當庭又供述稱,當時他是翻了一個包,但包里沒有6100元,他也翻了褲子口袋,里面也沒有東西。被告人汪余斌供述前后反復,其曾因犯盜竊罪被判刑兩次,具有一定的反偵查意識,且其供述與生活常理相悖,通常被害人的皮包和褲子口袋應當有包括現(xiàn)金在內(nèi)的財物,顯然被告人汪余斌對是否盜竊財物的供述缺乏真實性。雖然被告人汪余斌在偵查階段的供述稱,他進到別人家里以后都會選擇在客廳偷東西,除非家里沒有人他才會進到臥室里面。但第二起盜竊的被害人王某陳述證實,他剛把小孩送到隔壁房間還沒睡著,迷迷糊糊看見有個人影朝他床邊走過來,開始以為是他愛人,后他一看是個男的就大聲喊誰,那個男的朝大門方向跑去,他跟在后面追至二樓沒追了,他從樓梯窗戶朝外看見樓下還有兩個人在等那個男的。第四起盜竊的被害人周某陳述證實,他們起床后發(fā)現(xiàn)放在臥室內(nèi)的衣服都放在客廳沙發(fā)上了,被翻的很亂。被害人王某、周某的陳述證實,被告人汪余斌在臥室有人的情況下同樣會進入臥室行竊。第三起盜竊的被害人鄭某陳述證實,2016年3月3日凌晨,她和老公在家睡覺,當時家里的門沒有反鎖。早上8點鐘起床后,她到廚房做早飯時看見她的LV灰色皮包被人放在沙發(fā)上,她睡覺時包是放在臥室的,她發(fā)現(xiàn)包里現(xiàn)金6000多元錢沒有了,都是100面值的。后她老公發(fā)現(xiàn)自己的褲子和衣服也被人拿到沙發(fā)上,褲兜里100多元現(xiàn)金也沒有了。被害人鄭某于案發(fā)當日上午9時許到公安機關報案。綜合以上證據(jù),在被告人汪余斌拒不如實供述第三起盜竊財物、被告人李相生在室外不知盜竊財物的情況下,應重點審查被害人鄭某的陳述,被害人鄭某從發(fā)現(xiàn)家中財物被盜,到公安機關報案做筆錄僅一個小時,能夠及時報案,并在短時間內(nèi)準確陳述被盜財物情況,且所稱皮包、褲子口袋被盜6100多元也在合情合理范圍,具有真實性,又與被告人汪余斌當庭供述他翻了被害人的皮包和褲子口袋等事實相互印證,被害人鄭某的陳述應當作為認定公訴機關指控的第三起財物被盜情況的證據(jù)使用。故上述辯解、辯護意見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關于被告人汪余斌的辯護人提出第五起盜竊的手機應是金某手機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汪余斌在偵查階段多次供述稱,在和煦園小區(qū)46棟1401室偷了一部白色手機。且當庭也確認第五起盜竊是一部白色手機。被告人李相生當庭供述稱,第五起盜竊是一部白色手機。被害人何某的陳述證實,家里被偷兩部手機,一部是金某5S手機,華為手機是放在客廳沙發(fā)的;一部是白色蘋果4S手機,蘋果手機是放在電視柜抽屜里?,F(xiàn)公訴機關指控第五起兩被告人盜竊一部手機,根據(jù)兩被告人供述均稱偷一部白色手機,被害人何某陳述稱被盜的白色手機是蘋果4S手機。上述證據(jù)能夠相互印證,共同證實第五起盜竊是一部白色蘋果4S手機。雖然被告人汪余斌供述稱在客廳沙發(fā)上偷一部白色手機與被害人何某陳述稱白色蘋果4S手機在電視柜抽屜里不一致,這屬于兩人對手機所在位置描述的偏差,但不影響對第五起盜竊是一部白色蘋果4S手機的認定。故上述辯護意見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汪余斌、李相生伙同鄢含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插片開鎖入室等手段,入戶竊取被害人的現(xiàn)金及手機,現(xiàn)金共計人民幣7315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前三起盜竊是被告人汪余斌、李相生伙同鄢含鳳共同作案,后兩起盜竊是被告人汪余斌、李相生共同作案,雖然鄢含鳳尚未歸案,但被告人汪余斌準備作案工具,整個五起盜竊均由其使用插片開鎖,并直接入室行竊,積極主動實施犯罪,且分得大部分贓款,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按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李相生在整個五起盜竊中均在外邊望風,參與犯罪,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系從犯,應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李相生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李相生在全部五起犯罪中系從犯的辯護意見,理由成立,應予采信。被告人汪余斌、李相生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庭審中自愿認罪,可從輕處罰。但被告人汪余斌、李相生分別曾因犯盜竊罪被判刑兩次,仍不思悔改,又多次實施入戶盜竊,且達到數(shù)額較大以上,均可酌情從嚴懲處。被告人汪余斌、李相生的辯護人提出各自被告人具有上述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理由成立,應予采信。據(jù)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汪余斌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2017年12月11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

二、被告人李相生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2017年7月11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

三、對被告人汪余斌、李相生違法所得的一部OPPO牌手機、一部蘋果4S手機,繼續(xù)予以追繳;責令被告人汪余斌、李相生共同退賠被害人王坤的經(jīng)濟損失共計人民幣715元、退賠被害人鄭書麗的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6100元、退賠被害人周家權的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500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楊聯(lián)文

審判員葛玫

人民陪審員周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書記員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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