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判決書
濉溪縣人民法院
(2024)皖0621刑初384號
2024年07月10日
指控事實
2023年6月28日22時35分許,被告人張某1飲酒后駕駛皖FX××**小型轎車,沿濉溪縣劉橋鎮(zhèn)育才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育才路2公里處,被執(zhí)勤民警現(xiàn)場查獲。經(jīng)現(xiàn)場呼吸式酒精檢測,結(jié)果為122毫克/100毫升。經(jīng)安徽公信司法鑒定所鑒定,張某1全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90毫克/100毫升,屬醉酒駕駛機動車。另查明,張某1于2023年6月28日22時35分,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張某1對起訴書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同意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恚陂_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裁判理由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張某1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張某1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酌情從重處罰;其認罪認罰,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從輕處罰。根據(jù)張某1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可宣告緩刑。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應(yīng)予采納。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人張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陳文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張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