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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興良來頭確實不小。1998年至今在北京大學法學院任教授、博士生導師,并擔任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詢員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相當于是最高法和最高檢的咨詢專家。
陳興良擅長于法哲學研究,現兼任北京大學法學院學術委員會主任、北京大學刑事法理論研究所所長、北京大學社會科學學部學術委員會副主任、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犯罪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審判理論研究會副會長、中國監(jiān)獄學研究會副會長、教育部社會科學委員會委員以及國家社科基金學科評審組專家等職。
1997年入選國家教委首批跨世紀優(yōu)秀人才培養(yǎng)計劃,并獲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
陳興良此時應新華社邀請站出來表態(tài),顯然很有分量和意義,并很可能代表一種重要的意見。下面是答記者全文。
陳興良教授關于于歡故意傷害,答新華社記者問。
于歡構成刑法第20條第一款的正當防衛(wèi)并且沒有超過正當防衛(wèi)的必要限度,不應負刑事責任。
主要理由有三:
第一,本案存在不法侵害。死者等十一人惡意討要高利貸,采取了非法拘禁,污辱,毆打等非法行為,雖然沒有致人傷亡的意圖與行為,但已經嚴重地侵害了于歡母子的人身權利。符合正當防衛(wèi)的對象條件。不能認為對非暴力或較輕暴力的侵害就不能實行正當防衛(wèi)。
第二,本案的不法侵害正在進行。非法拘禁本身是持續(xù)犯,長達六個小時的拘禁,并且伴有污辱和毆打,表明不法侵害在長時間內存續(xù),對于歡母子造成精神上和心理上的極大刺激。最后的防衛(wèi)也是在于歡要離開接待室,死者等人暴力阻止的情況下發(fā)生的,符合正當防衛(wèi)的時間條件。
第三,本案不屬于刑法第三款的無過當防衛(wèi),因為無過當防衛(wèi)的暴力要求達到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即致人死亡或者重傷。在本案中死者等人的行為是為索債服務的,沒有致于歡死傷的行為與意思。因此,對于歡的防衛(wèi)行為還要考察是否屬于防衛(wèi)過當。刑法第20條第二款規(guī)定,正當防衛(wèi)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才構成防衛(wèi)過當。在本案中,于歡的防衛(wèi)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因為當時死者一方有近十人,足以控制局面,于歡處于劣勢。經過六個小時的辱罵折磨,于歡精神處于崩潰邊緣。尤其是民警到場以后未能有效制止不法侵害即行離去,使于歡感到公力救濟無望,而且死者等人步步緊逼。在于歡要擺脫拘禁,死者等人毆打阻擋的情況下,于歡就地取材用桌子上的水果刀對死者等人亂捅,并且事先有警告,死者等人仍然一擁而上。在這種情況下的防衛(wèi)行為,是為解除不法侵害,不是故意犯罪。防衛(wèi)行為造成的死傷后果即使對必要限度有所超越,但并沒有明顯地超過必要限度。而且,這種死傷結果的造成,死者等人應該承擔主要責任,不能由于歡承擔刑事責任。
本案正當防衛(wèi)的認定應該體現以下精神:放寬正當防衛(wèi)的認定標準是加大侵害人的違法成本,從而降低被侵害人的維權成本,使正當防衛(wèi)制度真正發(fā)揮震懾不法侵害人,為防衛(wèi)人保駕護航的積極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