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鳳臺縣人民法院
(2024)皖0421刑初263號
2024年07月04日案由
案件概述
鳳臺縣人民檢察院以鳳檢刑訴[2024]20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盜竊罪,于2024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審判員李曉敏獨任審理,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鳳臺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瑞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胡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鳳臺縣人民檢察院指控:1、2024年5月3日,被告人胡某竄至鳳臺縣××鎮(zhèn)××社區(qū)被害人朱某家中,將朱某的福袋和卡片盜走。案發(fā)后,被告人胡某賠償朱某50元人民幣。
2、2024年5月6日,被告人胡某竄至鳳臺縣××鎮(zhèn)××社區(qū)××巷被害人彭某租賃的房屋門口,欲開鎖入室實施盜竊,由于鎖未打開,胡某便離開,在下樓后被公安機關現(xiàn)場抓獲。
公訴機關指控上述事實向法庭舉出的證據(jù)有:1、被害人朱某、彭某的陳述;2、被告人胡某的供述與辯解;3、現(xiàn)場勘驗筆錄、辨認筆錄;4、視聽資料;5、戶籍證明、歸案經過、刑事判決書等證據(jù)。據(jù)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胡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胡某能退賠被害人損失,依法予以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胡某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公訴機關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胡某予以判處。
被告人胡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犯盜竊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胡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7月2日起至2024年10月17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李曉敏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書記員張保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