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臨泉縣人民法院
(2024)皖1221刑初541號
2024年07月12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臨泉縣人民檢察院以臨檢刑訴[2024]45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莊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獨任審判,于2024年7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24年3月20日14時許,被告人莊某1酒后駕駛皖KE××**號兩輪摩托車,由南向北行駛至臨泉縣滑集鎮(zhèn)“尚品幼兒園”門前路段時,與由東向西轉(zhuǎn)彎的呂娟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發(fā)生碰撞,事故致雙方車輛受損,莊某1受傷。后呂娟報警,莊某1在現(xiàn)場等候處理,民警在處置過程中發(fā)現(xiàn)莊某1有酒駕嫌疑,隨被查獲。經(jīng)安徽龍圖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莊某1靜脈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其濃度為167.4mg/100ml,系醉酒駕駛。經(jīng)臨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莊某1負事故的同等責任。案發(fā)后,事故雙方已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莊某1賠償呂某各項經(jīng)濟損失500元,并征得諒解。據(jù)此,建議法庭對其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被告人莊某1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并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莊某1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鑒于其訴前已具結(jié)認罪認罰,且有自首情節(jié),雖發(fā)生交通事故但已賠償諒解,對其可以從寬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莊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孫科臣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書記員閆瑞